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大才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东南学术》 发布时间:2015/09/13 浏览次数:14次
【摘要】集体经济有众多优势,为许多人推崇,但是集体经济的形成和有效实现是有条件的,只有具备条件后才能够形成和有效实现。“中国式产权制度”为集体经济形成提供了天然的整合条件。相对于欧洲、美洲产权制度,“中国式产权制度”更易形成集体经济。共同利益为集体经济形成提供经济基础,比较利益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提供了经济动力。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取决于产权结构与利益结构的组合,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程度和有效实现的区间则取决于产权、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集体经济有效实现; 中国式产权制度
集体经济是人类的理想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从经典作家到空想社会主义者,从马克主义到新马克思主义无不崇尚集体经济。虽然集体经济是“理想类型”,但人类社会却总是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组织方式。原始集体经济解体,空想社会主义集体实验失败,中国、前苏联大规模的集体化也走向个体化、私有化。人们对集体经济能否存在以及持续发展开始质疑,有些还完全否定,批评其为“乌托邦”,甚至“谈集色变”。在古代的、当代的、现代的集体经济走向衰落、解体的同时,广东省顺德、南海等地的股份社,山东东平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却悄然形成,运作良好。这些发展的个案,为我们重新认识集体经济,探寻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条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样本。本文主要从产权和利益两个维度回答两个问题: 一是集体经济( 组织)如何才能够形成; 二是集体经济如何才能够有效实现? 笔者认为,产权与利益是集体经济(组织) 形成和有效实现的最重要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
一、产权、利益与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是指共同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经营、共同分配或共同生活的一种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1除了原始公社以及中国农村人民公社的大食堂具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和实践外,集体经济主要是指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生产经营,按照生产资料、资本共同分配成果的组织体和经营体。集体经济是一种与私人或者家庭所有和经营相对应的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产权、利益密不可分。产权的共占性、相关性和利益的共同性、关联性是集体经济或者共同体形成的重要条件。
(一) 产权与集体经济
早期的经典作家都讨论过产权与共同体的关系。柏拉图认为,建立理想的城邦应该实行财产公有,土地公有,共同分配,共同生活。2他建构的“理想国”就是一种典型的集体经济。亚里士多德也研究理想国,他的理想国与柏拉图相反,在财产私有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即以土地、财产私有为基础建设共同体。前者认为,产权公有才会有“良善”的共同体; 后者认为,产权私有也会形成好的共同体。3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通过对易洛魁人、希腊人、罗马人、克尔特人、德意志人的历史研究,得出了结论: 原始公社或者氏族部落与土地共同所有、占有有一定的相关性。4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评》中对产权与共同体也做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 暂时的) 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显然,马克思不同意产权公有决定部落共同体或者原始公社的存在,但他认为,在“农业公社”中,土地是“共同体的基础”。5 “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6“土地公有制,一看就很清楚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7产权公有或者国有是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重要条件,“要使集体劳动在农业本身中能代替小土地劳动这个私人占有的根源,必须具备两样东西: 在经济上有这种改造的需求,在物质上有实现改造的条件。”8
其实,以地权共有,家庭占有、使用的俄罗斯的公社( 又称米尔) 和以产权共有、共同分享成果的中国传统家产制( 家族共有财产) 能够长期存在,说明了产权共有性质对共同体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与此相反的是西欧,产权从部落或者家族共有转为家庭私有,这种过渡炸毁了“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也炸毁了“共同耕作制”。9西欧的历史说明,产权共同占有,公社、集体就存在; 产权私有,公社、集体就被“炸毁”。这充分说明了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10
最早将产权与集体经济结合起来的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认为,乌托邦应该“实行财产公有,按需分配”。11傅立叶、欧文则通过自己的社会实验,建设合作社以试验共同生产、共同生活。空想社会主义者痛恨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其实验就是在财产公有的基础上的共同劳动、共同分配。这种将产权与集体经济联结起来的实验虽然失败,但是它给社会主义者提供了一种思考的方向。
如果说空想社会主义只是小范围的、小单位的实验,前苏联和中国则进行了大规模的国家实践。列宁认为,公共的、集体的、共耕制的、劳动组合制的耕种方法具有优越性,能够吸引农民参加集体经济。12斯大林更是认为产权公有是集体经济的前提,“我国没有土地私有制,土地是国有的,这大大有助于集体化。”13毛泽东也认为,合作社内部的矛盾要通过集体所有制才能够解决。14 他还认为,土地产权决定集体经济的形式,“合作社有低的,土地入股; 有高的,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15前苏联、中国也按照上述观点进行了以国家为单位的集体经济试验,取得了国家试验样本。
经典作家的理论分析、空想社会主义的理想设计以及两个民族长期的自然演化历史和两个国家的巨大社会试验都说明了一个问题: 产权与共同体、集体经济有着重要的内在关联。公有产权是形成共同体、集体经济的重要条件。经典理论、理想设计和社会试验具有时代的局限性: 产权公有以“公”的程度为好坏的依据,集体经济则以“统”的程度为好坏的标准,具体来说就是“越公越好,越统越好”,导致两者之间的关联、组合趋于僵化、生硬和单一。经典理论、理想设计和社会试验只是试验了最理想或者最极端的情况,没有考虑到产权公有的各种类型和集体经济的多种形式及其组合,没有探讨两者发生关联的条件。经典理论、理想设计和社会试验及其建立的理论,无法解释中国山东东平、广东顺德、南海等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类集体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因此,研究产权与集体经济需要跳出“产权越公越好、集体越统越好”这种思维定势,对产权公有类型和集体经济形式进行深入分析,寻找两者之间多种内在关联以考察集体经济实现的可能性。
产权类型多种多样,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产权类型可以形成不同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见表1) 。
第一种类型,产权共同所有、共同占有或出租经营、共同分配。在共有产权下,共同体或者集体选择共同占有、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共同分配,即“五共”型的集体经济( Ⅰ1) 。这种集体经济只在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原始公社、氏族部落、家族家产制或者1958 年的实施“大食堂”的农村人民社会存在,它是一种紧密型的集体经济,也是一种要求特别高、极难实现的集体经济形式。如不共同生活,则形成非“大食堂”时期的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 Ⅰ2)。如既不共同生活,产权也不共同生产和经营,而是出租经营,集体成员共同分享成果,则可以形成中国传统式的家产制集体经济、统分结合条件下集体经济出租、集体控制的集体土地、资产的组织形式都可以归为这种类型( Ⅰ3) 。
第二种类型,产权共同所有、家庭占有或承包、家庭经营。这可以延伸出两种类型,一是家庭自我经营,在这种经营形式下,集体或者共同体因为土地共同所有而提供一定的公共建设、安全保障等服务,形成一种较为松散性的集体经济。改革开放初期,统分结合条件下的集体经济就属于这种类型( Ⅱ1) 。二是生产协作经营,产权家庭占有、经营,但是在生产的某些环节,如生产资料购买、产品销售等环节进行合作。这会形成一种经济协作或者经济合作社。在这种条件下,集体经济只有一定的服务功能或者一定的协作功能,属于一种松散型的集体经济(Ⅱ2) 。当前各地的一些生产、销售合作社属于这种类型。
第三种类型,产权共同所有、家庭承包、流转经营。流转经营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将土地拿出来与其他主体合作经营,合作共同体共同占有、使用产权,共同经营、共同分配。可以共同劳动,也可不共同劳动。如果是共同劳动构成合伙经营集体经济,如不是共同劳动构成合作经营集体经济( Ⅲ1) 。二是产权占有人以产权入股形成集体经济,集体占有、使用产权,产权占有人按股份分配红利,集体经济实现的形式是股份制经营( Ⅲ2) 。在产权集体所有条件下,这种形式较为灵活且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它要求: 产权可以多元分割、多个主体共同占有,特别是家庭要有承包权( 社区资格性质) ,承包权可以经营权分享,经营权可以有偿流转,否则难以形成多元化的集体经济形式。
第四种类型,产权私有,集体共同占有或者经营,按约或按股分红。这有两种形式,一是按照产权数量,或者约定的方式分配经营成果,这形成私有条件下的合作经营型集体经济( Ⅳ1)。二是按照出资的股份分配经营成果,这形成股份制集体经济( Ⅳ2) 。也就是说,集体经济可以在产权公有基础上形成,也可以在产权私有基础上形成。两者的区别是: 在公有基础上比较容易形成,因为本身就有产权相关、利益相联,特别是有共同利益和共同需求的优势; 产权私有则没有这种先天的优势,需要相关主体自己创造条件,以利益需求来吸引,与前者相比,少了产权相关的优势。西欧、美国的股份合作制属于这种类型的集体经济。
从以上的分类可以看出,产权公有易于形成集体经济,但是仅有产权公有还不足以形成集体经济,还需要产权的多元化,即要有承包权或占有权,而且产权可以分离流转。产权私有也能够形成集体经济,但是流转出的经营权必须为集体共同占有,否则无法形成集体经济。不管是产权公有还是产权私有要形成比较有效的集体经济都需要创造出两类产权: 个人产权( 如承包权) 和集体占有权。从经典理论、理想设计和社会试验来看,倾向于将集体经济等同于传统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即第一种类型的集体经济。这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要求最高、条件最苛刻,而且与人类的自由的个性不太相适宜,最不容易实现。理想设计与社会试验的失败均源于此。其实,产权类型多样,集体经济也可以有多种形式,最容易实现的第三、四种类型的产权结构,可以形成多样化、多类型的集体经济形式。东平土地股份合作社、珠三角的股份社属于第三类集体经济,欧美的股份制经济属于第四类集体经济。
(二) 利益与集体经济
利益也是集体经济或共同体形成和实现的重要条件。共有产权只是为形成集体经济提供了可能,但是要形成集体经济,还需要利益因素。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恩格斯也认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7集体经济、共同体是一种经济关系,要通过利益来吸引。人们组织起来共同生产、共同生活、共同活动也是为了利益。马克思认为,部落集体生产是利益需求的结果,“这类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18列宁批评只凭热情和勇敢发展集体经济的观点,“必须永远不再把事情建立在热情和勇敢精神的基础上,因为人们不能够成年累月地处于神魂颠倒的热情状态之中,迫使他们工作的只能是经济上的必要。”19毛泽东在鼓励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过渡时曾经论述过利益与集体经济的关系,“人们看见了大型社和高级比小型社和初级社更为有利的时候,……他们就会同意并社和升级的。”20集体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一种组织形式,它需要有一定的利益吸引,否则难以形成。
共同利益是集体经济形成的前提条件。集体经济和共同体的形成仅有利益还不行,还要有共同利益( 参见图1) 。马克思认为,“公社成员不是通过创造财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通过为了对内对外方面保持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 想像的和真实的共同利益) 所进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21共同利益,包括“想像的”和“真实的”共同利益决定公社这个共同体的存在。马克思还多次讨论了共同利益对共同体的作用,“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22“普遍利益”就是一种共同体的利益。马克思还反证了利益的同一性与共同体的关系: 农民没有“利益的同一性”,因此无法“形成任何的共同关系”,无法“形成一个阶级”。23 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讨论共同利益与集体经济的关系,但是他分析了共同利益与阶级共同体、宗族共同体以及其他共同体的关系。集体经济作为一种共同体的形式,同样离不开共同利益,或者说集体经济要形成必须以共同利益为前提条件。
比较利益是集体经济形成的经济基础。经典作家、理想设计和国家试验都看到了集体经济形成的现实条件———利益,前提条件———共同利益,但是他们忽视加入集体成员还应该获得比较利益。没有这个比较利益,既使有共同利益、共有产权,集体经济也难以持久,难以有效实现( 参见图1) 。所谓比较利益或者比较收益,就是产权占有人从集体获得高于产权人自主经营收入的收入,即如果产权占有人从集体获得的收入不能大于自主经营的收入,就不会自愿参加集体经济,而是选择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所以,集体经济要形成,产权占有人要能够获取比较收益。比较收益是产权人加入集体经济的“门槛”,即要形成集体经济必须有“门槛收入”。
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比较利益必须适度。比较利益是集体经济形成的经济基础,但是比较利益必须适度。从产权占有人来看,比较利益越大越,加入集体经济的意愿越强。从集体经济可持续的运转和发展来看,比较利益必须有度,适可而止。比较利益的最高限额是可以确保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时的利润分配。所以,比较利益的最低限度是产权占有人自主经营获得的平均收益( 可以用土地出租的平均租金来代替) ,最高限度是能够确保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时在利润分配中所能够获得的收益。比较利益位于这个区间时,集体经济能够有效实现( 参见图2) 。
(三) 产权、利益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
共有产权为集体经济形成提供了条件,共同利益为集体经济形成提供了经济基础,比较利益则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提供了动力基础。仅有共有产权不足以形成集体经济,需要利益诱因; 仅有共同利益也不足以形成集体经济,需要共有产权这一关联因素。仅有共有产权、共同利益有可能形成集体经济,如果没有比较利益,形成的集体经济也无法持久,无法有效实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人民公社只有共同利益、共有产权,而没有比较利益,所以集体经济无法持久、无法有效实现。在此,我们可以假设: 集体经济是共有产权、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的函数,即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取决于共有产权、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
产权与比较利益的组合决定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虽然集体经济取决于共有产权、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但只要有比较利益就会有共同利益,因此可以将模型简化为产权与比较利益双因素模型。在此将产权定义为集体共有基础上的个人化程度,它与比较利益一起决定集体经济的模型。从极端值来看,可以形成四种比较极端的模型( 参见图3) : 第一种模型,产权个人化程度低、比较利益也比较低时,将形成传统的集体经济,即前面所说的紧密型的集体经济,产权占有人对产权控制比较弱或者没有,从集体获得的收益比较低。第二种模型,产权个人化程度高、比较利益也很高,这种情况就能够形成现代的集体经济,也就是在表一中的多元型集体经济。第三种模型,产权个人化程度低,或者个人对产权没有影响力,但比较利益较大,这属于集体比较强势的一种集体经济,可以说是“超级集体经济”,如河南的刘庄、天津大邱庄等。第四种模型,产权个人化程度高,但是几乎没有比较利益,这其实就是一种集体经济不发达的个人经营方式,或者说集体不发达的双层经营———集体统一经营,农户分散经营。另外,在实践中,在这四种模型之间还有很多不同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产权与比较利益决定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区间。前面我们已经从比较利益的角度确定了集体经济的上限和下限,如果将产权因素考虑进来,将会进一步界定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区间( 参见图 4) 。随着产权发展,共有产权的其他权利如承包权、占有权、经营权、分配权会逐渐个人化,将这种产权可控制程度称之为个人化程度,其对应的是集体化可控程度,它们与比较利益一起构成了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区间。产权个人化程度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它是个人对产权的控制程度; 另一方面,它又是所有者———集体对产权的影响程度或可控程度,两者决定集体经济在产权因素方面的上限和下限,加上比较利益所确定的上限和下限,集体经济能够有效实现的区域就是图4 的斜线部分。所以,我们可以说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区间就是产权个人化程度( 集体可控程度) 和比较利益大小所围成的区域,产权的个人化、比较利益的大小决定了个人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边界。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取决于共有产权、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或者说前者是后三者的函数。其中,在集体共有基础上的产权个人化程度是集体经济形成的充分条件; 共同利益是集体经济形成的必要条件和经济基础,在共同利益中的比较利益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动力基础。在集体共有基础上产权个化程度和共同利益决定集体经济能否形成,比较利益确定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区间,也可以说决定其持续性、有效性。
二、产权、利益决定集体经济的历史演变
产权、利益及集体经济的关系还需要从历史实践中得到检验。不管东方还是西方,利益的内涵和功能大体一致。对集体经济的影响而言,利益因素最大的差别就是共同利益、比较利益的多少问题。相对于利益的普适性,产权则有着东西方之别,中国传统的土地产权制度被马克思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其重要特点为: 个人不直接所有,只是占有人,土地产权为其他更大的“共同体之父”所有。24马克思认为,这种地权产权制度决定东方实行专制主义。其实,这种特殊的产权制度还是中国集体主义、集体经济形成的重要因素。25下面笔者就从“中国式产权制度”与利益来考察“中国式共同体”———集体经济的历史演变和发展。26
(一) 传统家产制集体经济
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是私有的,但是这个私有程度受到的约束比较多。一是受到家族、村庄的影响,如土地转让有邻里、家族优先权。农民将土地出卖时,优先卖给族人、邻里。二是受到国家的约束,皇帝有最终的所有权,因为国家都是皇家的,属于私人的土地也应该是皇帝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种所有制的一种体现,就是说天下都是皇家的。马克思引用贝尔尼埃的话语坚持这种观点,“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27。虽然中国并非如此,但是这两个问题说明了中国的土地私有权受到了一定约束,并非是完整的私有权,在某种程度上为其他人所共同享有。
在传统中国,大部分的家族、村庄有一定的族田、祠田、学田、庙田、坟地等公共土地、公共资源。这些产权为同族共同所有、占有,其收益主要用于: 一是祭祀活动。二是慈善和福利,家族以这些集体资产及其收益为同族中的弱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求救济。三是资助年轻族人的教育。四是编辑、修订族谱。28五是如果家族与村庄重合,家族还具有安全、纠纷调整及生产公共设施建设、维修等保障功能,其支出主要源于家族产权的收益或者农民集资。
中国传统乡村的土地制度与俄罗斯的公社( 米尔) 不同,共同体中有私有土地,也有公有土地,而且私有和公有都不能进行再分配、再调整。29 土地的公有性质从两个方面得到体现: 一是家族所拥有的土地是公有的; 二是私人土地因为邻里权利、家族权利而带有些许公共性。从利益来看,共同体成员从公有产权获得共同利益,但是比较利益获得比较少。当然如果从归属、认同感来看,也有一定的精神利益。30 从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来看,公有的产权共同所有、共同占有,但是采用出租经营、委托经营方式( Ⅰ3) 。这种集体经济无论从家族共同体来看,还是从家族成员来看,并非是以经济利益为目标,而是以信仰、精神利益为目标。所以,家产制集体经济是一种以精神为目标的共同体,其存在源于产权共有和共有产权收益资助的活动。可以说,家产制集体经济因为有共同产权、共同利益的条件,形成没有问题,至于是否有效实现则取决于家产制集体经济为成员提供的比较利益。因为家产制集体经济不以利益为目标,而是以家庭以及整个家族共同体的存在为目标,所以家产制集体经济就只能形成,勉强维持而无法有效实现和持续发展。可以说传统家产制集体经济的特点是“多而不强,凝而不聚,成而不久”。在传统经济时期,家产制集体经济只是家庭制经济的一种补充,而非主流。
(二) 合作社式的集体经济
1950 年的土地法的实施,标志着土地改革的全面实施,1953 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建立起了农民个人所有制,但是农民个人所有、农户经营无法解决公共设施问题,也无法制止农户之间的两极分化问题。因此,国家决定推进农户间的互助合作,1951 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定》,要求大力推行互助合作,发展互助组。31 1953 年底毛泽东决定,把合作化的中心由发展互助组改为发展合作社,并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加速了合作化的进程,1954 年春合作社从1 万个左右发展到7 万个,1954 年底达到了60 万个。32 快速推进产生了不少问题,各地出现了新建合作社垮台散伙、社员退社以及大批出卖牲畜、杀羊、砍树的现象,中央决定出台文件进行整顿。33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调整中断,1955 年夏季以后,中央又掀起了以建立高级社为目标的“农村社会主义高潮”运动。高级合作社推行非常快,1956 年底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 88%。34高级合作社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益,1956 年的粮食反而减产,这是1949 年以来的第一次减产。35
在短短的五、六年中,中国农村的经济体制经历了家庭单干、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四种形式。这四种形式也是从个人经营向集体经营的一个快速发展过程。互助组只是生产环节的互助,生产资料、生产成果均由农户支配,属于劳动或者生产工具方面的合作,只能算是劳动合作组或者生产资料合作社,还算不上比较典型的集体经济。
初级合作社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经济( Ⅳ1) ,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合作社控制、占有、经营土地,农民共同劳动,即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合作社控制土地占有权和经营权,农民按照劳动、入社土地分配成果。初级合作社控制的产权具有公共性。从制度设计层面讲,初级合作社具有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强迫、命令情况,初级合作社运行得不太好。如1954 年浙江省耕牛减少了5.7 万多头,猪、羊减少了1/3 至1/2,卖家具、吃种子粮、逃荒、要饭、卖子女、老弱饿死等现象累有发生。36另外,1953 年实施统购统销,当年比上年增购30%,1954 年又增购超过了 12%,买“过头粮”现象普遍。37合作社不仅没有比较利益,连共同利益都受损,有些地方甚至连农民的“口粮”都不能保障,利益因素从吸引因素变成了排斥因素,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条件背道而驰。
高级合作社则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变成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占有者、经营者,也不再按股分红,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从此不再存在。这是一种典型的、理想型的,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构想大体一致的集体经济形式。从集体经济解释模型来看,产权共有、共占、共营为集体经济打下了基础,但是必须看到这个基础是强制形成的; 理想主义的高级合作社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可见,高级合作社只有“强制创造”的集体经济形成的条件,并没有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高级合作社式的集体经济只能在“强制力”下存在,一旦强制力不存在就会解体。因此,强制形成的高级合作社只是一种生产资料的简单联合,而不是以产权、利益为内在纽带的共同体,不是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 统制型的农村人民公社初
级合作社是以自然村或者生产小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高级合作社是以行政村或者生产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决策者认为这种集体经济规模太小、公有的程度不太高,希望在农村建立规模更大、公有化程度更高的集体经济。1958 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要求一乡一社,2000户左右为宜,进一步发展可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1958 年9月底,全国已建立了23384 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0.4%,每社平均 4797户。农村人民公社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一大二公、政社合一。所谓“大”是规模大,以乡甚至数乡为单位; 所谓“公”就是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公有化程度高。所谓“政社合一”就是以乡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以乡政府为单位的管理组织合二为一,即政权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统一起来。38 简单点说,农村人民公社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甚至在大跃进期间实施过“大食堂”,即共同生活,不过很快集体食堂就解散( Ⅰ1) 。
以公社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管理组织,单位太大,实施困难,而且存在生产资料平调现象,平均主义严重。1960 年11 月国家对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进行调整,提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队为基础”是指生产大队,即大队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和经营者,以大队进行成果分配,大队是生产经营核算单位。这种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模过大问题、平均主义问题。为此,1962年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把基本核算单位从大队下放到生产小队。39生产小队成为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经营者,也是成果的分配者,这使生产资料占有单位和生产、分配单位相对一致,从而使生产、分配统一起来了( Ⅰ2) 。
从集体经济解释模型来看,集体产权的公有化程度更高了,土地、畜牲和农具全部为集体所有。当然这种产权的公有是强制的。在农村人民公社期间,农民也没有获得实质性的收益。1957 年到 1978 年农民人均分配收入只增加了33.3 元,年均增加1.59 元。农民人均粮、油消费水平,折成贸易粮和食用植物油之后,实际是下降。40也就是说,农村人民公社是一种强制性的集体经济,强制形成后并没有带来共同利益,更没有比较利益。所以以强制性的集体公有、占有、经营生产资料,以共同劳动、共同分配为特点的集体经济因为共同利益和比较利益不存在而无法有效实现。这就说明了以强制为手段创造可以形成集体经济,但是不可能持久,加上共同利益、比较利益无法保障,根本无法有效实现。41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集体“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42
(四) 统分结合的集体经济
虽然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进行调整,最后变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治理单元与文化单元、产权单元逐渐趋同,但是这种集体经济始终存在三个无法克服的问题: 一是强制的组合,恩格斯曾经精辟的分析,不能强制搞国家社会主义,否则“人们多半只是自觉地或者完全机械地行动,而不知道他们做的是什么。”43二是平均主义问题,即“大锅饭”的问题,导致集体成员的积极性不足。44三是“搭便车”问题。45 另外,再加上国家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来强制征购粮食,农民不仅无法获得比较利益,而且连共同利益也无法保障。因此,农村人民公社的改革势在必要。
1978 年安徽、四川、贵州等地借灾荒开始实施“借地渡荒”、“包产到户”。这一政策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1978 年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 》。文件规定,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 恢复按劳分配,实行定额制或大包干,允许“包工到组”,但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979 年9 月中央召开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不要包产到户”,但是少数地方的村庄可以“包产到户”。1980年9 月中央召开各省区第一书记座谈会,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这个纪要简称“75 号文件”,文件规定“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1982 年中央颁布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这也是有关三农问题的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包产到户是一种社会主义经济,承认了其合法性。1983 年 10 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体制。从此建立起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分户承包、家庭自主经营、农民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也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Ⅱ1) 。
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农户拥有承包权、经营权,收益分配采取“交足国家、留足集体、剩下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同时,集体因为土地所有关系和共同体的管理关系,为农民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如水利服务、信息服务等,此外部分村庄还有集体经营的经济。产权的公有为集体经济的形成提供了条件,集体统一经营及水利服务等提供了共同利益,集体经济可以形成,但是能否有效实现取决于集体能够给成员提供的比较利益。大部分的村庄将土地承包给农户,集体收益所剩无已,无力给农民提供比较利益。因此,不能提供比较利益的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只能是一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实质的家庭经营”。另外,承包土地可以定期调整或者“微调”的村庄,集体经济则体现为一种类似原始公社的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