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尤佳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11.4 发布时间:2015/11/22 浏览次数:21次
【摘 要】探讨粮食安全,不应只关注耕地、劳动力的投入不足,还应关注农业生产方式。乡村工业化的集体模式被彻底否定,中西部工业化终结;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跨区域务工,无法兼顾农业;耕地的集体所有权受到县以上地方政府的侵蚀,耕地流失;集体经济的衰落导致投入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和耕地不足;大资本兼并土地。这些都导致了粮食安全问题。农业雇工只能获得劳动报酬,低于工业雇工的劳动报酬,从而出现农业雇工荒;资本看中的是土地的非农用途,致使耕地流失更迅速,而组建合作社才是正确的途径。合作社既可以有效地避免耕地非农化使用,又可以有效地调动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
【关键词】粮食危机;乡村集体经济;资本化;合作社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有没有粮食危机的可能性?
主张没有危机的有两类观点。一类拿出“改革 30 年,人口增加了 45%,粮食增产了 60%,而耕地却在减少”的“铁”的统计数据,指出这足以证明“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无关”,“其他投入要素,如劳动力、化肥、农业机械、灌溉等可以代替土地”(茅于轼,2009)。另一类寄希望于进口,认为“中国主动利用国际市场来保障自身粮食安全”,“扩大粮食进口有助于缓解中国主要农产品与耕地的矛盾,降低中国粮食安全面临的风险”,“由侧重国内粮食供需平衡转变到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①。事实上,无论其它要素怎样替代土地,粮食总是在土地上种出来的。投入再多的劳动力、化肥、农业机械、灌溉等,资本离开了土地就生长不出一粒粮食!至于进口,2008 年世界粮食危机中,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拉美穷国失去了对粮食的购买能力,社会陷入动荡的时候,这些国家人民的“需求”并没有让世界为他们生产出承受得起的粮食!
负责任的学者强调粮食危机潜在的可能性。一类研究着眼于全球,分析涉及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富人对肉类、瓜果、生物能源等产品的需求压缩了发展中国家为本国穷人生产粮食的用地,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使发展中国家农业破产,跨国农业公司组成的粮食卡特尔拥有对几乎整个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绝对控制权,等等(胡莹,2009;张勇,2009;张亮亮、张晖明,2009)。另一类研究着眼于中国,分析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劳动力短缺,农户家庭资源配置非农化,城市化导致耕地流失,缺乏资金投向农田基本建设导致抵御旱涝灾害的能力下降,等等。这类研究提出的对策包括:加大补贴力度,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提高种粮效益;加快土地流转,使土地向农业大户集中;吸引多方资金投入农业(王新胜、万铀能,2010;赵献林、王爱玲,2009;晋洪涛,2010)。
本文的讨论仅局限于分析威胁中国粮食安全的内因。现有研究几乎涉及了相关的方方面面。进一步的讨论需要把这些看似零散、各自独立的方面——耕地流失、水利建设落后、优质农业劳动力流失、农业资金短缺等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加以解释,这一分析框架便是集体经济的衰落。李昌平(2010)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瓦解是未来粮食危机主因》一文中提到了这一点。他指出,20世纪90 年代以来的农村改革,总的趋势是虚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但是,他的分析没有具体解释基本经济制度的虚化怎样导致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不足。李昌平对鼓励资本下乡整合农村各种要素的做法持否定观点,认为扶持资本集团主导农业现代化的主张是危及粮食安全最主要的内因,从而强调维护集体经济的重要性。然而,具有50 多年实践的集体经济既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的所有权,也未能带来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甚至无法保障粮食的持续增产。强调集体经济是正确的,但未来的集体经济显然不是传统集体经济的简单延续。
二、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与粮食生产中青壮年劳动力流失
在农业国现代化进程中,农业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是普遍规律。过去的研究往往从乡村工业就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从而放慢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规模和速度、缓解城市失业的角度证明乡村工业化是成本最小的制度安排,例如托达罗的人口流动模型。然而,如果把两个历史时期相对比——20 世纪 80~90 年代乡村集体企业吸收大量亦工亦农的农业劳动力以及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乡村集体企业私有化浪潮以后,青壮年农民大规模流向大城市,农业劳动老弱妇幼化——乡村工业化则具有另一层影响更为深远的积极意义。农业隐性失业人口(主要是青壮年男性劳动力)转移到非农就业,在增加农村家庭收入的同时,农业优质劳动力出现流失。就地工业化提供了青壮年农民闲时做工、忙时务农的模式。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农业工人不像工业工人那样每天工作10 小时或8 小时。农民利用农闲季节,到本乡本村的企业短暂务工,或利用务工的间歇时间,回到家中务农,离土不离乡,劳动力在农业和工业之间两栖就业,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乡镇企业每年能够带动1700 多万的非农就业。以 1996 年的数据为例,当年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 57500 亿元,约占国民经济总量的 1/4;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工资性收入超过 1200 元,占农民收入的 1/3(张步江,2007)。同时,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问题并没有凸显出来,因为农民在本乡本土的工业就业并没有影响到他们在承包土地上务农。
就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过程一直持续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之后,农业劳动力开始大规模流动到东部沿海和大城市的工业企业就业。2006 年,中国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总数已达1.3 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 26%。在全部外流劳动力中,外出时间在 10 个月以上即基本上可视为常年在外的占53.2%(盛来运,2007)。常年在外是农村外出劳动力中的多数。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再也无法兼顾工业就业和务农,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问题凸显出来,务农的机会成本就是工业就业的最低价格。劳动力投入农业上得到的收益达不到这个程度,农户就会选择把优质劳动力资源投入到工业就业,留乡务农的只能是老弱妇幼,甚至任由土地抛荒,农业优质劳动力危机由此而生。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出路只能是把农业隐性失业人口转移到非农就业;同时,要提高粮食单位面积的产出效益就必须改进传统的耕作制度和种植模式,扩大间作套种面积,提高复种指数,这些都离不开青壮年劳动力的投入。从这个角度看,乡村本土工业吸收一部分青壮年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同时兼顾本乡本土的务农,要优于全部青壮年劳动力离土离乡进城打工,这种模式更适合中国人多地少、依赖提高粮食单产来满足人们粮食需求的基本国情。
那么,中国乡村工业化是如何发生又是如何结束的?为什么难以为继?
乡村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来自农村社区的集体资源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要素重新定价的增值收益弥补了以集体名义筹借的银行负债。乡村工业化的载体主要是乡村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企业所在的乡镇或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农民个人通过如下渠道与企业发生联系:A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和奖金;B失去土地的农民获得粮食供应;C享受以企业利润完成的社区公共福利设施。前两项是劳动力和土地的报酬,算不上是企业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后一项并不具有排它性。因而,农民单独或部分都无权对企业财产行使管理、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处置、收益分配等实际掌握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即乡村经济总公司或联合社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理人选及其工资和奖金以及企业税后利润的具体分配。乡镇一级集体企业的经理由乡镇政府决定,总公司主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与相应的干部级别挂钩,并由乡镇财政支付。因此,乡镇一级集体企业实质上就是农村基层政权所有的企业。
乡村集体企业在上世纪90 年代中后期步入发展的瓶颈,许多企业因为技术含量低、重复建设、规模效益差等原因亏损甚至破产,乡村行政组织(同时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企业拍卖、租赁给个人,或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乡村集体企业,允许个别成员入股金额超过其他成员,即经营者可以持大股,这不同于合作经济所要求的所有社员股金数额大体均等;股东依出资比例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遵循“一股一票”原则,不同于合作经济所要求的“一人一票”。这实质上是完全的私有化②。自此,私营经济成为乡村工业的主体。
很多研究试图说明转制后企业发展速度骤降。例如,江阴市转制企业中有 1/3 效益明显提高,1/3 基本维持原状,1/3 萎缩。无锡市 Q 镇 G 村 7 家企业改制后,除 1 家有所发展外,其余几家基本处于萎缩状态。乡镇企业发展速度由 1996 年的 20.99%降至 2001 年的 8.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由 1996 年的 22.07%降至 2001 年的 5.01%(冯曲,2003)。事实上,2000 年以后需要转移出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主要不在东部,而在中西部。中西部农业转移出的劳动力主要就业地点就在东部的工业园区,就业岗位是由外资和私营企业共同创造的,包括私有化以后的乡村企业。所谓流失的优质农业劳动力,主要是指到东部打工而未留在中西部的青壮年农民。中西部为什么不能组织本乡本土的工业化,使青壮年农民兼顾工业和农业,兼顾家庭致富和种粮保障?20 世纪 80、90 年代乡镇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以广东、苏南最为典型,10 余年后,当中西部地区农村试图效仿这些发达地区利用集体土地、政府贷款、农村廉价劳动力组织乡村工业化的时候,这些地区95%以上的乡村集体企业已经被私有化人为地终结了。在农村社区范围内动员集体资源组织工业化的模式被彻底否定,贫穷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依靠民间个人资本的力量组织工业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东部的土地、资源、用工成本依然低廉的时候,外资和私营企业不会投资中西部,结果就是整个中西部广大腹地的工业化被终结,中国的工业化基本上等同于东部和中西部少数中心城市的工业化,于是,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潮汐一般地涌入东部和中西部中心城市的工业,无法兼顾农业,优质青壮年农业劳动力危机由此出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不足与粮食生产的耕地流失
用于粮食种植的耕地通常经由如下几个渠道流失:A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户往往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很难遏制其将低效益的耕地改作他用。B生态退耕。从改善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把不适宜耕作的耕地还林还草,提高耕地的整体质量。C自然灾毁。自然灾毁属于人力难以抗御之事。D建设占用。种植粮食的耕地流失中,可杜绝、可防范的便是城市建设占用这一部分。
工业园区、商住房地产开发占用的耕地,其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土地所在乡镇或村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它应归属于一个整体而不能量化到任何个人。农民个人通过如下渠道与土地发生联系:A在宅基地上取得住房;B在土地上耕作、养殖,获得家庭再生产所需要的粮食和其它农作物、畜产品;C出售粮食和其它农作物、畜产品获得经营性收益。农民单独或部分拥有的只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没有农转非的处分权。农村土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划、交易谈判、处置、分配土地出让金的整个过程垄断在县级以上政府手中,农民没有与土地的新使用者或县级以上政府面对面谈判的机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具备讨价还价的博弈能力。这是因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理人选由乡镇政府、村组织的主要领导直接兼任,乡镇政府、村组织位于科层级行政体系的末端,要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垂直领导,这样,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转化为事实上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有”。
农村土地征为工业用地、商住房地产用地,所有权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城市政府,经由后者,土地50 年或70 年的使用权被转移给私人资本。所有权转移就是交易,然而,这种土地交易是不平等的交易。首先,交易的发生与否,不是法律上的所有者表达自由意志的结果。土地一级市场的受让方(县级以上政府)依靠纵向行政体系的命令——服从关系,剥夺了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处分权,并代替所有者行使处分权,自买自卖。其次,交易涉嫌违法。法律保障政府征地的公权是为了公共利益。工业用地、商住房地产用地是典型的“资本利益”,根本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最后,交易没有体现土地价格。征地补偿只针对农户在该地块上的种植收益,补偿不超过30 年(一般为10~15 年),征地时一次性支付,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土地价格是土地未来收益的资本化。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土地的未来收益怎样确定?现行法律是按照农业用途确定的。而土地被征用以后的未来收益是工业建设、商业开发带来的。什么是资本化?资本化是指未来收益贴现到现在这个时点上的数值的加总,即∑ai /(1 + r) n。其中,ai为第i年的现金收益,r 为贴现率,n 表示第n 年。要把未来多长时间的收益贴现加总计算土地价格呢?理论上这个n 趋近无穷大,至少不会仅是区区30 年。显然,有关土地补偿的规定,没有把农地所有者的资本收益纳入考虑范围,也没有考虑正常的农业扩大再生产的收益,甚至也没有考虑第11 年或第16 年补偿年限以后的简单再生产。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的受让方)认为,失地农民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继续务农。各级政府既不对失地农民的未来生计负责,也不对粮食安全负责,只对自己任期内的现金流负责。
有一类代表性的研究机械地把农民和集体割裂开来,把县级以上政府视作公权力,农村集体视作次级公权力,农民个人视作私权利,认为土地一级市场的交易是公权力与次级公权力相勾结侵犯私权利(钟怀宇,2007)。事实上,集体经济组织在与县级以上政府博弈的过程中,之所以无法维护农村社区成员和集体的利益,原因不是缺乏意愿,而是缺乏能力,因为它本身既是经济组织,又是基层行政组织,处于纵向行政体系的末端,必须认可县级以上政府的决策。农村土地归属集体所有,并不能量化到任何单个农民,不能简单地说农村土地是农民个人的私权利。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公权力侵犯的并不是农民个人,而是农村社区成员和集体,即农村土地法律上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他们只能在生产过程中与土地相结合,而不能在生产过程之外占有土地,把土地作为私有财产。
四、集体经济衰落之后的粮食生产方式:资本化还是合作化?
粮食生产中劳动力或者耕地投入不足是表象,背后是集体经济的衰落。现有大部分文献把集体经济衰落的原因归咎于农村集体只是一个虚拟的产权主体,真正的所有者农民只有使用权和部分的、不完整的、以公共产品的形式取得的收益权,单独或部分都无权行使管理、处分的权利。然而,集体所有本来就不是小生产者私有制的集合体。集体所公有,其本意就是生产者在联合生产的过程中共同地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而不能在生产过程之外把生产资料作为私有财产转让、处分,获取溢价。集体经济衰落、农村凋敝、粮食安全受损,问题不在于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而是土地在农户手里的使用方式出了问题,他们一家一户分散地组织生产,而没有联合地社会化地使用土地。
种粮要获得较高的比较效益,必须纳入社会化生产过程。社会化生产不仅是为他人的需要而生产,更是组织化的群体生产。生产的各个要素和环节,包括生产、运输、物流、销售等,必须在社会层面上协调动员。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模式无法胜任农业的社会化生产方式,而是要把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化生产。土地集中往往被简单地等同于资本的兼并收购。事实上,中国在土地改革之后农村曾经广泛出现过的合作经济,是土地集中的另一种方式。两种方式都把土地集中起来,区别在于生产关系上——农民做雇工还是做股东。
(一)流行的思路:资本化
资本兼并土地、主导农业,农民沦为农业雇佣工人,这是农业资本化的主要表现。现在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是因为种粮获得的收益很低。当资本兼并土地、农民沦为农业雇工以后,种粮的收益在全产业链生产、品牌化、垄断化的条件下大幅提高,然而,农业生产的直接工人——沦为雇工的农民——获得的报酬依然是低的。他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土地的资本利得在若干年内归属农业资本家,而非农业雇佣工人。尽管土地在名义上依然归属农村社区全体居民集体所有,但若干年的使用权已经一次性廉价地转让给了农业资本家③。因为毕竟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回报低,农业雇工的工资很可能低于工业雇工,农业企业很可能雇不到工人,于是出现用工荒。如果提高农业雇工的工资,资本不会用利润去弥补人工成本的上升,一定会转嫁给粮食消费者,由此所导致的食物支出的增加会引发结构性的通货膨胀和社会恐慌。
更糟糕的是,资本看中的是土地的非农用途——开发小产权房、开展旅游业、租用农村土地投资设厂等,致使耕地流失速度更快。例如,长三角农地征用价格为 37.5 万~45 万元/公顷,农地出让价格为210 万~525 万元/公顷(一级市场),农地市场价格为1125 万~2250 万元/公顷(二级、三级市场)(范利祥,2006)。土地从农业生产用途转为非农用途的巨额差价对资本有着致命的吸引力。至于从事保鲜困难、运输费用高昂、国家严格调控涨价幅度、自然灾害风险很高的基本农产品的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很多资本兴趣并不大。
什么时候种粮的超额利润能够吸引大资本?回答是:粮食危机的时候。粮食消费具有刚性,只有当粮食产量不能满足养活全部人口的需求,粮食稀缺的时候,资本才会对种粮感兴趣。但是,大资本会节制粮食产量,就像石油欧佩克那样,通过限产来改变粮食的供求关系,从而维持垄断高价。
(二)另一种思路:合作化
一家一户的小农以合作社的方式联合起来,农民成为合作社的股东,这种合作化是在维持既定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内,在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的基础上,组建农产品合作社,加工或销售社员提供的商品。社员的主体是农户④,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才具备入社资格,土地必须用来生产农产品⑤;成员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权利,承担与本社进行交易的义务;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⑥;年终盈余首先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根据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分配。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时,仅退还原始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合作社的集体财产不可分割。
这种新时期的农村合作社,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合作社有着很多的共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两者的共性在于,均建立在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基础上,联合生产,按份分享劳动和土地收益。其根本区别在于,新时期的农村合作社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土地经营权归属农民个体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合作社则建立在土地小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实践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并不影响农户依据土地使用权入股、按股分享土地收益。
这种新时期的农村合作经济也与传统的集体经济有着很大差别,但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的集体经济否认农户个体或部分农户对土地的处置权;新时期的合作经济则在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承认农户对土地的流转、使用、收益、剩余索取等一系列权利。具体而言,在新时期的合作经济制度下,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股份的形式明确到成员个体,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产权无法分割到成员个体;在收益分配方面,新时期的合作经济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传统的集体经济则以按劳分配为主。
(三)合作化取资本化之利,去资本化之弊支持大资本改造农业的理由,归纳起来有这样几条:A把生产主体从一家一户的小农改造为现代农业企业。B实现专业化生产。推广农技、大型农业机械和农业生产标准,严格监控农作物生产的全过程。C建立品牌,由专业营销队伍推广市场。D大规模采购农资,具有买方垄断力。然而,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粮食合作社同样具备上述四点优势。合作社具有与公司类似的组织结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以及监事会成员;理事会负责聘请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专家担任经理。目前,中国多数合作社的经理由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仍属于传统型的合作社。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通常聘用专家经营管理。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农村能人发起合作社,亲自负责日常经营,对于充分调动农村社区资源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⑦。但是,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市场份额不断扩张甚至走向国际市场,经营风险复杂化,这种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模式,会暴露出若干弊端,突出的是经理人的自身素质问题。笔者预期,随着实践的发展,合作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将会进一步分离。
在生产环节,合作社整合原来每个农户单一的力量,实现粮食生产的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种粮综合效益。在市场环节,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创建品牌,统一营销,掌握商品粮销售的定价权;合作社统一采购农资,掌握化肥、农机具、种子等的议价权。例如,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粮食产销合作社,由具有多年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批发经验的农民发起,邀请种粮农户入社。合作社对种植粮食所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实行统一供应,由于购买量大,价格低,且质量有保证。合作社与社员协商粮食种植品种和面积,种植过程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实行统一管理,确保粮食质量稳定。收获的粮食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社员手中收购,经过合作社深加工,延长了粮食生产链条,提高了粮食的附加值。合作社还通过参股粮食加工企业,创建粮食加工品牌,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使合作社成员获得更多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合作社还统一将社员生产的粮食销售到北京的批发市场和超市,并参加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等,拓展了市场空间(杨东群等,2011)。又如,山东省海阳市粮食合作社统一为社员供应玉米种和配方肥,所有农资确保货真价实,价格均低于市场价。玉米种有品种介绍,配方肥有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社员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合作社根据农时季节及时指导社员进行病虫害防治,实行统防统治,提高了防治效果。在耕种、收获季节,合作社积极协调组织机械为社员播种、收获粮食作物(杨福丽、杨丽晖,2011)。
更重要的是,合作化不仅可取资本化之利,还能去资本化之弊。与资本兼并土地相比较,合作社具有以下优势:A合作化可以有效地避免耕地非农化使用,因为它规定社员缴纳股金的条件是同时必须交售农产品,主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B合作化可以有效地避免垄断集团限产,因为成千上万分散的小农家庭是合作社的基本所有者,他们之间很难达成限产协议。C合作化可以有效地调动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因为农民既是直接劳动者,又是合作社的股东,他们不仅获得劳动报酬,还获得农产品的增殖价值。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粮食产销合作社2009 年农民的分红收入为每股1550 元以及小麦200 公斤。如果社员不需要小麦,合作社还可以按市场价格发给社员现金(杨东群等,2011)。湖南省岳阳市隆平乌山贡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0 年发展优质稻面积 2.1 万亩,累计以高出市场价35%的价格收购优质稻谷1290 吨。2010 年,该社实现利润62 万元,社员按交易额返还和入股分红总额达到 42.8 万元,入社农户每亩增收 500 元。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 2010 年发展湘晚糯一号种植基地 6000 亩,糯谷价格达到创纪录的 3.5 元/公斤,比优质稻高 1 元/公斤,为社员增收近300 万元(孙忠,2011)。山东省琅琊琅新粮食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所形成的粮食种植面积达1600 多亩,2010 年向国家出售订单粮食近500 吨,合作社利润达到13 万元,社员人均收入达到7000 元,比全镇农民平均收入水平高出34%⑧。
支持资本化还有一个堂皇的理由,即当大资本掌握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以后,公权力与大资本博弈,相比公权力与农民个人或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博弈要困难得多。然而,土地以入股的形式集中起来,公权力与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博弈,相比与单个农户或隶属于纵向行政体系末端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博弈,也困难得多,公权力对耕地的侵犯也会得到有效遏制。
五、结论
粮食危机可能性的上升,并不是如同某些流行说法,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的结果,恰恰相反,正是农村集体经济衰落,资本侵蚀农村社区全体成员的集体所有权的结果。资本下乡是这种侵蚀的延续。
私有化使农民成为雇佣劳动者;集体化或合作化则使农民成为所有者。雇佣劳动者或所有者的身份对劳动力投入粮食种植的激励有着本质的区别。雇佣劳动力的工资本质上取决于维持生存水平的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维持一个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衣食住行的货币价值与维持一个城市工业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衣食住行的货币价值,在现阶段仍然有着明显的差距,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农业雇佣劳动力的工资会大幅低于城市工业雇佣劳动力的工资,这就决定优质青壮年劳动力投入农业尤其是粮食等种植业的积极性不可能高。怎样从根本上把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那就是,让农民以所有者的身份投入农业生产,既获得劳动报酬,又获得土地的资本报酬。其结果是,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农业和农村,具有工业和服务业生产比较优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
在维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资本下乡兼并土地,是把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农户以土地入股参加合作社,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仍然归属于一家一户的农民手中。没有任何制度约束资本必须把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种植;大城市近郊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媒体当作农村致富的典型广为宣传的乡村旅游、“农家乐”,许多都建筑在耕地之上。虽然在统计数字上这部分土地依然被计算到可耕作土地之内,但实际上,它们并未用于农产品生产。反观合作社,它有着明确的约束耕地使用方向的制度设计,它分红的主要依据是农户交售农产品的数量,入社农户必然把耕地切实地运用到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可以反过来有效地约束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乡村干部与组织起来的农民合作社博弈,相比与单个农户博弈,要困难得多。这就可以有效地限制耕地在少数几个乡村干部的操控下非法转为非农用地。
为了维护粮食安全,决不能轻率地把集体土地卖给私人资本。通过粮食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对于稳定中小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稳定农业和农村发展,保障粮食供给,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参见《中国成大豆进口大国粮食安全观发生深刻变化》一文对李国祥的采访,新华网(www.xinhua.net.cn),2011年2 月12 日。
②例如,大邱庄在1995 年底开始公司制改造,每个公司集体股达到25%~30%,集团公司的董事持有的股份分别达到50%、60%甚至 75%。为了使集体尽快从企业退出,每个公司前三年所得利润只有一小部分用于现金分红,大部分用作增加个人股份。又如,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造纸机械厂(1992 年改名为淄博昌亚股份有限公司)1988 年实行股份合作制时,企业净资产的 70%为集体股,30%为职工基本股。1994 年该公司二次转制,镇政府将大部分股权出售给企业,仅保留10%的集体股,总经理及三个分厂的经理共四人通过“定向出售,认债购股”(购股时不支付现金,逐年以企业的红利来还债,分 3 年还清;所持股份 5 年后才可转让)的方式占有企业 60%的股份,其中,总经理占有30%,分厂经理各占10%,职工和企业外的股东300 多人占30%(谭秋成,1999)。
③安徽小岗村2006 年推动成立了一个养猪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采用的办法是,村集体向农民反租土地再租赁给企业。一家外地商人来小岗村投资兴建了“小岗村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规模化养殖,雇佣本地农民,月薪 800元。
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 80%;其余成员为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成员总数 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 20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⑤例如,浙江涌泉柑橘产业合作社规定,入社社员的橘园面积必须在5 亩以上;浙江温岭草鸡合作社规定,年销售30万只鸡以上规模或年饲养量5 万只鸡以上规模的农户才能入社;吉林省梨树县太平乡百信农民合作社规定,养猪规模达到50 头以上的农户才能入社。
⑥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合作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⑦当前的基层合作社中,能人领办人已占各类领办人的60%以上。合作社即使是由农民之外的力量来领办,也往往需要先联合农民中的能人。
⑧《琅琊琅新粮食合作社:提振农民信心》,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www.b2cf.cn),2010 年12 月18 日。
参考文献
〔1〕茅于轼:《再谈18 亿亩耕地的保护》,《农村金融研究》2009 年第8 期。
〔2〕胡莹:《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看世界粮食危机》,《特区经济》2009 年第4 期。
〔3〕张勇:《从粮食危机反思拉美贸易和农业政策改革》,《拉丁美洲研究》2009 年第6 期。
〔4〕张亮亮、张晖明:《国际油价、生物燃料与世界粮食价格上涨》,《江淮论坛》2009 年第3 期。
〔5〕王新胜、万铀能:《初探粮食危机背景下的耕地流失现象》,《中国集体经济》2010 年第1 期。
〔6〕赵献林、王爱玲:《农村劳动力危机与国家粮食安全隐患》,《河南农业科学》2009 年第1 期。
〔7〕晋洪涛:《农户行为“四化”:粮食安全潜在危机与政策建议——基于河南24 县455 户农民调查》,《经济问题探索》2010 年第12 期。
〔8〕李昌平:《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瓦解是未来粮食危机主因》,《财会研究》2010 年第4 期。
〔9〕张步江:《“十一五”乡镇企业往哪走?》《人民日报》,2007 年1 月29 日。
〔10〕盛来运:《中国农村劳动力外出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7 年第3 期。
〔11〕冯曲:《世纪末的变革: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一个评注》,《世纪中国》,2003 年10 月10 日。
〔12〕钟怀宇:《非私有化条件下农村征地中的权益均衡》,《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 年第1 期。
〔13〕范利祥:《农民是否参与征地增值收益成国土部调研焦点》,《21 世纪经济报道》,2006 年6 月21 日。
〔14〕杨东群、李先德、马晓春、王士海、赵明、王盛威:《扶持粮食合作社,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基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镇粮食产销合作社的调查》,《农村经营管理》2010 年第6 期。
〔15〕杨福丽、杨丽晖:《海阳市粮食合作社服务四到位 社员得实惠》,山东省农业厅山东农业信息网,2011 年5 月26 日。
〔16〕孙忠:《粮食合作社种粮添信心》,中国粮油网国内新闻,2011 年2 月22 日。
〔17〕谭秋成:《乡镇集体企业中经营者持大股:特征及解释》,《经济研究》1999 年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