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 勇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09/12 浏览次数:24次
在当今中国,集体经济 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领域。这在于中国的土地仍然为集体所有,作为具有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农民,其生产生活一体化,如何在集体成员共有的土地上实现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成为一个仍然值得探索的问题。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于集体经济,不能因为有难度而放弃其追求,也不能因为有价值而不顾条件。因此,“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这一命题具有特殊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创新集体经济的价值首先在于将思想从僵化思维中解放出来,赋予集体经济以新的内容
以往对集体的理解,是在集体化过程中产生的,特别是这种集体化是在强大的外力推动下进行的,因而过于强调集体的整体性,而忽视了集体的个体性。应该看到,集体是各个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集体经济是各个所有者共同联合的产物。集体所有是基础,共同发展是目的。共同发展就包括每个个体的发展。因此,集体经济是个体和集体共同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这一认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集体经济并不直接等同于集体共有经济,它还包括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的集体成员的个体经济。集体共有经济是集体所有权基础上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的经济,而由集体所有权派生和延伸出来的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个体经济也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前者是狭义的集体经济,后者是广义的集体经济。从个体与集体相互作用的角度看,使用广义的集体经济更有利于探索多样化的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个体家庭承包经营也属于集体经济的内容,但这一集体经济显然不同于原来只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形式。
二是集体经济并不直接等同于共同产权、共同劳动和共同收益三位一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我国的集体化过程中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型,因此人们很容易将这一原型视之为标准的集体经济,否则就是非集体经济。这正是历史上长期将包产到户简单等同于传统个体经济并视之为洪水猛兽的重要原因。应该看到,集体经济组织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只是一个模式。统一劳动经营属于集体经济,分户劳动经营也属于集体经济,家庭承包基础上的合作经营更是集体经济,且是一种新的更高层次的集体经济。刘荣荣认为集体的转变有两个环节:“一是个体从传统集体中分解出来变成权利主体,二是分解出来的权利主体按照新的交往方式和行为法则重新组合起来。这两个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进程。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势必会消极看待旧集体的分解过程,以为其终点必然是社会的原子化和沙漠化。”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等同于共同劳动。我国集体化过程中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劳动与劳动的联合。而随着生产发展,除了劳动联合以外,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愈来愈多。特别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使集体成员既是劳动者,也是资本所有者。有集体成员即使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劳动,也不排除他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等于仅仅只有集体成员参与的经济。我国的集体化是在地域性村庄和经济型组织同一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体所有权及其相应的集体经济具有相对封闭性。应该看到,随着生产方式的日益社会化,集体经济的地域封闭性也会打破,并呈开放状态。原属于本集体成员共有的集体资产有可能融合在更大的经济体内,成为混合经济体中的一部分,如江苏华西村股份企业经济的产权和收益者并不只是属于原华西村成员。原归属于本集体成员的集体经济也会有外来成员的参加,如集体企业中的外来人口和外来资本。
二、创新集体经济的价值还在于实践上改变对集体经济的固化模式,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是一种相对传统个体经济更为复杂的经济形式,是参与其中的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有可能产生比个体经济更大的收益,但所要求的条件相应更高。长期以来,集体经济被固化为一种模式,从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这一命题的实践价值就在于重视实践,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无论是什么形式,关键在于有效。邓小平对待包产到户的态度就反映了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重视有效的标准。1962年7月7日,邓小平在共青团三届七中全会上,就主张使包产到户合法化:“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刘伯承同志经常讲一句四川话,‘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
三、中国是一个情况十分复杂的大国,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将是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体系
一是多层次。集体经济是一种比个体经济需要更多条件的经济形式,要随着条件的完善而不断发展,因此集体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早在1980年代初,邓小平针对包产到户的争议提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后来他谈到农村经济发展时使用了“两个飞跃”的提法。他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一提法既肯定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趋向和内在价值,又注意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层次。单纯从生产组织形式看,人民公社的规模更大,效益应该更好。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支撑,对于集体成员而言,其收益甚至不如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因此转型为家庭承包,随后又在家庭承包基础上向合作经营扩展。因此,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应该是多层次的。什么层次最合适,取决于相应的条件,而不仅仅是个人的主观愿望。
二是多形式。集体经济需要相应的条件。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大国,各地情况不一样。特别是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要求更高。不同的情况和条件,需要不同的形式来有效发展集体经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发展受到限制,重要原因就是形式过于单一化,且模式化和政治化。因此,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应是多样化的。邓小平认为:“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看用哪种形式能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就采取哪种形式。”“要承认多种多样的形式。”从总体上看,集体经济比较强调统一。这种统一性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但统一的形式却是多样的,关键在于有效。如山东曾经实行过“两田制”,将土地分为主要有家庭控制的“口粮田”和主要由村组织控制的“责任田”。但由于村组织控制的土地并不能有效实现预期目的,这一形式未能延续。由此有了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对土地的统一经营。这也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它能否延续,还取决于相应条件及其有效性。
三是多类型。集体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势,有一个不断探索、发展和丰富的过程。有些形式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便被制度化、规范化,可以说是法定类型。有些形式还处于探索之中,成效还有待实践检验和证明,也应该是允许的,前提是集体成员的自主意愿。我国农村改革之初在人民公社体制为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待兴起的承包经营的态度是“可以,可以,也可以”,就反映了鼓励探索的精神。因此,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是多类型的、动态的。
(本文刊载于《社会科学报》总第1432期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