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忠升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15/11/22 浏览次数:10次
【内容提要】“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权益与能力。权益的实现靠能力支配资源。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保障农民权益,提升农民能力,使农民有选择自己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自由,实现对农民潜力的第三次释放,这是一切涉农制度设计的关键。
【关键词】三农;农民权益;农民能力;涉农制度;能力支配资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回顾我国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时这样的表述是不错的: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成就斐然,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同样不错的表述是:与此同时,“三农”问题凸显,“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李昌平,2000)。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表述不免让人困惑:粮食是生命之源,无比重要,为何以种粮为业的农民如此困苦?土地是财富之源,无比金贵,为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村如此贫穷?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以年均高于9%的速度高速增长,为何农业到了危险的边缘?
多年来,学者、官员、媒体展开了大量的调研,试图找出“三农”问题的症结并开出良方。释惑的逻辑把人们的思路导引到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等级制度、农地制度安排、农业技术应用、粮食流通体制、农业税费改革、农业保护政策、农村户籍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农村金融改革、农村合作机制、农村选举政治、农村地区差异、村庄社会关联、农民人力资本、农民就业机会、农民知识贫困以及城镇化进程等多个角度和层面。这些研究分别阐释了“三农”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之道,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探究,以期给出一个更系统、更本源的解读和回答。
本文以农民权益问题为切入点,以“能力支配资源理论”为分析框架,剖析“三农”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
学界用“三农”问题来概括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笔者细析如下:
(1)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经济问题;(2)农村问题主要是农村经济、政治、社会问题;(3)农民问题主要是农民权益问题;(4)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农业与工业关系、乡村与城市关系、农民与市民关系、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关系及中国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其中,农民权益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试想,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即使农业丰收了、农村安定了、GDP增长了、工业化水平高了、城镇化进程快了……,“蛋糕”做大了,可农民又能从中分享多少份额呢?相反,如果农民权益得到了保障,他们会积极促使农业丰收、农村安定,为GDP增长、工业化、城镇化作更大贡献。以上判断,已经被新中国农民在历次重大社会经济变迁中的行动所证实———权
益保障程度提高了,农民就有积极性,否则,他们会选择“退出”、“用脚投票”(蔡昉,2003、2008)不予合作:农民在生产队时期出工不出力是如此,退出生产队搞大包干是如此,退出农业进入非农产业(如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也是如此,退出农村进城务工还是如此。
当前,政府文件、新闻舆论、学术研究等各方面大多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抓手,这没有错,但这远远不够,单纯谈增收并不能解决“三农”的贫困*。须知:(1)贫困并不简单是收入低的代名词,收入既定但支出高同样会导致贫困,农民的生产、生活缺乏保障也会导致贫困;(2)贫困并不简单是收入低、支出高、缺保障的问题,更是“三农”所能支配的资源太少的问题;(3)“三农”所能支配的资源之所以太少,根本原因是“三农”所处的不平等地位和自身能力的不足。如果把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比喻为分蛋糕,那么,最公正的做法应该是———操刀切蛋糕者最后选蛋糕,不切蛋糕者优先选蛋糕,谁做操刀者由当事人商定;而最不公正的做法是———谁做操刀者并不由当事人商定、操刀者优先选蛋糕。在财富分配中,“三农”既无权成为操刀者,也无权优先挑选,更无力改变这种分配规则。可以说,“三农”的贫困是收入、地位、能力的贫困,是权益的贫困。因此,解决“三农”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要解决农民权益被漠视的问题。
我国农民权益被漠视的问题由来已久,这要从封建王朝说起。目前学界习惯于认为封建王朝“重农抑商”,字面理解就是重视农业、抑制工商业。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个概括并不准确。“抑商”的说法是成立的,但在农业和工商业两者中,抑制一个不等于重视另一个,即“抑商”并不意味着一定“重农”。宋叙五(2002)指出封建王朝统治者的目标是要全国劳动力都集中到农业中,都聚居在农村中,过着简朴的生活,保持淳朴的风俗习惯,在统治者看来:(1)农耕技术低下好过先进,农耕技术的改进会破坏农村的均衡;(2)农民贫穷好过富裕,贫穷会使农民生活简朴、风气淳厚。可见,统治阶层的做法名为“重农”,实为“固农”,把农民固于农业农村农地,固于古老的农作方式和简朴的生活方式,减少流动,以维护封建统治者江山社稷所谓的长治久安,维护官僚统治阶层的私利。因此,把封建王朝的经济指导思想概括为“固农抑商”似乎更为贴切。“固农抑商”思想阻碍了农业和工商业技术的进步,剥夺了农民权益,伤害了农民,伤害了经济。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有剥夺哪里就有反剥夺,固农政策加上对农民的盘剥不停地激化社会矛盾,使农民无法安心地使用犁锄“修理地球”、运用刀叉“分食蛋糕”,而是被迫拿起刀枪“修理社会”,造成战事频繁、损失惨重。近现代以来,农民成为推翻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的主力军,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农村包围城市,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建国初期农民的状况有所好转,然而接下来实施的国民经济政策则又走了一条性同“固农抑商”的道路,通过户籍制度限制农民流动,实施生产资料公有制,抑制私营工商业发展。在产业政策上优先发展重工业,形成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政策取向。根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投入体制、机制、效益》总课题组的研究,1979年以前的29年,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约为4500亿元,平均每年为155亿元;1979—1994年,为了支援其他部门建设,国家以隐蔽形式的“剪刀差”从农业抽走了大量资金,这16年中农民付出了大约1.5万亿元的资金(农业投入总课题组,1996)。同时,由于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原因,以农养工又意味着“以西(部)养东(部)”。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收益低,大批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打工,形成“民工潮”,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了数以亿计的廉价劳动力。征地政策又使“三农”低偿贡献农地。以农养工、以乡养城政策取向,不仅牺牲“三农”一时一事的权益,更造成农村与城市、西部与东部、农民与市民在教育、医疗、政府公共服务、司法水平等关乎人的发展前途、生命健康、公正对待乃至身份尊严等诸方面的巨大差距,这是对农民权益全面持久的牺牲。正如严海蓉(2005)所指出的,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城市垄断了现代性,农村日益虚空化,使农业生产没落了、农村生活萧条了、农村的脊梁给抽掉了,使农民产生了“在农村没有出路”的空虚感。当然,也不能完全抹杀以农养工、以乡养城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整体的正面作用,也承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新中国发展初期不得已的抉择。农民的状况不佳,自身的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但必须指出的是,“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不能不说是漠视农民权益的政策取向持续(显性和隐性)时间过长造成的。{#PageCon#}
三、能力支配资源理论:一个分析框架
权益不会凭空产生,也不能靠抢夺和恩赐,只能靠能力去争取。经济主体运用能力争取权益是通过“能力支配资源”实现的。
(一)概念界定
1.能力。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译本,2002)中提出了“可行能力”概念: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人的自由(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实质自由),自由的实质是一个人的“可行能力”,即“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
笔者参考森的可行能力概念和陈新转(2002)的能力概念,认为能力(capability)是人在实现自身理想时运用知识、技术、情感达成目的的行动。一个人的能力,内在为知识,外在为技术,激发知识转化为技术的是情感。能力的运用受到外部软硬环境的制约。软环境主要指习俗、法律及其他制度性规约;硬环境主要指能力的客体即能力作用的对象。软环境不允许或者硬环境不具备都会限制能力的运用。
2.资源与资本。资源,顾名思义,是可资利用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来源,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资本,精要的理解就是牟利的手段和分利的凭藉,资本包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
3.支配。马克斯·韦伯(中译本,2004)给“支配”下的定义是: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或所有的)命令的可能性。马克思《资本论》英文版中也多次用到“支配”一词,比如“对社会资本的支配权(commandofsocialcapital)”等。本文中支配的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安排、调派(arrange,allocate,budget);二是控制、引导(control,dominate,guide),甚至是统治、治理(rule,govern)。
(二)模型
1.假设。对于经济主体来说,无论他的最终目标是像马克思讲的那样追求全面发展和人的自由(或者阿玛蒂亚·森讲的人的实质自由),还是像西方主流经济学假设的那样追求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他要实现上述目标的前提或手段都是要尽可能有效地支配更多的资源。因此,本文假设:尽可能有效地支配更多的资源是人的更为直接的目标。
2.模型。“资本追逐利润”被西方主流经济学视为天经地义的逻辑。但是,资本在追逐利润之前它首先要追随能力,否则将无利可图。这是竞争经济的基本原理。资源要成为资本追逐利润就要接受能力的支配,这就是“能力支配资源”,即经济主体运用能力安排、调派、控制、引导资源从而把资源转化为资本以实现权益,简言之就是“运用能力把资源资本化”。
能力支配资源是一个过程(见图1)。这个过程始于经济主体对世界的认知。世界是一个数据空间,各种实现权益的可能蕴藏其中,经济主运用认知能力读取关于世界的数据,数据经由信息中介进入经济主体的知识空间,被思辨为主体关于世界的新知识。经济主体在自己不断更新的知识空间中甄选和构思实现权益的可能,形成实现权益的动机。经济主体谋求权益的知识和动机经由情感激发,进入把知识和动机转变为实际行动的技术空间。技术的使用不是毫无约束的,会受到权力结构的制约,经济主体如无相应权力,即便有技术也难以使用。技术经由权力通道作用到资源上,构成对资源的操作性支配,把资源资本化,开始生产的过程。产品售出并经由分配通道转化为经济主体的收益。这就是单个经济主体能力支配资源的全过程。
图1能力支配资源过程示意图(略)
(三)能力空间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表现为彼此能力的相互作用,这些能力可具体概括为三类:经济交换力(由经济主体的交换知识及其能支配的财物构成)、政治协商力(由经济主体享有的政治权力及其能支配的议程构成)、文化感召力(由经济主体的情感能力及其能支配的社会声望构成)。笔者定义每一类能力为一维向量,这三类能力协同构成一个三维的能力向量空间。不难证明,三个维度的能力向量彼此正交时所围成的能力空间最大。能力空间的大小意味着综合实力的强弱。要提升各类经济主体的实力从而提升一个国家的实力,关键是保障经济主体的能力和权益不受侵害,在设计制度时必须考虑。
(四)能力支配资源理论的基本观点
1.本理论假设,无论经济主体的终极目标是什么,为了实现其目标,他总希望自己能更有效地支配更多的资源。
2.本理论认为,只有经济主体的能力(而不是权力、财力)在生产和分配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经济,才是克服劳动被异化、人被异化的经济。只要有能力,总会找到可支配的资源。开发、培养和释放经济主体的能力是体制机制设计的要旨所在。
3.社会的制度安排(权力结构安排和收益分配制度)影响着能力支配资源的效率。因此,制度安排应公平地对待每个经济主体,特别是有能力的经济主体,从而保护和培养其创新动力,最终提升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综合实力。
4.组织的决策权应交给有能力的人,而不是相反。但鉴于能力大小不易直接测定,因此要求组织的权力配置遵循自由竞争逻辑,且宜分不宜统,从而尽可能地让有能力者行使决策权。这有助于增加行动的确定性、降低风险。
5.社会规则设定及公共事务处理应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能力与资源的自由匹配并进而优化到最适的程度,为资源寻到最佳的资本化途径。
(五)我国农民的能力与资源
阿玛蒂亚·森曾指出,处于贫困与饥荒中的人主要不是因为资源短缺,而是因为他们的权利被剥夺、能力不足。在我国,农民的能力受其认知范围和知识所限,其经济交换力、政治协商力、文化感召力相比较而言都很有限。农民个体的能力空间很小很脆弱,难以把握经济机会、分享政治权力、享有社会声望。农民所能支配的资源仅限于家庭范围内、限于自有资源范围内,他们很难用自己的能力杠杆撬动任何其他资源。在产业链条和利益格局中,他们常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并常被不良思想蛊惑、被不法商贩欺骗,成为被利用的工具。农民所能实现的权益空间非常狭小。这一点,无论是在农民的主业、兼业(比如外出务工)还是在农民享有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例证很多。这些与我
国“三农”制度设计和经济结构安排有紧密而直接的关系。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调整生产关系,改进制度安排,释放和提升农民的能力,否则绝无可能。江永红(2008)通过回顾马克思关于人的劳动能力的有关论述也指出,提高并发挥农民能力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四、现行制度安排对农民权益与能力的影响
我国涉农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经济制度、农村政治制度、农民身份制度。农业经济制度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制度、粮食价格制度、涉农税费制度、农村金融制度等;农村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农村法治环境、村民自治制度等;农民身份制度主要是指农民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制度安排对农民的权益与能力有重大影响。
(一)农业经济制度对农民权益与能力的影响
1.农地制度。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地制度,通过调整农业生产关系释放了农民被束缚、压抑和消磨的生产能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了农民的剩余索取权(姚洋,2000),但该制度在释放农业生产力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不利的问题:第一,“释放生产能力”的边际效力递减,且释放不等于提高。第二,农户为了组织生产,每户通常都要置办近乎全套的农机具,特别是要喂养畜力,这些机具和畜力在农闲时是一种闲置,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第三,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储存也是问题,每户都要自行解决仓储问题,同时由于技术不到位还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第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对过去集体农作制“统得过死”矫枉过正的倾向,结果导致“分得过散”、“联得不够”,使农业生产经营无法享受规模收益。第五,“分得过散”使得单个农户独立承担市场竞争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对耕作能力尚可但经营能力不足的农户而言是一种巨大的考验。第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地生产、经营的权益分给了农户,但一些农村公共责任却没有同时分下去,乡村道桥、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一度被荒废和损毁,这直接导致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恶化。这些更为深远地削弱了“三农”能力,损害了“三农”的权益。农地制度设计要释放农业生产力,要使农民有选择从事非农行业的能力和自由,这对我国的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大有裨益。这要求农地制度设计应为农民改行提供政策便利和非农技能培训的经济保障。理论上,实现这一点并不难,可通过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实行农地经营股份制等办法,帮助有意从事非农行业的农民改行。现实中,不同地区已对上述办法进行了有宜的探索和尝试(姚洋,2000)。
农地制度中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是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由于目前农地征用中的征地和定价独由政府双向垄断(蔡继明、程世勇,2010),即在土地交易中实施价格“剪刀差”政策,加之征地过程中农村集体负责人的一些不法行为,使得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极为有限。这种显失公平的做法,不仅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更削弱了其发展的能力。
2.粮食价格制度。众所周知,“三农”因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牺牲了大量权益,粮价“剪刀差”更是直接侵害了种粮农民利益。虽然在过去30多年中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在不断进行改革,但“剪刀差”思路和既得利益集团依然在作祟,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收益继续被侵蚀着。政府应以足够的诚意和决心做好完善农产品市场制度的工作,不应也不能再纵容既得利益集团。当然,目前实行的种粮直补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侵害。
3.涉农税费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实施种粮直补等举措,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在笔者看来,取消某项税负也好,给予某种补贴也罢,这些政策都带有一定的局部性,而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关键是“斩断一切伸向农民的黑手”。举例来说,伴随农民种粮收入提高的是种子、化肥、农药、油气水电等农资价格的攀升,以及利用伪劣农资坑农害农问题的出现,这样一来,农民的净收入并没有增加多少,工业品价格的同期上升、通货膨胀等又进一步削减了农民可支配收入的购买力。粮价上升导致的名义增收并未给农民带来多少实惠。
4.农村金融制度。农民可抵押资产不足、贷款难是农村金融制度多年来的顽疾。农民无法充分运用贷款这一金融杠杆扩大其所能支配的资源,从而无法进一步提升自身能力和增加权益。
(二)农村政治制度对农民权益与能力的影响
这里要谈的农村政治制度主要指农村法治环境和村民自治制度。
1.农村法治环境不理想。首先是法治意识不强。法治意识不强的不只是农民,更是基层政府、公检法机关,这造成难以依法治理农村事务。其次是法律不健全。有些民事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有些法律规定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法律不健全反映出立法工作与“三农”实际脱节。不行法治的后果是,农民难以形成对自己政治地位的稳定预期,更不会积极提升运用法律公器*的能力,而是被迫采取牺牲经济利益或社会声望的办法换取政治地位,这又进一步助长潜规则、破坏法治,最终影响“三农”的稳定与和谐。
2.村民自治制度。原则上说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项好制度,其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定也是切中了村民自治的关键。但问题是,制度设计仍存在通病———粗泛、大而化之、可操作性不强。这项制度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不少地方的村委会和村干部成为集体利益、农民利益的侵吞者,成为村民的对立面。久而久之,习惯于家庭农作制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干脆不理村委会、村干部。这种看似平静的相安无事并非全无问题,该由全体村民共同承担的公共责任无人承担,本该属于村民的很多利益被村干部侵吞。比如,村矿产资源的开发获利、农地征用补偿本该惠及全体村民,但个别村干部却拿去谋私利,分散的农户即便清楚权益受到侵害,散沙式的状态及对以往主张权益所付代价的惨痛记忆也使他们难以联合起来保护自身权益。有人认为,村级组织的设立有利于农村稳定,但令人担忧的是,上述现象下村委会和村干部本身就是不稳定因素的制造者。村委会的政府代理人、集体财产法定代理人、公共事务管理者三位一体的角色存在冲突,使得近年来出现并被寄予厚望的村民选举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陈剑波,2006)。
不行法治,不能自治,农民的政治地位只能停留在文件里、书本上。缺少政治维度的权益空间和能力空间是平面的,是经不起政治风浪的,换言之,农民的经济、文化等权益和能力也会因政治权益和能力的缺失而逐步萎缩直至灭失。历史已多次印证这一点。
(三)农民身份制度对农民权益和能力的影响
中国农民是个特殊的群体,因为“农民”二字不仅描述了他们的从业特征,更限定了他们的国民身份———他们是与城市居民(通称“市民”)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障、住宅等民生大事方面被截然不同对待的一个国民群体。户籍制度是我国所有带有二元色彩的制度体系中最紧要的一环,它不仅约束了人力资源的空间流动,更制造了不同的国民身份。这直接造成农民权益的缺失和发展能力的低弱。
有人可能会说,农民今天的情况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有关。这话不错,但这不能成为延缓打破户籍约束、继续维持二元格局的托词和借口。政府正在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部分村镇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这远远不够。清除“农民”概念中的国民身份烙印、还其仅是一种职业身份的应然面目、公平地对待从事农业工作的国民才是重中之重。
五、政策建议:农民需要第三次潜力释放
如果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视为改革开放后对农民潜力的第一次释放———农业生产潜力的释放,把允许农民自由流动(比如进城务工)视为对农民潜力的第二次释放———兼业潜力的释放,那么现在农民需要第三次潜力释放———提升综合能力,真正获得选择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自由。不难发现,第一次释放是时间的释放,离开生产队的农民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第二次释放是空间的释放,农民可以离开农地进城或乡镇企业务工;农民需要的第三次释放是身份的释放,“农民”从今以后将不再是一种国民身份,而仅仅是一种供选择的职业。
近几年,中央政府连续出台“一号”文件,通过免征农业税、种粮直补、农资补贴、农村消费品购买补贴惠民政策,促进粮食增产、保障农民增收,把实惠给予农民,这实际上就是政府把从农地产出中分得的利益返还给农民一些,这种返还可能是当期返还,也可能是对历史的补偿,还可能仅仅是为了激励农民种好下一年的地。长远来看,涉农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农民能力的提升,否则,城镇化、农民市民化都将很难推进。鉴于此,笔者认为涉农制度设计应做到:
(一)切实尊重和保障农民的权益
农民,作为一种被人为划定的国民身份,其天然的权益是通过耕种农地出售农产品获益或通过出售农地使用权获益。这一权益不容侵犯。为此:
(1)切实维护我国宪法赋予的农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在征地上按经济法则办事,而不是用行政手段或立法强制执行,简言之,征地是一种交易行为,必须本着自愿、等价的原则进行,否则就可能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现行的征地补偿办法亟待修订,修订的效果应是完全消除农地转让价格“剪刀差”。最好的办法是,废除土地征用制度,以科学规划为指导,由政府、产业与农民谈判以股份制的形式合作开发农村集体土地、共享收益,这可以消灭拆迁中的大量不和谐。(2)建立健全全国农产品市场,打击垄断经营,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使市场价格成为反映农产品供求、引导农业生产的真实信号。同时,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指导农业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帮助。(3)农村集体事务由村民自治。对“农村集体”的概念和含义进行明晰界定。农村集体应是村农民全体,是农民自己的团体,不是任何行政机构,团体的成员权依据我国人口政策和当前户籍制度确定。不符合成员权规定的人口不享有集体成员的专有权益,当然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取消村民委员会的政府代理人职能,相应的行政事务由上级政府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处理。
(二)涉农制度设计与调整应有利于提升农民综合生产能力
1.重新认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在具体执行上也降低了农地规模化经营的程度,不利于农技推广、应用及创新,也把农民捆在了土地上,它是否定以往农地制度“统得过死”极端后走向的另一个农地制度极端,对农村公共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较大的副作用。在该制度实行30多年后应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并参考各地探索的成功经验适时做出调整。
2.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用经营企业的思路切实改善农村经营状况。以村为单位组建农村生产合作组织,比如成立农业公司经营村集体所属农地,组织劳务输出,在符合国家能源、环保政策的前提下兴办企业、开采矿山,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村经营状况。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可按农民意愿选择自己经营或转交给村公司代为经营。
村农业公司采取村民自治的形式管理,村民大会是其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聘用职业经理人处理经营中的日常事务,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计划生育、人大代表选举等政治事务。种粮直补、农资补贴可以直接给予村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由其按国家政策分配。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为全体村民支付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障性支出,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
那么,如何从当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渡到农村合作组织呢?可以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承包期满后,按农民意愿,鼓励其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这方面,可借鉴日本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管理经验,也可以当下就在部分地区试点,充分征求农民意见,按照自愿原则,尝试性地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