作者:张宽政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湖湘论坛》 发布时间:2015/11/22 浏览次数:65次
【摘 要】:改革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要遵循《资本论》, 正确认识“合理的农业”提出的要求和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性质, 将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同时将地租收归国有, 发挥土地所有权的作用。
【关键词】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资本论
“《资本论》在当代之所以重要, 在于它揭示社会发展规律, 是科学的发展观。”[1] 近年来, 我国理论界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及“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健全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等政策主张。在这种背景下,重温《资本论》有关土地问题的论述, 遵循《资本论》所揭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按照合理农业, 即科学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正确认识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性质, 明确其改革方向,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理的农业”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性质
《资本论》关于土地问题的论述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与生产力的关系, 二是土地所有制问题,三是地租问题。其开篇指出: 生产力是由包括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构成的。《资本论》第1卷第14章指出:“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 如人种等等) 和人周围的自然。”[2]《资本论》第3卷在进一步指出土地不仅是农业而且是非农业生产部门的自然条件,是“ 一般剩余劳动的自然基础, 即剩余劳动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3]P713 的同时还提出了“合理的农业”[3]P917 和“土地正常的社会利用”[3]P917问题, 这是其科学发展观的表现之一。对什么是“ 合理的农业”和“土地正常的社会利用”问题,《资本论》回答说: 与小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小农业生产, 不是“ 合理的农业”, 因为小农业生产“ 不是社会劳动, 而是孤立劳动; 在这种情况下, 财富和再生产的发展, 无论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还是精神条件的发展, 都是不可能的, 因而, 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3]P918 小农业生产作为非“合理的农业”,“滥用和破坏劳动力, 即人类的自然力”, [3]P919 不能实现财富和再生产的发展, 也就没有农业和农民的持续发展。与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资本主义大农业也不是“合理的农业”, 也不能实现“土地正常的社会利用”。因为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大农业的基础———土地所有权“是一种限制”, 它“限制租地农场主所进行的、最终不是对他自己有利而是对土地所有者有利的生产投资”, [3]P919 从而“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 [3]919也就不能实现“自觉的合理的经营”[3]918 土地。
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性质, 法律有明文规定, 那就是集体所有制。但是, 事物的性质并不是由名称决定的, 而是由它本身以及与它有联系的事物决定的。《资本论》第3卷论述到小块土地所有制时指出: 小块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在于“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 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3]P909“农产品的绝大部分, 在这里必然作为直接的生存资料, 由它的生产者即农民本人消费, 并且只有除此以外的余额, 才作为商品进入同城市的贸易”。[3]P909“在这个形式下, ”农民“不支付任何租金”, 因而地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 这种超额利润“ 和劳动的全部收益一样, 为农民所得。”[3]P909 将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与我国农村农业的现实加以对照后, 我们可以说,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本质上仍然具有小土地所有制的某些共同的特点。
第一,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本质上是穿着“ 集体所有制”外衣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对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稍加分析可知, 这一制度内含三个主体的博弈: 国家、集体组织负责人和农民。从国家层面看, 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和政策调整土地的分配、流转及利用方向, 国家实际上享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 从集体组织负责人角度看, 他是集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他虽然并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但无论是政府征用土地还是农民要求调配土地, 都必须经过他, 他不点头还真办不成事; 从农户角度看, 分给他的那块土地属于他,“ 种由俺, 不种也由俺”, 当30年不变的政策规定出台后, 农民在没有遇到征收前事实上是土地的所有者, 当政府取消农业税后, 农民种地不需要“ 支付任何租金”, 即使产生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制度基础已经存在, 农民也不必支付地租, 这超额利润也就和劳动的全部收益一同落入农民的口袋。这政策当然受到农民的欢迎。
第二, 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条件, 农产品受市场调节的作用仍比较小。当我们把镜头对准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的时候, 我们可以看到, 农产品的绝大多数,仍然是作为直接的生存资料,由农民自己及家庭成员消费,只有除此以外的少量余额, 才是商品。因此, 我国目前仍然是“农民是国民的主体”, [3]P916 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条件, 农民“生产的很大部分都是为满足本身的需要, 并且生产的进行不受一般利润率的调节”; [3]P915“农业的经营大部分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 土地对大多数人口来说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 所以, 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才会达到它的价值”。[3]P910
第三, 农村小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前提仍然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 小块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前提是:“和城市人口相比, 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有巨大优势, 因此, 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通常已经取得统治地位,但相对地说还不大发展, 从而在其他生产部门内, 资本的积聚也是在狭小的界限内进行的, 资本的分散仍占优势。”[3]P909 而中国目前的农村人口仍有8亿左右, 仍然比城市人口要多, 这使小块土地所有制仍有存在的前提和必然性, 不过这种前提终会消失, 其必然性也就只是“暂时的必然性”。[3]P702 支持这种暂时必然性的因素除上述外, 还有一个因素, 那就是小块土地所有制是农民“个人独立性发展的基础”。[3]P912 这种个人独立性发展的可能和基础还可以得到当今科技进步的支持, 但它毕竟具有另一方面:“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业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3]P912 因此, 从长远看, 改革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还是势所必然的。
二、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
正确回答这个问题, 需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一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的土地所有制是什么性质,一是我们所需要的大农业到底是什么样的。关于前一个问题, 国有化和私有化是明确的回答。私有化主张者认为, 只有明确农民对土地享有所有权, 才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突破, 才能实现土地市场的完善和土地的自由流转。这个理由难以成立, 因为城市商品房虽然是有完全产权的, 但其地权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城市房产没有土地所有权照样可以流转及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表明, 农村土地收归国有并不妨碍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国有化主张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认为土地国有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传统理论; 二是土地国有强化了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权, 三是集体所有制“ 名存实亡”, 产权虚置。[4]这里根据《资本论》的论述, 再补充三个理由: 其一, 我国土地是大自然的一部分, 耕地是几千年来劳动人民的创造物, 如马克思所说, 土地是“人类世世代代共同的永久的财产”, [3]P918 它理应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其二, 土地作为自然条件不仅在根本上决定着农业的生产力, 而且是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源泉。无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 我们总不能无中生有, 生产力发展的最终限度决定于自然生态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而这个保护生态环境, 使整个国民经济科学发展的责任只能由政府担当。其三, 土地归国家所有与国家主权一致。上世纪80年代几个中央1号文件以及本世纪几个中央1号文件的政策效应都表明: 国家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
仔细研究一下国有化和私有化的主张后, 我们可以发现, 这两种主张其实并没有本质区别, 因为国有化主张者在主张土地国有的同时还是主张农民获得“永佃权”, 而所谓“永佃权”是指农民能够自由地将土地进行抵押、出租、转让、出售。私有化者所主张的土地所有权也不过是包括上述权利的所有权。这使我们可以认识到, 两种主张不仅都考虑了小块土地所有制这个暂时的必然性, 而且是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土地市场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所不同的是, 国有化主张者聪明些, 他们懂得迎合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坚持者, 而私有化主张者则认识不到国有化后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 坚持要用私有制这个词。从这两种表面上互相对立的主张中, 我们可以看到“公比私好”和“私比公好”观念的深远影响。
其实, 真正关键的问题是后一个问题, 也就是我们所需要的“合理的农业”到底是什么样子。这个问题不解决, 也就是说, 如果科学发展观不能真正主宰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其他的建设以及人民的生活方式, 其结果就必然是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人们在争论有关弊病的这些特殊形式时, 却忘记了弊病的终极原因。”[3]P918 其批判也就是:“一切对小土地所有制的批判, 最后都归结为把私有权当作农业的限制和障碍来批判。一切对大土地所有制的反批判也是这样。”[3]P918 如果我们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能做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从而自觉而合理地利用自然条件以及自然资源, 则无论是农村土地收归国有还是私有化, 都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 土地有限, 土地总是只能让一部分社会成员来经营。土地私有化虽然可使农民享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但土地交易必然要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 进而可能产生“大土地所有制”, 所产生的大土地所有者绝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 而国有化的土地最终也还是要交给公民经营, 如果土地国有化后农民仍然以“ 永佃者”的身份对土地享有抵押、出租、转让、出售等处分权, 那也会因土地交易而产生“ 大土地所有制”, 所产生的大土地所有者仍然不会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二者的真正区别在于: 土地私有化的结果是一部分公民成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 土地国有化的结果则是国家名正言顺地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村土地私有化的最初结果是农民获得了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但最终还是会演化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村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 国家还是要将土地交给公民经营。因此, 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是规范土地市场,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避免产生一个土地所有者阶层(“吃土地饭”的新社会阶层) 。而这又生出一个问题, 地租问题。
三、地租应当属于谁?
回答这个问题有一个前提, 那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我国基本建立。这个前提使我们不能不这样考虑问题: 市场经济既然已经基本建立, 则商品就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市场经济只要求商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而不问生产商品的资源( 生产要素) 归谁所有。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决定:任何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可分离; 任何公民的生存发展都不以拥有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为前提,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运用自己的劳动力这个“人本身的自然”从市场取得货币, 从而实现对生存发展所需资源的拥有。市场经济的这一规律还决定: 当国家享有一切土地的所有权之后, 任何公民都有从国家那里平等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这要求国家建立土地经营权平等取得的机制和制度, 以求实现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但不是平等的结果, 而这种制度的建立又是与地租问题相联系的。 {#PageCon#}
地租和利息一样, 都是实现所有权的工具。资本所有权是由利息来实现的, 如果人民群众将钱存入银行没有利息,银行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本息, 就意味资本所有权被否定。同样道理, 土地所有权是由地租来实现的, 如果出租土地取不到地租, 就“ 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 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 也是事实上的废除。”[3]P849 我国农村改革初期, 农民承包土地是要支付地租的, 这地租由农业税和集体提留构成。现在取消农业税以及一切上交, 事实上就是取消了地租, 从而也就取消了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 土地的所有权是取消不了的, 它哪去了呢? 它到了农民手中。现在, 农民可以将土地转包, 转包事实上就是出租, 转包是要收租金的, 所以地租也就仍然存在, 不过它到了农民的口袋里。取消农业税, 从近期看, 是一项富农政策, 从长远看, 则是不可取的。为什么? 因为地租是由超额利润转化来的, 而超额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是社会创造的。马克思在《资本论》详细分析了超额利润的产生机制。对这一机制可概括如下:
土地是有限的, 客观上只能由一部分人经营。而农产品的价值是由劣等土地生产的农产品的个别价值决定的, 而不是由它的真实价值决定的。这使得整个社会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决定和调节机制是: 价值=生产价格+平均利润+地租(超额利润) 。如果没有这个机制, 市场经济所包含的整个社会生产就会乱套, 就不能维持一、二、三产业以及所包含的各种产业的相对平衡发展。换言之, 地租是各行各业都拿出一点利润而形成的, 也就是每个公民贡献一点而形成的。这个大家的贡献, 全社会的贡献,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里是被土地所有者拿去了, 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而那种私有制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而是一部分人拥有土地所有权, 另一部分人则丧失土地所有权。
我们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地租应当属于国家, 应当属于全体中国人民。马克思恩格斯在100多年前说:“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 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 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 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5]《共产党宣言》指出,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 所应采取的第一项措施就是:“ 剥夺地租, 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6]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运动, 将地主土地没收分给农民并向获得土地的农民开征农业税本质上就是“ 剥夺地租, 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 但由于人们没有将其理解为废除土地私有制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因而后来又搞了农业合作化运动。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运动作为一个历史事件或历史过程, 其本质从不同角度看, 可以得出不同的认识。从新民主主义角度看, 土地改革是将一种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另一种私有制。换一个角度看,则可认为, 土地改革运动完全可以成为废除土地私有制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一个历史性环节。这个历史环节由两个环节构成: 一是将属于地主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 二是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按照公平原则分配给农民, 让农民享有土地的经营权。由于当时没有从后一角度看问题, 所以就有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而过了20多年后历史又逼使我们不得不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 从而产生一个新的历史事件———1978年开始实行农户承包土地的制度。现在, 人们又提出改革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 问题提出本身说明历史走了弯路。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 也就是历史发展的要求, 在这种历史要求面前, 我们要慎重, 我们要多一点理性, 为的是避免再走弯路。历史事件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因此, 否定历史是错误的, 但是, 为了不犯错误是需要总结历史经验的。
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改革势所必然, 私有化不能避免重新产生一个土地所有者阶层, 而这个土地所有者阶层产生之后, 地租不仅不会被废除, 而且一定会属于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享有, 其结果不仅是把新中国的两个改革土地制度的历史过程给否定了, 而且必然会带来一个新的否定。所以, 改革的正确方向是农村土地国有, 同时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 让所有中国公民享有平等、有偿利用土地的权利, 国家将所收得的地租造福全体国民。改革农村土地制度还涉及其他非常重要的问题, 则需要另文讨论。
参考文献
[1] 张薰华. 《资本论》与当代[J].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7,(6) .
[2] 资本论(第1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4.
[3] 资本论(第3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4.
[4] 丁任重, 倪英.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J]. 学术研究, 2008,(1) .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2.416.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