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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互动与认同:角色视角中的城郊农民市民化问题

作者:毛 丹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社会学研究》 2009年04期  发布时间:2015/11/22  浏览次数:25

【提 】用角色概念分析农民市民化特别是城郊农民市民化,是一个很好的提议,但是这个提议不能被主要用来指责农民担当新角色的能力低下。角色视角所能发挥的重要提示是:社会身份完整、角色期待明确、互动环境良好,以及新旧角色间的转换通道顺畅等,都是顺利实现城郊农民市民化的前提或条件;目前城郊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障碍是农民受到了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新老市民互动不良、农民特殊认同策略三方面条件的限制;这些问题表明现行的直接影响城郊农民市民化的政府政策还存有很大疑问。

【关键词】角色理论;城郊农民;撤村建居;市民化


一、引论

通过征用土地、撤村建居,加速城市化和城郊农民市民化,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着力推动的一项社会工程。从直觉上说,农民市民化当指农民从里到外都变成市民,不光转变户籍、工作、住地,而且转变心理、行为、文化,它关乎8-9亿中国小农"走向其历史的终结点"(郑杭生,2005)。然而,农民市民化在实践上的复杂性超出了人们的预计,在知识和理论上也还谈不上清晰。

2005年以前,经济学(特别是农业经济学)、人口学、政治学、社会学在讨论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经农转非的农民为什么还不能顺利转变为市民时,曾各自论及市民化的命题,包括其内涵、意义、困难、解决途径和政策选择等等,并对目前城市化与市民化进程的不均衡或不同步(即市民化落后于城市化)提出了批评("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课题组,2003;田珍,2006;黄祖辉、毛迎春,2004;林拓,2004;朱信凯,2005;唐根年等,2006;课题组,2003;朱力,20012002;王进、侯远志,2008)。这些意见触及很多具体问题,但是常识化议论居多,同时对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复杂问题与意外问题似缺乏细致观察(毛丹等,2008)。2005年以来,一些社会学学者强调农民市民化虽然内容广泛,涉及农民在生产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身份认同等各个方面实现向市民转变,但它不同于经济学讨论的非农化、地理学讨论的城市化、人口学讨论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陈映芳等,2003;陈映芳,2005;王道勇,2005;谢建社,2006)。它的独特内涵是指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farmeror cultivator),和作为一种身份的农民(peasant )转变为市民(citizen ),在获得市民资格的同时发展出相应的能力、素质、认同。这个过程既包含农民居住地点、居住方式、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重要性强弱的变迁,还标示着社会资源在各阶层的重新配置、社会认同的变化,以及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动与整合。因此,市民化主要是一种社会学术语(郑杭生,2005)。①[郑杭生(2005)甚至认为,在实践上,农民市民化更难、更复杂,它贯穿于农业现代化、农民非农化、农村城镇化和人口城市化的进程之中,"后三者是形,而市民化是质".他为此企望:"记录这一历程并升华至理论层面,从而发现中国农民实现市民化的历史性规则,可能会成为社会学中国学派在世界社会学舞台上独树一帜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个转变表明一部分学者开始意识到农民市民化作为社会变迁的复杂性。

但是,关于农民市民化问题的社会学研究仍然面临很大困难或陷阱。在实践上,农民市民化目前主要涉及城郊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如何转变为市民,以及大批农民工如何融入城市生活两个方面,经验研究虽已兴起(李培林,2004;周大鸣,2001;折晓叶,2007;陆学艺,2001;陈映芳等,2003),但仍显薄弱。另一方面,社会学界在发现和运用恰当的社会学概念和理论去分析、整理农民市民化的经验,超越过于直观的政策研究方面,工作刚刚起步。现有进展主要表现在:郑杭生等试图界定农民市民化一般涵义、发生基础,以及一般的研究进路(郑杭生、吴力子,2004;郑杭生,2005);王颉等(2007)综合使用历史、结构与关系等一般尺度分析农民及其发展问题;毛丹从农民的选择逻辑角度提出农民安全经济学的概念,提示农民、城郊农民可能有一套城市化政策推行者不很清楚的需求系统与权衡方式(毛丹、王燕锋,2006);张汝立(2006)尝试运用边缘化与社会排斥概念分析失地农民的劳动与生活;文军(2004)提出把农民到市民视为角色转型问题。

应该说,用角色理论分析农民市民化特别是城郊农民市民化问题,是一个很好的提议。至少,角色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可能有助于解释许多城郊失地农民由撤村建居等政策性力量而转变职业、身份之后仍不能很好扮演市民的问题,而且还为这种解释提示了一个相对规整的社会学形式化视角。但是,这个提议包含的问题或陷阱也最大。例如,文军(2004)虽提出"市民化概念主要是指社会成员角色的转型",但是对角色和角色转变并无严格界定,只是一般性强调:"农民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农民社会身份和职业身份的一种转变(非农化),也不仅仅是农民居住空间的地域转移(城市化),而是一系列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是农民角色群体向市民角色群体的整体转型过程(市民化)".这样使用角色视角分析农民市民化问题,表述有些似是而非;它甚至具有一种危险性,即有可能含混地把角色问题引向角色认同、思想观念等主观性问题(角色认同其实也并非只是主观性问题)。①[谢建社(2006)提出:"完全意义上的农民市民化应该包括以下六个含义:一是人口城镇化,二是职业非农化,三是居住城镇化,四是观念市民化,五是生活消费方式城市化,六是行动参与社区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城市化和土地城市化。"王道勇(2005)则提出:.一般而言,市民化是指农民、尤其是在城里做工的农民适应城市并具备城市市民基本素质的过程。这些分类、讨论无关角色理解,但是也表明研究者们目前显然较多地从主观、观念方面理解市民化]一些学者和地方官员显然也很愿意按这个逻辑方向,去强调许多已经撤村建居的农民不能扮演好市民角色,主要问题不在社会地位与物质条件方面(因为身份、住地、工作都已经转变了),而是在于农民的行为与心理、文化没有相应转变,甚至不肯变。在本文看来,这不是对农民市民化问题的恰当解释;甚至,这与角色理论的基本立场也不一致,后者在基本倾向上是一种有节制的社会决定论,认为角色扮演是一种受规则控制的行为,角色转变并非只是,甚至并非主要是行为个体的意识与认同问题。

本文集中讨论城郊失地农民特别是撤村建居农民的市民化问题。

本文欲阐明,角色视角固然可以被用来分析城郊农民市民化,但是它所能发挥的重要提示却是:社会身份完整、角色期待明确、互动环境良好,以及新旧角色间转换通道顺畅、新角色固化健全等,都是顺利实现城郊农民市民化的前提或条件;目前城郊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障碍并不是农民对新角色认同困难、担当能力低下,而是农民受到了赋权不足与身份缺损、新老市民互动不良、农民认同条件这三方面的限制;这些问题对目前直接影响城郊农民市民化的政府政策提出了考验。

二、角色"理论":效度与限度

首先要承认,尽管角色在每本社会学教科书里都是一个清楚的概念(诸如角色是与社会结构中给定的地位相联系的一套行为期待),但它一直是大多数社会学家并不苛严对待却又频繁使用的术语。一方面,角色概念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成为英语学术界的一个有效载体,把三个核心社会科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整合到一个原则上,即研究人类行为(Biddle197911),并且被大量运用于心理学、社会学的临床治疗心理紧张、个人困窘;另一方面,论述角色的文献虽多,但角色仍然难以称得上"理论",其比喻、隐喻多于定义,外延不清晰,术语不完整,应用强于知识体系(Biddle Thomas 19669-14)。近30年来,关于角色的次级概念、理论虽有诸多新论著,但是情况并未真正改观(Lynch 2007)。这表明,角色或角色转变的视角也许可以被用来观察、解释城郊农民市民化问题,提供有效的社会学知识以及政策应用支持,但是运用者有必要首先检点角色理论的立场、效度与限度。本文认为,角色理论发生与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以下特征值得注意。

(一)角色理论的基本立场:行为的有节制的社会决定论

一些社会学家乐于像戈夫曼那样(Goffman 1959)使用"戏剧类比"theatricalanalogy )说明角色理论或观察的基本观点,即,一个演员在舞台上刻画人物时,其表演是由剧本、导演指示、其他演员的表演、观众的反应,以及演出者的才干所共同决定的。演员对角色的诠释有所不同,但是不管谁演同一个角色,表演都很相似。与此类似,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也并非随意的,而是与人们的社会位置、身份有关,其行为是在扮演一种社会角色,既由社会对这个身份、位置提出的规范和要求所决定,同时也由其他人的角色扮演所决定,由人们对扮演者的观察与互动所决定,还由扮演者的独特能力和个性所决定。社会"剧本"也如戏剧脚本那样发生约束,只是经常允许有更多的选项;"导演"经常由上司、父母、老师或者教练担任;"观众"则由那些观察角色扮演的人组成;而社会角色的扮演者的表现如何,与他对"角色"的熟悉程度、个性与个人历程,还有其他人对"脚本"的多样化定义有关(Biddle Thomas 19664)。在本质上,角色扮演是社会规定、其他人的行为,以及个人扮演变化的结果,并且是以这些因素创造的框架去衡量角色扮演的程度。

拟剧论虽显形象化有余而严谨性不足,但大致表明了角色理论的基本假设:人的绝大多数行为不是任意的,而是可依据其社会身份和地位而预期。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模式化的社会行为(role ),社会成员的身份或位置(socialposition),行为的预期(expectation)及呈现(presentation)。模式化的社会行为被定义成"为达致某种功能而组织起来的一套特殊规范"Bates 1975106),或一套"可理解的行为和态度的模式"Turner1979124),以及由此形成的一套应对社会环境的策略,或被视为"社会系统中与一定社会地位相联系的规范预期的行为"Allen de Vliert 19843)。期待被认为是角色的首要因素,它在实践中习得,即人们通过实践逐渐清楚自己所背负的期待,它主要表现为规范(norms )、信仰(beliefs )和偏好(preferences )等等(Biddle1986)。

一般而言,人们经常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角色"概念,①[例如,角色在一些人是指模式化行为(Biddle1979Burt 1982),在另一些人是指扮演社会指派的角色(Winship 1983),还有些人则是指关于社会行为的"剧本"Bates Harvey1975Zurcher1983]但共同特征是关注人的模式化行为,并强调人的大部分行为不是任意的,而是受社会环境控制,因而角色理论总体上是一种有节制的社会决定论。

(二)社会身份、规范或期待、互动与认同等是基本分析工具

角色理论大致经历三个发展与分化的阶段,不仅贯穿了(有节制的)社会决定论,还形成了一些基本分析工具。

1.角色理论的成型期:通常认为20世纪30年代,米德(G.H.Mead )、莫利诺(J .L.Moreno )、林顿(R.Linton )构筑了角色理论的框架和术语(Biddle Thomes 19665)。1934年,米德的遗著《心灵、自我与社会》,以及他的其他未出版作品和学生课堂笔记,站在明确的社会心理学立场——个体心理对社会群体的依赖,从两个方面提出了与角色理论直接相关的论述。他的"复杂社会行为的产生与功能""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组织中的秩序保持问题"的命题,涉及到灵活的社会控制问题;而在研究互动、自我与社会化的过程中,他反复使用了角色借用(role taking )概念,提出人们是在日常生活互动中学会理解社会,角色扮演始于对他人角色的模仿(taking the role of other),通过模仿他人角色,他人和社会进入个体并使个体能够指导自己,这种交流对于合作活动是必需的(米德,1992135-145223-224316-318)。因此,角色是一种个体间自然而然发生的、谈判式的理解,即具有主观理解和偏好的个体,在彼此的日常互动中试图协调自己行为,渐至于一齐定义制度所赋予角色的东西。米德由此确立了互动论在角色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一种有节制的外部(直接社会环境)决定论。

人类学家林顿则在1936年对身份(位置)和角色作了经典区分:身份(status)简指人们可以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合集,而角色表示身份的动态面貌。人们被社会指派一个身份并占据它,它与其他身份相关联。

当他使组成身份的权利与义务生效时,他是在扮演一个角色。角色与身份是可相当分离的,但区分两者仅仅是出于学术兴趣。不存在没有身份的角色,或没有角色的身份。而在身份范畴上使用角色术语具有双重意义,即个体有一系列的角色,得自于他参与的各种模式;个体同时又作为一个角色,是这些角色的总和(Linton1936113-114)。就是说,林顿把角色看成是:每个人占据某个社会位置时,社会对他该做什么、怎么做抱有一整套期待,要求他按这种期待行为;角色扮演被理解为权利义务与身份相一致的结果。这一界定几乎影响到后来所有的角色定义(Hilbert 1981),并被功能主义者用于解释稳定社会结构的形成,即,林顿在帕森斯的文化整合论之外,暗示了一种新的分析可能性:角色构成个人行为与社会结构的一种联结,即存在着一个与给定社会地位或身份相适应的行为网络;各人大体会扮演各自的社会角色、形成互补,就意味着稳定的社会秩序。

以上两种角色范畴是竞争性的。互动论者会认为林顿的定义太简单化:其一,功能主义的角色模式应该,但是实际上不能清晰地列出社会期望有哪些规则可以被据以规定和准确地预期可观察的行为。其二,角色扮演远不是被动服从与给定身份相联的规定。特纳为此使用角色构造(role2making )概念,提出行动者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根据他人的行为、根据他人对处于某个社会地位的人所抱的期待,做出推断并相应行动,即时创造出角色(Tuner 1962)。这种对功能论静态角色原型的基础性改造仍面临两个难题:其一,为了强调互动,特纳注意到了但是很难面对各种组织中的正式角色刚性规定、限制角色自由创造的现象。其二,角色制造概念实际上预设了一个角色符合与否的正式标准——不管角色是人们在互动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还是谈判出来的,否则无法判断人们制造的角色的适当性,行动者的行为也就变得任意。①[特纳提到"连贯的民间(或民俗,folk)判断"——它"更要求某些通行的原则而不是从特别的偶发情况中引出原则",这个定义意味着存在一个贯穿互动的规范——行动者用于识别适当的角色行为。确认这个规范,才可以使人们确定地、准确地去规定和预期什么行为符合或不符合他们应该承担的角色期待]

于是,互动论只能与功能论者共同面对一个基本问题:正式的角色规定的可能性。所以,诚如赫伯特断言,这两个竞争性的角色范畴在至关紧要处又是相似的:除了共同承认行为受社会环境控制、受过去和现在社会因素的影响外,多少都承认角色行为依赖于正式的角色规定的可能性,争议主要集中在规范的形态、获知方式。同时,都需假设有一个有思想、又有社会意识的行为者,争议主要发生在认知与认同的解释方式上(Hilbert 1981)。结果,林顿的概念虽然备受争议,但现在大多数教科书仍强调角色是社会期待社会身份占有者遵守的行为模式,社会身份、社会期待或规范大体上仍然被视为角色扮演的条件。

2.二战以后至8090年代。社会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以及工业界、教育界、社会工作领域中出现大量与角色相关的实验研究和拓展的角色术语,同时,研究者们不只盯住单一的社会位置,而是更多使用地位丛、地位系统、关系性位置、焦点与相反的位置、位置间与位置内角色冲突等等。角色成为行为科学的通用性词汇;角色的次级概念、理论都有诸多论著。

彼多曾概括说,这些研究分为五大流派:(1)功能主义的角色理论——通常聚焦于一个稳定社会系统中社会位置占据者的模式化行为,对于社会系统稳定的原因及社会一致性的实现等问题具有解释力。它受到的主要批评是:许多角色并不与社会位置相伴生,或不与一定的功能相联系;社会结构远不是稳定的;在社会系统中未必总有共享的规范,也不一定能形成一致性;角色可能反映"标准化预期"也可能反映别的认知。(2)符号互动论者的角色理论——一贯强调个体行动者的角色、社会互动中的角色演变,虽然也假设存在着与社会地位相关的可分享的规范,但是认为这些规范只是提供一套宽泛的要求以便确认角色细节,使实际的角色可能被预期去反映规范、态度、情景化要求、协商。它所提供的诸多概念和研究有利于理解日常互动中的角色,受到的主要批评是:定义模糊而不适用,几乎不正式关注行动者对他人的期望以及结构对期望和角色的强制等等。(3)结构的角色理论——有些人类学家和社会结构论者发展了关于结构化角色关系的数学表达、公理理论。它理论明了、逻辑清楚,但数学表达方式似乎严重限制了其影响力。(4)组织角色理论——集中于正式组织角色,特别集中地解释了正式组织角色引起的个体紧张,影响行为者的环境应对策略选择的变量等等。它在商学院、工业心理学界和社会学界都有可观的影响,受到的批评主要是:假设有局限,排除了角色演变研究或非规范期待所产生的角色;暗示组织是理性的、稳定的,组织内所有冲突只是角色冲突,一旦角色冲突被解决,参与者必定是快乐和高效的。这些结论是可疑的。(5)认知的角色理论——大部分与认知社会心理学有关,聚焦于角色期待与行为间的关系,研究引起期待的社会条件,测量期待的技术,以及期待对于社会行为的影响等。此类研究常常被批评为过于依赖当代美国文化,并且忽略人类互动的动力与变化特点(Biddle198670-76)。

可见,这一时期的角色理论虽然分化繁复,但是并未改变社会决定论;即使在角色认知、认同研究中大量的个体心理因素被注意和强调,但是仍然立足于社会心理学的基本立场,承认个体受社会群体的规制。

同时,社会身份、期待与规范、互动与认同等,仍然是角色理论使用的基本分析工具或视角。

3.90年代以降的重要变化:除了大量应用研究、临床治疗仍使用角色理论或视角,角色转变、组织角色成为较突出的角色研究领域。①[彼多认为主要有四个趋向:第一,"角色"术语虽继续出现在大多数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的基础教程中,但它本身并没被当作一个主要概念,倒是各种讨论团体机制的高级教程中有关于角色及相关概念的广泛讨论,而且惯常认为"角色"主要指与个体或已有认同相关联的行为模式,"规范"是指团体内所有成员可以分享的行为期待,或只对特定认同起作用(如"领导者"),"社会化""角色冲突"等相关概念也常出现。第二,许多作者继续运用角色概念讨论特定制度中的社会关系,或描绘共享职业认同者的生活,诸如"学校负责人的角色""教师的角色"等。第三,用角色去解释不同行为、问题的兴趣仍在继续,例如以"性角色"解释性别及其问题。第四,每隔几年就有一些能够在同个领域中激发洞察或解决问题的角色理论著作出版,但是一些作者并不愿意去熟悉这个领域中早已解决这些问题的旧著。彼多认为,由于术语与概念上的混乱、散漫努力,以及支持与反对者的偏狭,角色理论正在弱化,但是角色理论涉及到社会学与社会心理学的中心问题,它所涉及的社会位置、角色行为、行为期待等,仍然广泛出现于现在的社会思想中,角色理论应该成为清晰、连贯、视野宽广地讨论这些问题的方法(Biddle20042418-2419]

研究者们强调个人经常处在日常互动性社会和组织社会这两种类型之中,并且较为关注社会组织对于个人以及群体的强烈的角色化力量,强调所谓的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经常是通过组织中的角色化来实现的。其基本依据是:其一、工业社会的一大趋势是以组织为基础的角色越来越繁复,并且制度化。私人生活领域被组织所殖民化,从而创造了很多角色(Ritzer1996);个人为满足需要和期望,必须进入组织,或多或少担当组织中的角色。组织对其成员影响巨大,角色则是被制度化的,个人或自我的概念完全不同于20世纪之前(Oatley1990)。由于个人的经验被组织结构所约束和过滤,在很多情况下,成员的自我意识大量得自于他所担当的角色。另一方面,组织中的角色占有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被替换的甚至是可互换的,但角色一直存在。这也强化了组织及其结构的弹性,但是潜在抑制了个体表达(后者鼓励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其二、影响人们与组织的关系的第二个趋势是角色变化速度在加快。由经济全球化及竞争压力等因素推动,关于稳定工作与事业的传统假设不断被阶段性变化所打断、废弃,代之而来的是以阶段性稳定为标识的不稳定的工作与事业。个体经常处在"成为"becoming)什么的状态中,在各种角色及其所附属的认同与关系之中或之间流动。这种趋势不但压迫性地改变了传统角色理论讨论的角色间、角色与自我、角色与社会的关系,而且加剧了角色间、角色与自我、角色与社会的紧张(Ashforth20001-3)。

三、理论相关性与一般观察

根据以上检视,本文首先要消极地说,角色理论作为分析视角是有限度的,特别是:第一,角色理论分歧严重。当然,没有任何流派认为角色承担者能够任意行动,也不认为角色问题主要是承担者的主观抉择问题。如果说角色理论还有什么传统或主流可言,那么大概就是它赞成行为的(有节制的)社会决定论。第二,诚如彼多所言:"角色理论看上去像大海一样宽阔,又像泥坑般浅显,能够用来粗浅分析任何个人和社会制度".角色理论如果有什么普遍共识,大致是:1.有些行为被类型化,又具有情形化特点。2.角色常常与一群共享认同的人相关。3.人们常常意识到角色在某种程度上由他们的意识所决定(通过期待)。4.角色可以持续存在,是由于行为后果(功能),并且由于人们常常嵌入更大社会系统。5.人们必须被教予角色,即必须被社会化(Biddle19798)。在本文看来,这些共识对于解释和解决具体社会问题并不能提供很大、很直接的帮助。但是,从积极的意义看,本文认为角色视角与城郊农民市民化问题至少有如下相关性。

1.农民与市民在中国目前仍是两种很不相同的社会角色。就社会地位和身份而言,改革30年来还未根本改变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市民依据其城市居民的户籍身份,享有农民所没有的相对清晰而充分的财产权(包括房地产增值收益)、受教育权(特别是初中以下在住地所在学区的上学权)、社会福利权(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其他市政服务),以及更多的城市工作机会。跟市民拥有这种社会地位和权利相应,一般城市大抵通过市民守则、媒体,以及民间不成文看法,也希望市民有相应的有益于城市社会生活有序、文明的行为。例如,礼貌卫生、遵守城市规则(例如交通规则)、重视教育和知识、有较高的工作素养、生育一胎等等,大体上被视为市民区别于农民的一般行为特征。①[宏观的角色转变(macro roletransition)指在连续持有的角色间的心理、(如果相关,则)身体的移动。最常见的宏观转移是进入或重新进入一个组织、机构内转移、组织间转移、职业间转移,以及退出一个组织。经常,一个简单变化会涉及多种转移。宏观的角色转变通常包括了社会工作组织范围内罕见的、或多或少是永久性的变化。微观的角色转变(micro role transition )被视为在同时持有的角色间的心理、身体(如果相关)的移动——人称角色交替(或轮流role alternations ),例如一个人在家庭和工作角色间轮流。它通常包括在社会范围内或社会范围间的经常性的、重复发生的移动(Ashforth20007]就此而言,从农民到市民,无论就社会身份还是就一般行为期待而言,都是相当跨度的角色转移,或者说是一种宏观角色转变,困难与复杂度远甚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微观角色转移或角色轮替。②[例如,《杭州市市民守则》(1990年代):1.热爱祖国,热爱家乡。2.礼貌待人,助人为乐。3.敬老爱幼,邻里和睦。4.尊师重教,崇尚科学。5.移风易俗,计划生育。6.讲究卫生,举止文明。7.植树绿化,美化环境。8.遵纪守法,见义勇为。9.自尊自爱,不损国格。10.艰苦奋斗,建设杭州。《宁波市市民文明守则》(甬政告〔19923号):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二、遵纪守法,维护公德。三、讲究卫生,美化环境。四、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六、尊师重教,勤奋学习。七、相信科学,移风易俗。八、尊老爱幼,邻里和睦。九、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十、艰苦奋斗,建设宁波。《嘉兴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口号》(嘉创建办[2008]1号):1.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3.做文明嘉兴人,创全国文明城。4.文明城市大家创,文明成果惠大家。5.说文明话,行文明路,办文明事,做文明人!6.人人都是嘉兴形象,个个来做文明市民。7.文明出行,幸福相伴。8.扫除脏、乱、差,留下真、善、美!9.做文明嘉兴市民,展南湖儿女风采。10.让城市多一份文明,让人民多一份满意。11.讲文明礼貌,树禾城新风,做文明市民。12.文明结邻里,互敬伴如亲。13.文明与时代同步,礼貌和幸福相伴。14.教育贵在坚持,素质贵在养成,文明贵在行动。15.道德凝聚力量,文明传播希望]

2.角色视角可用于观察城郊农民群体。角色理论从一开始就主要关注人们的与给定社会位置相关的复杂行为方式,既研究特定个体,也研究特定集合体(BiddleThomas19665)。这种集合体在狭义上可以指现代社会的各种正式组织,在广义上也包括被社会制度所划分的群体、阶层。中国农民群体多年来一直在国家制度性的二元社会体制中被编排身份性质;城郊农民市民化也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有组织的撤村建居、土地征用而实施,即城郊农民被地方政府的行政工程当作群体来推向市民化,客观上已经被动地作为(社区)组织成员、作为(新市民)群体来行动。因此,城郊农民的市民化问题首先就应被当成群体性问题来看待,并且可以被纳入角色与角色转变的视角进行观察分析。

3.从角色视角观察城郊农民市民化,不能孤立考察农民行为是否符合市民标准,更不能想当然地把城郊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障碍归诸农民对市民角色的认同困难。角色视角坚持人在社会环境里不是完全自由行动,其行为具有某种外部规定性,所以无法设想从角色视角讨论农民市民化问题,却有意无意把农民市民化的障碍主要归于农民保守、认同新角色的主观能力差。城郊农民在社会地位、身份方面得到的赋权是否充分、他们与市民的互动环境是否良好、农民在角色认同方面的倾向性,是需要同时被运用的视角。即,就社会有效资源的分配情况及其对行动者的外在约束而言,应重视研究城郊农民作为行动者的"社会位置";就行动者的直接体验而言,应重视研究城郊农民作为行动者是否处在有利的互动环境与过程之中,同时也要重视研究其性情、文化倾向对于认同与担当市民角色的作用。

4.城郊农民市民化已被人们直观地理解为角色转变问题。角色转变理论对微观转变、宏观转变的区分和其他一些知识,可能有助于观察农民市民化问题,有助于重新估计城郊农民角色转变的内容、性质与难度。①[此外,功能主义的角色理论关于社会身份、社会关系对于人们行为的外在强制性的观点,经受了冲击而仍然成立,角色目前仍然是关于社会的各部分如何联系起来的有效分析工具之一。就这个视角看,市民化是否为城郊农民与现代社会、城市生活更好联系起来的单一途径,也可能是一个需要重新考察的问题]基于这些相关性,本文对城郊农民市民化提出如下一般性理解。

1.城郊农民认同与扮演市民角色的社会前提,是与其新角色相关联的社会位置得到充分的赋权,即获得市民的一般身份、一般权利与义务。目前的首要问题可能是,被转成市民的城郊农民群体主要基于地方政府主持和推动的撤村建居、成片征用土地,在理论上说更能迅速得到政府的法规、政策的支持,获得充分的法定赋权,有组织地取得市民的身份和福利,而不必经过相对复杂、漫长的民间赋权。然而在实践上,近年来地方政府转换城郊农民身份的首要动机是积极扩张城市,而不是加强对城郊农民群体的适时保护,或者说城郊农民市民化工程不是地方政府解决城郊农民应享权益的独立考虑项目,而是首先被视为扩大城市所要解决的附属问题。这个立足点时常微妙干扰地方政府对转换城郊农民群体身份的难度估计,甚至促使地方政府规避落实农民市民化所需解决的法规、政策的矛盾。城郊农民作为新市民的一些重要权益未能解决,显然导致"新市民"的社会地位与身份缺损。结果,政府和社会对"新市民"的所谓角色期待实际上发出了矛盾信号,而城郊农民对于新市民的角色认同则不能不面临某种紊乱。

2.农民市民化的一个特征是它属于角色宏观转换,因此实现城郊农民市民化特别需要有一个新市民与老市民互动的良好环境与机制。互动论与功能论的角色争议已经提示,最好有一个关于市民角色的共识和有效的成文规定,以便呈现关于市民角色的标准化期待。但一般而言,目前各地城市并不真正存在关于市民角色的成文规定、连贯标准,什么是市民行为主要还是习惯性的感觉与判定,类似于布迪厄表述的"惯习".它一方面意味着关于农民市民化的期待,主要是通过日常民俗规范的形式来表达的,需要农民在日常互动过程中去捕捉,因此农民市民化格外需要一个良好的日常互动环境,以便于新市民具体捕捉角色期待的有效表达、借用与认同市民角色。另一方面,它意味着城郊农民的角色转变处于一个相对的弱环境,①[艾西福斯认为:强环境会清楚指示什么行为是对的不是错的,对于情境行为具有潜在的规范力量(Ashforth2000153)。麦克提出:强环境存在于:(a )每个人都用同样方式解释的情形,(b )每个人对于什么行为适当都有同样的理解,(c )每个人都能做出这些行为,以及(d )这些行为受到支持。简言之,关于对的与错的行为有强烈的一致。反过来,弱情形则是难以组织的、较不明确的,从而显得不清楚或者可能被多样化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对如何组织适当的行为就可能不会一致(Mischel 1977]所谓"市民"客观上既缺乏明晰标准的、有技术支持的规范行为,也缺乏明晰的规范的思想感情样式,因而缺乏规范控制的力量,城郊农民在进入市民新角色并关注其内容方面面临特别的困难,需要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目前,各地的城郊农民市民化工程大多发动较为仓促,在营造新老市民日常互动环境方面的政策显得粗放,这可能是城郊农民市民化的成效不如人意的重要原因。而城郊农民市民化较为平顺的一些地方,则往往基于这方面问题解决得较为妥善或本身就不成问题。

3.无论是对个体还是群体,宏观转移一般都较微观转移更为困难。而城郊农民要跨越农民与市民两种宏观角色的边界,的确还有一些农民特有的认同困难,甚至可以在社会认同理论的视角上把城郊农民对市民角色的认同归于弱认同类型。比较大的影响因素包括:(1)城郊农民虽然紧贴城市,甚或实际上已经处于城区之中,但是,农村社区、城市社区两种社区的组织基础、功能与形态根本上是不同的。目前大部分城郊农民社区要么保留部分农业生产功能,要么保持着经济与社区捆绑关系,要么基本上仍以家庭而不是以劳动力个体为单位安排生产与工作。大部分撤村建居后的新社区常常没有真正改变这个格局。这些因素经常导致城郊农民的常规工作样式、收入来源、生活风格、文化偏好都与一般城市社区居民有较明显区别。跨越这两种不同生活样式及基于此上的角色,有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2)通常认为早期社会化对个人的角色认同有持久性影响(Ashforth2000172)。农民在已有的社会化过程中大体会形成安全经济学的计算和选择习惯,在农民安全经济学的感知框架中,城郊农民通过撤村建居等渠道转变为市民显然面临着经济、社会、政治诸方面的相对不安全(毛丹、王燕锋,2006)。因此,对于需要退出的农民角色的安全认同,通常强于对需要进入的市民新角色的安全认同。(3)政府推动城郊农民市民化的工作与政策范式首先、主要地着眼于城郊农民的旧角色脱离,比较忽视其市民新角色的进入,以及两者之间的过渡行进桥梁(movement bridge )(Ashforth200012-13)。于是,农民需要脱离的认同环境是强环境,需要进入新角色的环境可能是弱环境;需要脱离的旧角色认同是强认同,需要固化的新角色认同反而是弱认同。

本文将选择Z H 市的若干案例来具体观察和印证上述问题。

四、Z H 市的若干案例

Z 省是内地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提速最快的地区之一,2008年底全省共有社区(含居委会)2871个,行政村30032个。撤村建居、整建制的农转非是Z 省近年来加快城郊农民市民化的最直接的办法(广义上,统筹城乡、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也是平缓的办法,但目前保障水平还不高)。但是Z 省目前尚未在省级层面上统一推进城郊农民撤村建居,也暂无统计资料和情况汇总,有关工作主要由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推进较快的两个副省级城市以及其他几个城市各自推进。其中,省会城市H 市是全省最先成批量推进撤村建居的地区。从1998年起,H 市在100多个村实施撤村建居第一批改革试点,将市区建成区内的行政村和城郊人均耕地0.1亩以下或全村耕地总面积20亩以下的行政村建制撤销,居住集中的村成建制建立居民区,居住区分散的划入就近居民区。城郊人均耕地面积0.1亩以上的行政村提出要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列入撤村建居的范围。上述耕地面积,不含向其他村承包经营和依法转让取得使用权的耕地面积。截至2007年,H 市主城区累计命名3批、共计171个撤村建居村,其中107个村集体经济完成股份制改革;农转居多层公寓(含滨江)累计立项1930万平方米,开工793万平方米,竣工463万平方米;近13万村民完成了"农转非"审批;15万失地农民纳入"双低"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H 市政府文件的表述,撤村建居工作涉及到10个比较重要的全局性问题,即组织机构建设、规范和保障社区建设条件、村民"农转非"处理、集体土地处理、集体资产处理、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和房产处理、社会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就业、计划生育、市政设施建设及管理等。针对这些问题,H 市先后出台了70多个撤村建居文件,形成了一套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即征即保"、村级集体资产量化、股份制改革、社区建设、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此外,H 市的XSYH两个新区也完成撤村建居138个村,有17万多农民"农转非".2008年,H 市有关部门认为:市区通过"撤镇建街""撤村建居",已初步理顺了城郊结合地区的管理体制,有效盘活了城市土地资源,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民收入结构也因此发生重大变化。按笔者观察,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工作量与成效的确都很可观。但是,整个撤村建居工程在实现"农转非"农民的市民化方面,成效显然还不够均衡,还不能令人满意。2007年《上海21世纪财经日报》等有影响力的媒体曾就H ZTLW几个村的不少村民"农转非"后无所事事、沉湎于赌博甚至吸毒的问题,作过专题报道和分析。虽然此类情况可能属于特例,但是很多"农转非"村民在城市寻找和适应新工作的机会和能力差,3040岁以上农民的日常行为与市民有较大不同,农民对新的生活变化的满意度还不够高等问题,有相当的普遍性,并且很值得观察和分析。

(一)第一类案例——关于新市民的身份与权益

案例1ZZ村。位于H 市城东,原为SQ镇镇政府所在地,2.2平方公里,由四个自然村组成。19996月撤村建居时,总人口数为2602人(其中农业人口为1198人)、770户,在H 市属中等规模村。至2008年底,社区常住户数为800多户,下辖人口28500多人,其中包括本社区户籍人数3500人左右,外来流动人口25000多人。社区除有外来企业100多家,还有原村办大型企业4家,1995年转制成为股份公司,股份量化给村民,1999年以后规定可以传代,居民持有股金1.17亿元,每人最多可拥有80股。该村的以下特征明显:(1)居民收入较高。2000年村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9700元(主要是工资),股份分红每人每年最多者可得5600元,另有人均房租收入9700元,2008年户均房租约56万元。村民大多不去企业上班,而是从事个体职业或闲居在家。(2)由社区提供基本保障和福利。2000年社区投入170多万元购买养老保险,2002年覆盖18周岁以上居民;普通居民医药费按保额报销,老人报销70%,困难家庭报销80%;老年人自2002年起每月发生活费150元,2006年提高到180元,退休老人、过去小队长以上村干部等另有每月250400元补助,老年人每年组织体检一次、外出旅游一次,费用由社区承担,等等。(3)除了社区福利,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工作人员工资、社区内部公共设施(如水电、管道、河道治理、道路等)也由社区自行承担,住房建设受到限制但是又未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一些应该归属市政负责的街区道路也曾经基本上要由社区建修。例如,撤村建居以来,社区内的水、电网已划归城区,电网改造费用应由市政府和电力局各出一半,结果政府却未能出资,最后由经济合作社负担,为每户出资2000多元(路灯由电力部门免费安装)。整修河道①[某次整修河道,协商由镇政府、干休所、社区三家均摊费用,最后是干休所出资2万元,社区出了10万元,而镇政府则更改了整修方案,规避了出资。ZZ有一级、二级及各支小路100余条,按有关规定,超过3米宽的道路都由市政部门负责。ZZ村有王马路连接绍兴路和东新路,多年失修。2001年设在此路上的临时菜场搬迁后,居委会又打报告又多次派人联系,但是区里不肯出钱。居民小组长GJL 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区里觉得ZZ村经济比较好,不拨款,也有办法的。二是路边的HZ锅炉厂已经被房产公司收购用于开发住宅小区,区里拖一拖,可以等到小区开发时再修]也要由社区每年投入300万元。2004年,SJ镇撤销后,ZZ村并入DX社区。政府开始接管超过3.5米宽的道路,但社区内支小路仍由社区出资建修。社区最初几年投入了1千万元左右,慢慢下降到56百万元,近几年每年投入1百多万元进行日常护理。社区的环境保洁费用也较大,政府贴补了30万,另凭暂住证补助每人每年10元,补贴每年更换的几百只垃圾桶的一半费用,社区一方则每年还需支出170多万元保洁费。(4)经济合作社的运行、社区与经合社关系成为维系社区运转费用的关键。①[笔者曾询问前任居委会党总支书记S :撤村建居后社区的主要工作困难有哪些?S 认为,第一是社区与原村经济合作组织分离,资产支配权不在社区,又没有45年的过渡期先把社区公共设施基本搞好,结果一个(经济组织)有钱没地方用,对社区公共建设没有责任,认为是政府的事,企业只要照章纳税就好了。一个(社区)没钱的有责任改造社区。

而政府又不给钱。局面就变成"政府没钱不管,企业没有责任不管,叫我管,我拿什么东西来管?"要么把这个问题解决,要么撤村建居后的社区不要跟周边社区切分开来不一样(即跟其他城市社区同等待遇);两条都靠不上,体制上还没有搞好,实际上政府无意当中增加了社区的负担。第二是群众观念跟不上时代,村干部落后5年,普通村民落后10年。当然,S 也表示社区这样管理虽然最后还是向经合社要钱,但好就好在撤村建居是成建制的,是ZZ村换了一块牌子,受益的都是ZZ村的老百姓。所以,经合社出钱来心甘情愿的,居民也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一有变化(指社区居民发生流动、或经合社的股份发生变化,或经合社管理层不再是以前的村班子同事),经合社就再不会拿出一分钱来]为解决这个问题,2007年换届时由经合社的董事长兼任ZZ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社区经费经过预算、审议和决议,经由董事会、监事会议决后支出。2008年社区各种预算为700万元,经向经合社申请,每月拨款。2008年经合社收入约3200万元,收支基本平衡。(5)社区居委会与一般居民提及的问题比较集中。主要包括:A.居民房仍属于小产权房,只能出租和转让,不能上市交易,而且居民当初造房时楼层大体上都超过申请批复的层次,将来拆迁补偿时还会出现很大问题。B.就业困难。在没有土地、没有农活之后,有56百人闲居在家,其中包括不少年轻人。不愿做辛苦的行业、缺乏工作技能以及金融危机等都是影响因素。市政府实施"4050工程"(为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就业困难者量身定制就业岗位)后,社区解决了105人次的工作岗位,但是该工程规定的年龄段较窄,不能大面积解决居民就业问题。C.社区管理复杂。ZZ作为原城郊结合部,有大量社会层次较低的外来流动人口,社区内治安问题突出。ZZ招聘了60名本社区户籍者担任保安,仍难以解决各种治安问题。D.居委会负担过重,巨量的政府部门的工作转嫁到居委会。E.很多村民对撤村建居颇有微词,有的提出再把牌子翻成村委会,理由是:福利反正是由村级集体企业负担,翻牌不影响生活,反而有计划生育上的二胎政策、有田地;撤村建居好像是政府把村里田地贱卖了;此外撤村建居的政策有变化,周边其他较晚撤村建居的一些村分红多了数万元(毛丹,200/2002)。

案例2YL村。地处H 市城西,面积0.73平方公里,2008年有456户、1982人,暂住人口8000人。20世纪80年代起,H 市把城西作为城区拓展重点,90年代以后城西成为新的住宅、商业区,YL变成城中村。

1993年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19981999年,土地被大规模征用,仅留14亩集体用地。2001年,市委市政府推行"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道)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意见"20026YL村成立社区,村民转成居民。但是,YL已经早34年建成南北两处、联片的别墅型村民用房,所以,建立社区后每户仍保持标准的3.5层住房,面积340平米,通常一楼租作小店铺,二层出租,三层自住,每户一般每年可收租金5万元以上。1993年以来,集体每年可用资金约3000万元,集体分红约每户每年1.72万元。2002年以来,由合作社缴纳村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男性每月可得补贴300元,每3年有一次免费旅游机会。在YL村,以下问题显得突出:(1)撤村建居前,村民在集体经济中获益较大。村民失地后,失地补偿的大笔资金与留用地等资源都转移到村集体掌握,村民在经济上更习惯于依赖集体经济提供收入和福利保障,相当一部分30岁以上村民的就业积极性不高。由于集体经济对村民生活影响较大,村民关注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不少村民对集体经济的运转与监管表示不满意。而且股权分配究竟按户还是按人口,也颇难选择。①[前者方便但显得不公平,按后一方式处理,又面临人口增减问题,特别是对外嫁女、娶进村的媳妇是否应享股份,村民意见不一致。1993年第一届股东大会规定按户分配,每户可购买一万股、配一万股。有些村民认为人口少的家庭吃亏太大,提出按劳动力贡献分配。1996年调整会在户股基础上增设人股,凡满16周岁以上劳动力每人可购1000股人股,配1000股。2003年前,该村按农村习惯,外嫁他村或居民者就不算本村人,不能购买集体股份,也不能享受红利和其他福利。2003年调整合作社股份制度时,改为撤村建居时家中仍有农业户口的,不论男女都持有股份并享受红利。但是此次调整后,较早离开该村的退休人员以及外来媳妇的持股与分红问题仍然无法解决]2)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管理之间体制不顺。市政府虽然有政策要求撤村建居后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构建新型社区;原村集体拥有的公益、公共设施应移交给居委会或社区管理,原村集体承担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园林、环卫、社会治安等职能逐步转交给市政专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纳入市政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的范围;但是,村集体经济实体与村或居委会的职能分不太清,在经济上仍然需要由村集体为社区提供大部分经费。2007年社区换届选举后,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不担任居委会领导,但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保留了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只是协助社区居委会搞好社区计划生育、社区建设,但是实际上仍然负责该村的社会管理,并提供大部分建设经费。新调来的社区主任不是本村人,村内居民的接受认可度也不太高。(3)公共供给方面同城待遇不落实。该村列入H A 类地段,市政府在周边道路、水电管网方面的配套与投入都比较好,但是,村内的治安保卫、垃圾处理、绿化以及其他一些基础设施,主要依靠该村自己出资解决。所以,村民认为撤村建居后与其他老居民区的待遇仍然不同,一方面觉得在同城政策上受到歧视,另一方面则觉得村内各方面的实质性变化不大,一般40岁以上居民也不知不觉按原来的村民习惯处事,包括仍然用村干部、大队长称呼社区干部。(4)其他问题,包括:A.不同时期土地被征用的家庭觉得不平衡。在80年代,城镇户口附加值高,政府征地一般给予农民农转非并安置劳动力进单位工作,村民对这种安置一般都欢迎。至90年代中后期,政府征地采取货币安置,人数达到100多人,安置费不高而且到位很迟,接受安置的村民当时还觉得可以接受,但是比较1999年后的安置待遇,觉得吃亏太大。B.住房权益问题。2002年该村成片改造后、每幢花费40万元的别墅型住房,也是"小产权房",不能在市场上交易;此外,由于该村列入市政府A 类改造区段,近期又面临再次搬迁,村民对政府的规划意见较大,并且对于将来的再安置是否会降低现在的收入心存疑惧。C.劳动力就业困难。该村目前有300多位3050岁之间的居民尚未就业,一般工作不屑去做,对好的工作岗位又无竞争力。(5)村民对撤村建居的态度有层化特征。通常60岁以上的村民,觉得生活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很满意现在的生活,只是怕政府再让他们搬迁。50多岁的村民,收入较稳定,最担心的是改变现状。3050岁之间的村民分为两类,一类有自己的事业、工作,较为忙碌,希望多挣钱,对村与居、自己是村民还是市民都无强烈区分感;另一类找不到合适工作,对现在生活有各式抱怨。2030岁之间的村民,比较认同居民身份,或者忙于学业,或者忙于工作,并且希望今后的生活与工作越来越好。20岁以下者基本上没有村民的概念,把自己视为地道的市民(毛丹等,2008)。

讨论:H 市有相当多的撤村建居的社区,经济状况好过以往被称为城市"社会经济塌陷带""城市中的农村社区"的(蓝宇蕴,2008"城中村",村民有了市民户口,村民收入、社区福利甚至好于一般老市民,但是村民却有城市二类社区和半市民半农民的感受。本文认为,这主要基于这些村民作为新市民的一些最重要的权益受损或不落实,市民身份残缺。在以上案例中,特别突出和典型的是在撤村建居过程中产生三个"半到位":其一,由土地性质转换不全而延伸的集体资产处理半到位。与一般征地不同,撤村建居涉及整村的农民宅基地和上百亩集体农地,或基于集体土地利用而积累起来的巨额集体资产,并且面临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给予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虽然较低,但是一次性征用上百亩农地后,村集体仍会得到数千万元补偿费。按政府规定,除部分用于集体购买村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之外,其余用股份方式量化给村民,但是要保持集体经营。这个办法被称为"以土地换资产模式",好处在于实际上变相延续了农地集体所有制,但尴尬在于:在市场中,集体经营有较大风险,即使资金存入银行,实际上也不能确保增值或保值。如果实行完全市场化经营,并允许村民自由处理股权的转让、退出等等,那么本质上意味着集体土地最后被变相分配到户到人,会面临合法性问题。第二种情况是,部分村的大量农地已在撤村建居前被分散分批征用,但是也存积了巨额集体资产,且一般都与过去利用集体土地、兴办集体企业有关。因此,这些资产虽然在撤村建居前后一般都实施了股份制,但实际上也面临类似困难,即既不能确保增值也不能分解。其二,由土地性质转换困难所决定,撤村建居后的村民房屋(包括成片新建的安置房)性质被规定为"小产权"房,村民不能与老市民同房同价地拥有和出售自己的房屋。结果,城郊农民在重新安置住房方面,虽然可能享受政府各种优惠(面积、价格等等),但是由于"小产权房"不能自由入市交易,村民并不拥有完整的市民房产权益。其三,以上两个半到位还引发政府的市民待遇同城政策半到位。由于存在着性质模糊、分解困难但又数额巨大的集体资产,地方政府对于转换身份后的城郊农民所需要的社区服务、市政项目,常常采取政府与集体分摊、或由集体承担的办法,结果强化了新市民的准农民或准市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性质。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加上社区中的福利基本上沿用和依赖过去村集体的办法,一些村民才会感到撤村建居只是变个形式、换个牌子。客观地说,不断强化的集体经济固然缓解了政府负担,但同时也塑造出一批既不同于传统农民、也不同于现代市民的"食租者"群体,并不见得有利于城郊农民真正转变为市民(毛丹等,2008)。

上述三个半到位问题的症结显然在于:地方政府热衷于获得城郊农民的土地转作城市建设之用,却没有权力、能力和兴趣去完全解决原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置换后如何分析落实为新市民的个人权项。何。

彼特曾提出,农村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在地权性质上采取了"有意的制度模糊",它实际上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以稳定的原因。他认为,一方面,国家制定土地法规时关于所有权有意模糊了"集体"(究竟哪一级的集体单位掌握土地实权),以便化解各级集体之间的矛盾",农地产权制度才能得以顺利运行";在土地使用和租赁上则摇摆于意识形态、市场和社会稳定之间,希望既符合非私有化的原则且防止大的社会动荡,又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灵活试错提供一定的自由度。另一方面,国家的土地法规又是清楚的,特别是,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与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农村,国家既在不改变国有、集体体制的大前提下扩大农户的自由度,同时又规定可以按程序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彼特,200820-62)。这两方面情况一起造成两个奇特结果:一是何。彼特所发现的,地方政府的土地征用权实际上变得很大,一旦启动,哪怕是低价征用农地,农村集体也无力抵抗,分散农户更无力相抗。二是何。彼特没有发现或预计的,城郊农民一旦被成片整村征地,巨额征用费会变成可疑的、无法被处理、市场风险较大的财产,并且可能成为地方政府抵扣城郊成建制征地农民之市民待遇的理由。近来,已有研究者开始明确批评空间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不匹配,其中土地制度是一个需要改革的问题,土地出让应该市场化",建立农地转工、商业等非农用地过程中农民与包括城市政府、开发商在内的用地者之间直接协商机制。这就要求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陶然、曹广忠,2008)。在本文看来,这类意见认为"政府变成土地贩子""城市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的直接原因(孙久文、杨维凤,2008),确有一定道理。但是,上述案例还表明,更隐蔽、更尖锐的问题在于农村集体土地被成片整村征用过程中,土地产权性质转换还不能落实,即使进入一级市场,仍将产生畸型结果:失地农民仍然无法处理获得的收益。

不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根本谈不上让农转非的城郊农民获得完整的市民身份、市民权利,自然无从奢谈城郊农民迅速实现角色转型。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显然并不简单。一方面,地权制度改革牵扯到更大范围的社会改革。改变现行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两层经营制,哪怕是用看上去较为和缓的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办法,在笔者看来都有可能严重影响农民安全和农村稳定(毛丹、王萍,2004)。另一方面,城郊农民市民化必定又与此环节相联,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征用农地的规定,显然主要针对和适用个别、小面积的农地征用,而不适合目前和今后越来越多的城郊撤村建居情况。如果找不到妥善解决城郊农民集体土地改革问题的办法,用撤村建居、以土地换资产的办法推行城郊农民市民化就可能会损害农民权益。

(二)第二类案例——关于新老市民的日常互动

案例3YQ社区。地处该市WL北部风景区,行政隶属WLL 街道,总面积约0.25平方公里,2008年共有常住居民540户、1596人,暂住人员4200人。19996月,作为H 市首批"撤村建居"试点单位,YQ村所有农业人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村委会改为"YQ 社区居委会",居民享受同城居民的社会保障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原村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YQ 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原村民变成股东。该村特征是:(1)居民收入结构、就业与一般社区市民情况基本一致。75.6%的家庭以工资收入为主,以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房租)、集体经济分红、个人及家庭经营、茶叶种植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仅各占5.1%6.4%9.0%3.8%,并且没有一个家庭将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抽样调查,居民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就业者占59.8%,自办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占13.8%,打零工的为9.2%,其他就业占17.2%.2)居民对市民行为规范的认同度较高,已经适应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其中89.7%的居民认为H 市规定的市民守则及"六不行为规范""有必要,且能遵守"94.8%的居民认为自己"肯定是""基本上是"一个合格的市民。计生工作在YQ社区也很顺利,年轻一代人对于婚姻、家庭、生育的观念与普通市民无异。(3)生活水平与市民相当或略高于市民一般水平。居民收入在撤村建居前后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仍以工资收入、房租、集体分红、茶叶种植四部分构成,不仅比一般市民有更多的收入来源,而且收入和消费水准也高于H 市的普通市民,2006年社区中有26户购私家轿车。(4)居民融入城市生活的程度较高,但是融入城市生活的社区条件较为独特和优越,过程漫长而自然,实际开始的时间远早于1999撤村建居。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起,附近大学、市体育中心、风景区等陆续扩大建设征地,YQ村耕地大面积减少,在撤村建居前大部分村民的户籍已分批分阶段实行"农转非",村里早已处于农民居民混合生活状态,剩下未"转非"的农民也处于"准市民"状态。主要原因是YQ村内的主干道是WL风景区的主要入口之一,常年有大量国内外、市内外游人经过,或在村里就餐休息、买茶、投宿,农家饭店生意兴隆,慢慢形成H 市有名气的"麻辣一条街".在村里租房的,绝大多数是相邻大学的学生,很多房东为适应学生房客和外国游客的需求,很早就接入了网络、购置电脑,甚至学会一点英语简单用语。所以,YQ村居民们的家庭生活安排、作业习惯、态度行为、价值偏好等等,大都一点点在不知不觉间与市民趋同,如果不是撤村建居的行政行动,他们自己恐怕也很难说清楚从何时开始变成了居民、市民(毛丹等,2008)。

案例4PF社区。位于城西LX镇,与新区YH区荆山村相接,面积1.317平方公里,2007年有常住户542户,人口1202人,外来人口1560人。20044月撤村建居。该村原有PF5个自然村,有农地1572亩(含耕地391亩,茶园581亩,山林600亩)和4家村办企业。2001年市政府在该地区修建高教园区,随后修建留和路、别墅区、第三煤气站等大型工程,村里95%的农地被征用,仅余市政府规定的10%50亩留用地,村民被集中安置到PF村。撤村建居后,PF建立社区居委会、社区党支部、股份经济合作社,共有工作人员27个,其中居委会与党支部的经费由街道拨发,其他部门和人员的费用由经济合作社承担。绝大多数居民每年每人约有2000多元房租收入、5000元以上村集体经济分红。该村由于地理位置偏离主城区,虽然与高教园区相接,但是周边商业极不发达,有两个现象比较突出:(1)就业条件较差,全村约有50%的居民没有就业。大部分居民没有城市工作技能,无法适应既需要文化素养又有严格管理的办公室工作,另外一些用人单位则更愿意使用外地民工。还有部分居民觉得村里收入尚可,不愿再找工作,部分居民批评镇政府的就业培训基本上是关于保姆、厨师之类,不对他们的兴趣。(2)社区地处偏僻,与主城区的市民交往不多,村民对社区、市民身份及新的生活方式的认同度也不一致。老年人群很少到主城区,并且习惯用HZ称乎主城区——对孙辈小孩常说"周末让爸妈带你去HZ",但是认为现在的生活就是市民生活,因为不用下地干活、辛苦劳动。中年人群觉得市民生活应该很体面,不用整天担心很多问题,对撤村建居带来的变化评价复杂,一方面觉得居民身份带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集体分红是以前想都不敢想的,另一方面又觉得社会保障还没有让他们达到无后顾之忧的程度。年轻人认为市民生活就是白天上班、下班后休息休闲,所以自己过的就是市民生活。此外,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居民对在新社区集中居住的方式普遍较满意,认为配套设施比较齐,邻里之间来往、聊天、打牌都方便,而且热闹。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通常认为新社区的空气质量、治安情况、道德水平等都不如以前农村好,有些受大专以上教育并在市区有稳定工作的居民,甚至不愿让同事知道自己是PF社区的人,而且很反感被别人称作"包租婆""包租公".

讨论: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农民市民化的程度与平顺度显得完全不同。主要原因可能是YQ村村民与老市民的日常互动环境较好,日常互动较为频繁,形成互动环境的过程较长且较自然,而且整个互动环境与机制的形成并不完全与撤村建居有关。但这些条件在PF村都不具备,PF的村民在社区日常生活中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体验、理解和扮演市民角色。这两个案例多少都能表明,所谓市民角色本来就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大多数人都只能在长期的日常生活中慢慢理解和习得,对农民更是如此。因此,假如城郊农民群体通过撤村建居而获得完整的市民身份、权利,达到并保持市民一般收入水准,那么他们能否与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友善互动,将是决定城郊农民能否平顺地认同和扮演市民角色的关键。而与老市民互动的历史长、互动环境强作为城郊农民较好认识和扮演市民角色的基本条件,本身就规定了平顺的城郊农民市民化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就前一因素言,即便是措施得当的撤村建居,也至多是推动城郊农民市民化的一个重要的政府工作环节。就后一因素言,目前撤村建居工作在营造新老市民日常互动环境方面经常欠周全考虑,或者还面临选择性困难。其中,相对明显的问题,是撤村建居工程在推动城郊农民(特别是30岁以上农民)在城区并较为"体面"地就业方面,还没有太好的措施和成效。如果借用默顿的"角色丛"role set)概念表述,较为"体面"的城市职业岗位占据者通常意味着进入更为复杂的市民角色关系束。撤村建居后的城郊农民一般还难以像普通市民那样就业,意味着在日常职业工作中难以进入各种市民角色关系束,很少有机会学习、理解和扮演市民角色。①[默顿提出:角色丛的意思是指那些由于处在某一特定社会地位的人们中间所形成的各种角色关系的整体。社会的某一个别地位所包含的不是一个角色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角色,这使居于这个社会地位的人同其他各种不同的人联系起来(Merton 1957a )。例如,一个经理,不仅与老板关联,还与秘书、业务员等各种下属关联等]另一个相对隐蔽却同样重要的问题,则是撤村建居工程对城郊农民的社区安排办法常常不利于形成新老市民间日常、频繁的互动。目前主要有三种对撤村建居的农民的社区安置办法。一种是分散安置到各个社区,即以前所谓货币安置办法,它有利于城郊农民分散融入老市民社区生活,但由于工作量大而复杂,现在基本弃用。第二种是原拆原建、集中安置,哪怕处在中心城区。例如,Z 省另一个副省级城市NBYZ区在修建中心商业区时,对几个"城中村"撤村建居后,安排农民整体回迁到建成后的中心商业区,农民较为满意,市民也认为这些农民的文明程度明显改观。但是,大多数地方政府考虑城市中心区的商用价值与农民安置成本,并不一定总是采用这个办法。第三种办法则是整村迁居、集中安置,并且往往把新的社区往偏离主城区的方向安置,通常农民意见较大,也很不利于形成新老市民在社区内的日常互动。

对撤村建居后的城郊农民实行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是一个复杂选择。有研究者曾提出,应在现代城市中重点发展混合社区(异质社区)而不是均质社区(同质社区),其一般涵义是指:土地使用功能的混合,社会阶层的混合,建筑样式的混合。其优点在于:中高收入群体可影响和改变低收入群体的行为模式,并使低收入居民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生活环境和地区社会服务等等(于文波、王竹,2006)。在本文看来,把撤村建居后的新市民及其社区与其他市民社区分割开来,当然不利于城郊农民市民化,但是,按混合社区原则规划和安置这些新市民,不仅需要地方政府调整立场和动机,而且还取决于老市民对新市民是否有足够的宽容、友善与开放。

(三)第三类案例——关于新市民的角色认同

案例5XSCF村。隶属H 市新区XSBG街道,其中两个自然村与XS老城区接壤。1997年村委会转为居委会,村民实行"农转非"2004年改为社区。2003年做过户籍统计,当时本村有常住人口900人,按暂住证登记的外来人口1200人(实际约有3600人)。常住人口。

中老幼为主,劳动力较少,大部分劳动力在上世纪8090年代征地进厂过程中已经迁离户口。全村原占地460亩,1983年起陆续被征用土地200亩,现余可耕地108亩已经收归国有,农民宅基地使用面积为50亩。90%以上村民有一幢三、四层的自建别墅,很多村民还在院子或原自留地上盖平房用于出租等。CF村有一些与前述案例124相似的情况,例如市民化政策与市有差异。①[撤村建居后,只允许村民生一胎。按区里政策,农民头胎生女儿,若放弃生二胎,政府为夫妻中的一位购买养老保险,CF村农民农转非后没有此机会;但是另一方面村民在医疗上却被规定在农村合作医疗序列。村民对此双重身份很不理解且不满意。此外,CF村村民在城区中就业的能力也较差,1983年以来在陆续征地过程中进厂做工人的300余名村民,到2007年时已有200多名下岗,年龄偏大又不到退休线,再就业很困难;本村村办企业转制后,工资和福利水平下降,留在这些企业的人员也仅剩20多人(主要是企业所有者和管理人员),从业者主要为较为廉价的外来务工人员。4060岁之间劳动力,目前大多数从事个体服务业,或打零工]另一方面,CF村处于H 市新区XS区,原来的环境基础更像农村,相应有一些现象显得较突出:(1)撤村建居后,村子没有整体规划,村民认为可能面临拆迁,为了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几乎家家户户都违章搭建,扩大住房面积。后政府规定拆迁安置一律按每人50平米计算,此现象才基本停止,但是绝大多数村民又转而表示不愿意拆迁,希望保持现有村庄格局。(2)妇女的权益问题。土地征用产生的经济补偿及其他收益(如撤队费),在CF村也是以村籍为依据作分配的。CF村中有一些出嫁女子因为迁入地(例如城镇)户口冻结而无法迁出;有些妇女因为常住村中,把配偶的户口也迁入了CF村;还有一些人的配偶虽非本村户口但是常住该村,这些人实际上没有外嫁外迁。CF村让这些户口留在村中的外嫁女同等享受生活补贴和养老金,但是在土地赔偿款上规定母子只享受一个名额。结果,外嫁女和其他村民双方都认为村里对自己不公平,村里也想不出更好的解决办法。(3)上门女婿增多。CF村几乎每家都有人较早进厂当了工人且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结婚,按计生政策只能生一胎,因此出现一批独生女儿家庭。CF村中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观念比较重,这些家庭转而采取传统的变通办法:招上门女婿。结果,该村原来上门女婿极为罕见,这几年却出现了9个,对CF村各种分配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4)抽样统计中,有一半以上村民自感生活水平比老市民好或差不多,而且对XS城区老市民的生活并不认同。例如,一方面,很多村民重视子女教育,为孩子请家教、送到艺术班学习,或送到自费的民办中学,并且期望孩子将来有一个轻松而高薪的职业(公务员等等),另一方面又很瞧不起周边市民,特别是下岗市民。①[CF 村与H 市第二棉纺厂家属区相邻,在计划经济时期,CF村姑娘很乐意嫁给厂里工人,但H 二棉的小伙一般只选择CF村征地进厂的姑娘。1990年代中期,H 二棉转制后,工人下岗渐多,而CF村土地征用加快、赔偿安置费增加,情况变成了H 二棉工人家庭的小伙倾向于找CF村姑娘结婚,这个选择意味着获得面积相当大的安置房。而CF村转制后,姑娘出嫁均不迁户口,婚后还把子女户口也放在CF村,拆迁时获利会更大。结果,村里姑娘仅有1人嫁给H 二棉家庭的小伙,其他人除了招女婿,宁愿选择与CF村情况相仿的村庄的小伙,认为这些工人家庭出身的年轻人住房窄小,收入差,却普遍喜欢消费。CF村的小伙通常也不与H 二棉的姑娘婚恋,其父母通常也不喜欢选城里女子做儿媳]

讨论:在这个案例中,村民对市民生活、市民角色的认同呈现出困难。群体性的用违章翻建住房应对政府拆迁、基本按农村习惯处理妇女权益、招上门女婿以传宗接代等等,通常都被视为典型的农民行为而非市民选择。但是,CF村的所谓特别现象实际上称不上特别。它主要基于两方面条件,一方面是因为村民虽然基本上不从事农业,但是像样的城里工作难找。村民在现行的撤村建居、农民市民化政策框架内找不到保护自己的办法,甚至认为受到这套政策框架的损害。村民基于安全考虑,只能用传统的、熟悉的地方性习惯(汤普森,2002100-111)来保护、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城郊农民在跨越农民与市民两种角色间的边界时,在角色认同的转变方面的确有诸多困难,其中包括一些主观性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一些角色与角色转变理论的提示,人们对原来角色的认同越强烈,进入新角色越困难(Ashforth2000109-113)。最近十多年来,城市户籍的附加值显著降低,许多城郊村农民变得比较乐意做城郊农民而不是做市民,保持前一种身份既可以直接享受城郊农地升值和城市扩大在生活和文化上带来的各种方便,又可以享受农民在造房、生育方面的政策优惠,以及生活开支方面的相对低成本,过上习惯、安全而质量又明显提高的生活(毛丹、王燕锋,2006)。CF村农民对城郊农村的生活满意度高、对市民角色的认同度不高,跟这个情况有关,因此显然不是特例,而是比较典型地表明,如果撤村建居之类的城郊农民市民化工程不能着眼于促使农民脱离旧角色认同,切实改善新市民的各方面条件,很可能一、两代人是完不成从城郊农民到市民的宏观角色转变的。

通过政府政策和力量进行某种程度的人为干预,促使撤村建居的城郊农民尽早退出农民角色、固化对市民角色的认同,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一般而言,从农民到市民这类宏观角色转变是否顺利,至少取决于七个关键性环节,即,转变是属于:1.低量级还是高量级,2.社会期望的还是社会不期望的,3.自愿(主动)的还是不自愿的(被动),4.可预知的还是不可预知的,5.集体的还是个体的,6.长时期还是短时期的(指转变期而不是指角色占有),7.可逆的还是不可逆的。在这七个环节上,都是前一种情况有利于推动宏观角色转变和新角色认同的固化,后一种情况则产生不利影响(Ashforth200088)。显然,目前用撤村建居推进的城郊农民市民化,具有高量级、社会期望的、被动性较强、转变结果不可预知性较大、集体的、转变期较短、不可逆等7个特征,其中只有第25两个环节是明显有利于城郊农民脱离旧角色认同。它说明城郊农民市民化政策作为一种积极干预设计,总体是粗放型的,在角色视角中看并不利于城郊农民认同和扮演市民角色。

五、赘语:政策干预的方向

本文认为城郊农民市民化是中国农民发展的重大命题,并且愿意强调,政府用撤村建居的办法推进城郊农民市民化至少有一个方向性的积极意义,那就是有可能通过政府干预,避免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让城郊农民像农民工那样以劳动力个体的方式,暴露在资本与市场面前,在理论上可以让农民以集体的方式实现群体角色转移,农民为此付出的代价可以更小,转变过程可能更快更平顺,从而有可能为更大范围的非城郊村庄农民的市民化提供先发性示范。

但是,通过政策干预促进城郊农民市民化,在客观上存有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较为迂缓,即通过建立城乡链接(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s Programme 2004),形成城乡社区衔接带,来促进农民市民化。

其主要涵义是,一方面承认城乡社区有差别,而且差别是普遍现象,非发展中国家独有;另一方面,对农村社区基础设施进行大幅度改善,确立城市和村庄之间的路、讯、人、货的四畅通,达到城乡社区生活条件的基本均等;依然存在的村庄,主要是为依然存在的农业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的社区条件,并且向选择乡村生活者开放;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中心村与其他村庄共同形成一个经济上互为支持和补充、文化风格不同但是彼此平等、社区基本生活类型不同但品质差别并不悬殊的链接带,各自都是其中不可替代的纽接点(毛丹,2008),这个路径在本质上是以政府干预市场的方式,提供农民群体角色转变的条件,激发农民内在的转变动力。同时,它也意识到农业、村庄、农民仍然是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必要构成,农民市民化甚至不应被当成把农民与城市联系起来的惟一结构形式;所谓消除城乡二元化,重要的不在于城乡居民的作业形式、生活风格一样,主要在于公共服务、权利保障、福利待遇上实现城乡等同。在这个路径上,城郊农民可能受益最快、市民化程度最高。

目前,政府所提出的城乡一体化或城乡统筹,在理论方向上比较靠近这一路径,但是认识和实施的水平都亟待提升。另一种路径则较为急促,以前文所述的撤村建居为典型;同样也是运用政府行政力量,试图急速改变城郊农民的户籍身份和生活、工作,但是没有、实际上也很难避免扭曲市场的粗放方式。在角色视角中看,它没有、而且很难迅速解决城郊农民的权益置换与身份获得、新老市民充分互动等等问题。目前显现出来的城郊农民市民化的诸种问题,不仅表明这个路径的粗放性亟需解决,而且表明地方政府作为目前城郊农民市民化的主要组织者,需要全力改善城郊农民市民化的社会条件并保持耐心,更要警惕以农民市民化的名义,开始新一轮的剥夺城郊农民土地而谋城市发展、谋地方政绩。如果城郊农民市民化的动力还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置换农民土地的积极性,那将造成一种奇怪的改革转型——从以前的不管农民搞城市,发展成为从农民那里弄土地搞城市;那样,无论对农民还是对于国家稳定、发展,都将是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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