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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研究

作者:王贻术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福建论坛》2013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73

【摘 要】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因其技术、制度及组织路径的便利性正成为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探索热点,因而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文章通过探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的特点,分析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制实现形式;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


一、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一种新的实现形式

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通常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生产资料所有制, 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一种所有制配置、组织和实施其各项产权权能的具体方式。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性质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①与所有制的变革相比,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转换不改变所有者, 只改变其内部产权的组合和配置,因而不改变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并且具有更大的可变性和灵活性。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变化,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运动的结果,这种变化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生产力的多层次性, 一种所有制可能出现多种产权配置方式,即多种实现形式。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建立起来的,并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产生了不同的实现形式。1978年以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采取的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197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方式,这是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飞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使我国农业生产重新采取了农户家庭生产经营这一最传统也是最有生命力的组织形式,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劳动生产力。据统计,从1978年到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从3.05亿吨增长到4.07亿吨, 农民的收入水平增长了2.69倍。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均田到户”的农地产权配置方式,形成了超小型的小块土地经营格局,农业生产仍未摆脱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2006年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平均每户农户经营耕地为9.1,每个农民经营耕地仅5.2亩。这种严重超小型、高度分散的土地经营规模已越来越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障碍。具体的说,其一,小规模分散经营仅能使农民维持温饱,无力使农民收入显著增长;其二,农地规模过小使经营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民弃农经商或进城务工现象普遍, 造成农业粗放经营,甚至大片土地抛荒;其三,农户的小规模经营使农户缺乏吸纳农业高新技术的物质前提,制约了现代农业科技的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因此,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必然要逐步推进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确立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地方就开始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探索,并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如农村土地股份制(即“股田制”)、“反租倒包”、“四荒”拍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因其技术、制度及组织路径的便利性,在当前更是成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具体的说:

1.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是以家庭生产经营为特征的,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是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前提的。只有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下,才能够采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才能带来较为可观的农业经营效益,才能让农户家庭通过种田过上体面生活。

2.与集体经营方式相比,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坚持了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也实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集中, 但农民失去了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业发展长期徘徊在较低的水平上。家庭农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者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必然要积极进行农业投资,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以提高农业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3.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适应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要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而言, 实践已经证明,农业生产所具有的空间上的广延性和时间上的继起性的特点,已使得家庭农场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农业生产中最可靠、最有效率的生产经营方式。目前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日本),普遍采取的都是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我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拓展起来的,除了在制度上具有连续性,组织上具有路径依赖性之外,还有利于大大促进农地经营的技术投入和技术实施,这使得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能够适应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二、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的特点

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不同,我国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而有着自身的特点:

1.我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存在着独特的村集体、农民、家庭农场经营者三方土地产权关系。一方面,从所有权主体看。法律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村农民集体”,村委会等村集体组织代表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但实际上,国家(各级政府) 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执行者,村集体(包括村集体组织)不能自行处置集体土地,并且在集体土地处置过程中只能按照土地原用途享受部分收益。另一方面,从经营权主体看。农民拥有的是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通过承包方式获得的经营权。但这种经营权所享受的年限是有法律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中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样,由土地流转而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土地经营权在享受年限上又要受到独特的限制。

2.我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行政依赖性。由于我国家庭农场土地产权关系的独特性,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必须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存在着小规模、分散化、碎片化的格局,单是发展一个面积在100亩的家庭农场, 平均就要涉及到十几户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滞后等原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无力依靠自身取得农场土地经营权,必须依赖行政力量的介入。政府还要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协调家庭农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的利益与矛盾。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家庭农场试点实践,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例如,上海市松江区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模式就呈现出政府强势主导的特征。当地政府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到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给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设定在80150亩之间。当地政府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设置了高门槛和严格的考核标准,并投入了巨额的财政补贴。

3.我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具有特定的规模特征。由于我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行政依赖性,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例如政府如何界定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对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我国在推进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作为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方式,因此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必须有利于引入先进的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业技术,以及现代的农业经营方式,从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必须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破解“三农”问题,要让尽可能多的农户家庭通过发展家庭农场过上“体面”的生活。政府在推动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另外,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在客观上受到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农村土地小规模碎片化格局等因素制约。因此,我国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规模将呈现出政府为主导、区域差异极大的特征。

4.我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的发展壮大需要有较长的时间。美国独立后在1802年确立了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1826年通过“宅地法”,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12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赠送106英亩的公有土地, 这使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以较大规模的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制度。我国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普遍推行, 一些地区也开始了建立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探索,如山西省部分地区在家庭承包经营推行不久就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了家庭农场,家庭农场集中承包了比一般农户多数倍以至一二十倍的耕地。2012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多万户,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个。但由于我国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经营权流转困难等诸多障碍,因此要实现从分散、小规模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到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模式的转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过程。

三、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土地产权关系复杂,不利于家庭农场的长期发展。土地产权关系的清晰和稳定,是家庭农场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安排,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涉及村集体、农民、家庭农场经营者三方的土地产权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给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带来的权利再分配与界定带来了困难,使得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的经营权利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因此,本文使用的是“家庭农场经营者”而不是“家庭农场主”的概念。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采取租赁方式的家庭农场获得的也只是租赁期内的土地经营权,但由于土地是私有的而且可以自由买卖,家庭农场主选择租赁还是购买土地的方式主要取决于二者的成本比较,家庭农场主有着比较稳定的预期,因而愿意进行农业的长期投入。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土地产权关系复杂而且缺乏稳定性,不利于家庭农场经营者对农业的长期投入和先进农业科技的应用,甚至出现部分家庭农场经营者破坏地力进行掠夺性生产的行为。

2.土地经营权流转困难,对家庭农场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我国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实现方式,而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主要的瓶颈和制约,其中地租是核心问题。由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租金实际上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报酬,这种报酬的性质如同地租。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低廉造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困难,其症结在于地租实体萎缩。实际上,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机制尚不健全,各地往往采用行政手段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价格采取的是政府指导价的方式,农民一方又缺少可以进行市场谈判的组织,所获得的租金更是低于其实际市场价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困难的另外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产权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农民30年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有明确保障,但对于土地承包期到期后的承包方式、是否会再次进行土地调整等问题,法律和政策上仍未有明确规定, 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彻底失去土地。再加上农村土地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农民根深蒂固的“恋土情结”等原因,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展缓慢。根据农业部数据,到2011年底,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12.77亿亩,耕地流转总面积达到2.28亿亩,仅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

3.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自身界定问题。我国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应该多大? 标准如何界定? 我国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既不同于传统的小农家庭生产经营方式,又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方式。美国农业部定义的家庭农场概念为:(1 生产销售农产品, 其数量需足以使得农场得到社区认可,以区别一般乡村住宅;(2 能够获得足够的收入(包括通过非农职业所得) 以支付家庭和农场运作费用,偿还债务,维持不动产;(3)由经营者管理;(4)经营者及其家庭可提供数量可观的劳工;(5)忙季可使用兼职劳工,并拥有合理数量的全职劳工。2010年美国的家庭农场约有190万个,平均每个农场的面积为418英亩(1英亩约合6亩),每个家庭农场主平均经营400英亩的土地, 每个农场的劳动力平均为1.6个。但这是由美国的资源禀赋状况所决定的。根据速水佑次郎和拉坦等建立的诱导性制度创新模型,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中相对丰富的(因而是便宜的)要素对相对稀缺(因而是昂贵的)要素的替代。因此,要素禀赋的相对丰度的不同,会导致技术变迁有效路径的差异,从而产生不同的农业发展道路。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应取决于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劳动力状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育完善程度、技术条件等因素,而且农场的规模应当经历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家庭农场应当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但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仍然较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薄弱,而且我国农村还有相当部分的富余劳动力,只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会使得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受到限制,制约家庭农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家庭农场也应当允许有合理数量的全职雇工。那么家庭农场与公司农场二者又如何界定边界?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集中而不是向工商企业集中? 这些都是我国在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四、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发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措施建议

1. 建立产权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目前法律赋予农民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产权概念上较为模糊。应当仿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在法律上赋予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明确农民享有集体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抵押、继承,使用权期限可以设定为50年甚至更久。当然,对农用地用途及转让对象应严格限制,避免农用地非农化以及向少数人集中。这样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土地就有稳定而可靠的权利保障,家庭农场经营者才能成为真正的“家庭农场主”。另外,为了保障和体现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可以规定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比如20%)交纳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组织负责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激励村集体组织改善农田基础设施,促进农地增值;另一方面可以用于改善村集体生产生活条件,体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

2. 制定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是金融支持。除土地以外,家庭农场经营者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缺乏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和小微企业一样面临着抵押难、贷款难的问题。应当将家庭农场当作小微企业对待,结合我国金融改革制定完善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降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风险。二是财政扶持。整合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引导财政农业补贴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并建立家庭农场发展专项基金。三是加快土地流转。建立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机制,限定农用地用途和转让对象, 引导农用地向家庭农场集中。

3.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我国的家庭农场在发展初期不可避免会遇到初始规模过小的问题,存在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应当以家庭农场为基本单元,组建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合作社负责与市场对接,以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4.加快培育现代家庭农场主。

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着“谁来种田”的问题,本质上是从事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缺乏吸引力的问题。但如果不是做一个农民,而是做一个农场主,相信是比较有吸引力的。应当鼓励农村大学毕业生回乡发展家庭农场, 这样既可以部分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又可以为家庭农场引入高素质的家庭农场主。同时要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提高家庭农场主及成员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和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培养造就一大批现代家庭农场主。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参考文献:

1]邵忠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土地流转问题的法律考量》,《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

2]许庆、尹荣梁:《中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综述》,《中国土地科学》2010年第4期。

3]蒋永穆、安雅娜:《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及其创新》,《经济学家》2003年第3期。

4 速水佑次郎、弗农·拉坦:《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修订扩充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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