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 婧、吴情操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16次
[摘 要]文章试图通过一位河南籍农民工在京创业的个案分析,透析影响我国农民工城市化的三大因素——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大众文化。文章试图运用话语分析的技术,通过过程分析和事件分析的方式,对上述三大因素发挥作用的机制做初步探讨,希望能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有所启发。
[关键词]农民工;城市化;非正规就业;制度规避;文化认同
当代中国,每个人的生活都与农民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一天,人们都在使用他们制作的产品,或享受他们提供的服务。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是近3 亿农民工,他们离开了土地,带着对城市生活的憧憬开始了新的生命历程。确切而言,“农民工”系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工作、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 [1]。城市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的产生也离不开城市;但他们并非固定在一个城市,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仍然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为他们的行为选择直接关系着中国城市化走向和发展路径,近年来很多学者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勾德斯坦、吴等将中国户籍制度下的人口迁移按照是否打算返回原居住地区分出循环(circulatory)和永久(permanent)迁移,然后又根据是否已经(或者打算)获得迁入地的户口将不打算返回原居住地的永久迁移再区分为合法性(de jure)永久迁移和事实性(de facto)永久迁移 [2]。是什么因素吸引他们永久迁居城市,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他们循环迁徙,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已有的研究路径:关于城市化
从世界历史来看,城市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阶段。“世界正处于高速的‘最大城市化’中,欧洲和北美洲、南美洲已经基本完成城市化。因此今后大部分人口增长都将被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吸收,到2030 年新增人口将增加一倍。”[3]根据发展经济学理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资源配置不断从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业部门转移到劳动生产率较高的非农业现代部门。同时,伴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4]
(一)国外发展经济学理论
1954 年,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W. Arthur Lewis)在一篇题为“经济发展与无限劳动力供应”的文章中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结构模型”。他区分了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资本主义工业部门:前者效率低下、收入徘徊于糊口水平,而后者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更大的产出、更高的利润以及更多的劳动力需求。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人口过剩的事实下,现代部门将吸纳越来越多的农村过剩劳动力,直至其不再过剩而达到一个“转折点”(其后被人们称作“刘易斯转折点”)。此后就会进入新古典经济学所勾画的劳动力(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稀缺状态,工资将随之而快速上升。因此,经济发展基本是一个减少过剩劳动力而达到整合现代劳动市场的过程。[5]
这一理论模式被托达罗(Michael P. To-daro)延伸,他认为许多面对城市高失业率而仍然迁入城市的移民,其动机不在于实际的高收入,而在于对高收入的预期。他们这种“理性”行为着眼于未来而不是眼前的收入。为了达到未来可能的高收入,他们会暂时栖息在“城市传统部门”,短时间内接受低于现代部门的待遇。学界将这种模式成为“托达罗模式”。[5]但后来很多应用经济学家和经济人类学家发现,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大部分没有进入现代部门而是进入了传统与现代部门之间,而且,这种现象并不是暂时的。庇奥尔(M.J.Piore)将劳动力市场分成第一市场和第二市场(即二元劳动力市场体系)。第一市场是技能劳动者市场,工资较高、劳动条件较好、岗位较有保障、职业前景较好,求职者往往受过良好教育、出身富裕家庭;第二市场往往是非技能劳动者市场,工资较低、工作条件差、工作具有不稳定和暂时性,求职者往往是穷人、年轻人、移民、妇女等。第二市场就业(也可称为非正规就业)往往指在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且规模很小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即“非正规部门”)的就业。[6]
(二)国内关于农民工城市化的研究
国内关于农民工城市化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引发农民工迁居城市因素分析,关注农民工个体的行为选择和认知形态;另一种是农民工生存城市环境分析,关注影响农民工生活的国家政策和城市文化。20 世纪80 年代,人们关注的是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使广大农民获得合法、平等地在城市就业的权利;1990 年代,人们进一步关注到与农民工城市就业相联系的领域如失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权利;进入21 世纪,人们的注意力开始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转向公民保障权利,如义务教育权利、生存保障权利(指最低住房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权利)等。[2]
蔡禾等人根据2006 年在广东珠江三角洲9 个城市收集的2862 份有效问卷分析得出:影响农民工愿意放弃土地,选择行为性永久迁移的因素相对集中在更具个体性的人力资本因素和城市生活方式认同上;影响农民工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城市,选择制度性永久迁移的因素相对集中在更具地域性的因素和制度合法性压力等外部关系评价的社会因素上。而制度合法性压力在这里主要是指农民工由于缺少户籍制度的合法性保障,从而在城市工作与生活中面临的种种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社会性的,比如受到本地人的歧视和排斥,受到雇主不公平的对待;可以是心理上的,比如对打工前途感到迷茫,感到不安和焦虑;可以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没有城市户口而面对的种种麻烦。[2]
余晓敏、潘毅从生产和消费两个角度分析了“新生代打工妹”的主体再造,不失为一种关于农民工城市生活的新颖视角。研究发现,“新生代打工妹”已经成为积极的消费主体,她们希望通过消费改变自己的外表,淡化自己与城里人、有钱人的社会差异,即在消费领域实现一种她们在生产领域无法实现的“自我转型”,追求一种更加平等、自由、有价值、受尊重的社会身份。[7]
与此同时,关于农民工公民权的讨论成为新的热点,这与之前对农民工劳动保障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的关注一脉相承。何谓公民权?马歇尔认为公民权的内涵经历了一个从市民权利(civil right)到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再到社会权利(social right)的稳步发展进程,而公民权的外延则被叙述成一系列原先被排斥的群体稳步地进入公民身份或者说特定的共同体的进程。但是,不少学者批评了马歇尔这种将现代公民权的发展变迁描绘成稳步拓展的标准化模式的叙述。事实上,正如激进民主理论家尚塔尔·墨菲所指出的那样:“某些现存的权利正是以排斥或依附其他一些范畴的权利而被建构起来的。如果想要确认一些新的权利,那些身份首先必须被加以解构”。据此,我们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推论:由于既有公民权的内涵与价值(即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以及公民身份所具有的社会区隔意义)本身依赖于那些被排斥在公民身份之外的群体的存在,因此,要想将公民权的外延拓展覆盖到那些原先被排斥的群体,就必须、也必然要或多或少改变现有公民权的内涵和价值。除此之外,社会变化所导致的公民(市民) 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变化,也必然会对公民权利(citizenship rights)的含义产生深刻的影响。[8]
我国农民工公民权讨论的焦点之一是户籍制度。有的学者认为从社会平等和社会融合的理念出发,解决农民工在打工所在地的城市户籍身份,实现农民工的永久迁移是非常迫切的。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将农民工的户籍身份看作是其在城市社会中之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这在揭示出一个制度性因素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其他制度性因素,而这些因素与户籍制度、与农民工的户籍身份实际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8]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感受到的歧视、心理压力和困难麻烦越小,他们的户籍迁移意愿反而越会下降。[2]
综上所述,国外的发展经济学理论和国内学者关于农民工城市化的研究,分析了影响农民工迁徙的各种因素,涵盖了从个人到市场、社会和国家的各个层面。但是无论是理论推理,还是统计研究都无法确切回答具体因素对农民工的影响机制。本文试图通过个案分析,即一个农民工在京创业经历,来探讨哪些因素影响着农民工城市化进程,这些因素又通过怎样的机理对农民工城市化进程的结果产生了影响。
二、对城市制度的规避:从正规就业到非正规就业
(一)农民工T 在京创业过程分析
一个午后,我们在京郊L 村见到了T,他正坐在自家饭店外纳凉。T 是河南某县农民,但他和他的家庭有着非常强烈的留京生活的意愿,访谈中他多次强调想把爸妈接到北京一起过幸福的生活。访谈时,饭店是家庭经营的——T 和父亲、母亲、妻子、弟弟、弟媳一起打理,而这并不是他们在京的第一个选择。
2004 年,T 高中毕业,和初中毕业的弟弟一起在亲戚的介绍下来到北京市双安附近的一家家常菜饭馆打工。刚来北京的时候一个月三四百块钱,跟着人家学做面食和早点之类的东西,比较费精神,一般早上两三点就要起来,然后干到早上十来点。主要做油条、包子、豆浆、豆腐脑、馄饨等等,做这些要花到三四个小时,弄好之后就差不多到了五点了,然后开始上火。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学徒生活之后,2005 年,T 和他的家庭雄心勃勃地在北京市学院南路某大学校门口对面开了一家川菜馆。用他自己的话说,这是他曾经的理想。项飚认为,“资本化”是农民工的可能出路,在经过几年工作,攒了一点钱之后,农民工可以开始自我雇佣。[9]但T 的这次不到一年的“资本化”尝试,却让他和家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实说到理想,前几年我也有一个,不过现在我不这么想弄了。前几年我就想自己开一个体面点的门面,长久地经营下去,就这样,一直到老。那时候刚学完,觉得北京餐饮挺火爆的。那时候房租一年二十二万五,为了这个事我们家在家里拿了高利贷,然后在亲戚那借钱,把所有的家产全都给卖了。还没做到一年,差几个月,如果做满一年的话所有的钱都会赔进去。最后实在坚持不下去了,然后就给转出去了。
尝试失败后,他选择了相对小本经营的羊肉串。我刚开始干的时候,期间还跟别人学了烤羊肉串。那时候烤羊肉串比较火,一天也不少赚。我在北京XX 大学校园东区租了一间,一个月一千(房租)。那里面就我一家。2006 年,他来看望奶奶的时候,选中了奶奶和叔叔当时居住的L 村经营饭馆。L 村是个典型的“城中村”,外来人口聚集,“文明和卫生”与城市文明分离。[3]
我当时来的时候这个地方比较穷,然后最近几年变得好些了。因为我说到要开饭馆的时候,周围的邻居都问我,你觉得这里行吗?会有人吃吗?给我这样的态度。当时这里坑坑洼洼的,全都是垃圾,都是我自己弄得,把这里给铺好了。然后邻居还是告诉我,你觉得行不行啊?我就在想啊,他为什么会说这句话呢?说得我心里一点谱都没有,然后开了之后吧,我感觉还挺满意的。后来我就想,干什么事情,无论好与坏,都应该去尝试一下。所以现在我们干什么东西,无论选料也好,我们都要多次地跑多次地问,然后找到最低的来源。这个啊,小多了,这三间房加在一起才55 平米,菜馆里能放八张桌子。每年的租金两万五千块钱,我们所有的(房租、水、电等成本)下来将近三万块。这个我们没有照(营业执照),因为我们来的时候这里属于拆迁区。(关于)拆迁国家有规定的,五年之内办不了照,我们去办过。
(二)制度规避:从正规就业到非正规就业
T 的一句话“找到最低的来源”精辟地概括了他从市区川菜馆老板到拆迁区小饭馆老板的根本原因。从房租昂贵、装修精良、证件齐全的市中心到房租低廉、条件简陋、管理盲区的市郊,T 和他的家庭走到了城市制度的边缘,也即从正规就业变成了非正规就业。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非正规经济”在全世界发展中国家高速扩展。联合国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 ILO)、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Social Protection Unit)以及诺贝尔和平奖选拔委员会等众多机构,均一再指陈这样的事实。[5]国际劳工组织曾对“非正规部门”下过精确定义,即:“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人、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一般认为,“‘非正规部门’系指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的很小规模单位,主要由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地区中的独立工人和自谋职业的生产者组成,其中一些也雇用家庭劳动力和少量雇佣工人或学徒;这种单位在只有很少资金或者根本没有资金下运营;它们运用低水平的技术和技能;因此它们经营的生产力水平低;它们一般只能为在其中工作的人员提供很低和不定期的工资,以及高度不稳定的就业”。“大多数单位都没有在官方统计中登记和记录;它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进入有组织的市场、取得贷款、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或享受公共服务和待遇方面的机会;它们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支持和规范;由于环境的压力,它们被迫在法律体制的覆盖范围之外运营,甚至在它们登记和遵照法律的某些方面行事的时候,它们也几乎毫无例外地处于社会保护、劳动法律和工作场所保护措施的范围之外。正是在这些意义上,我们说它是非正规的单位„„非正规部门的生产者和工人一般是在令人震惊的、经常危险、不健康甚至没有基本的卫生设施的条件下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破烂不堪的地区生活和工作。” [10]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和世行的“社会保护单位”一直为“有尊严的就业条件”不懈努力,学术界也承认非正规就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这并没有改变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是次级公民的事实。大多数人是在达不到标准的乃至不人道的工作条件下,为比正规经济要低得多的报酬(而且缺乏福利)而工作。出于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学术界呼吁改善非正规从业者的生存环境。严重的社会不平等,以及对这么多劳工者的不公正待遇,既不人道也不经济。提高非正规就业的待遇既将赋予劳工者利益,也会提高其生产率,并可以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由此推动国民经济发展。[5]
2001 年前后,这种边缘就业形式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认为非正规就业有利于解决中国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且具有就业成本低、劳动效率高和成品灵活等特点。1990—2004 年期间,非正规就业对城镇新增就业贡献比率为133%,有33 个百分点是传统正规部门摧毁就业岗位的比率;其中,在结构调整最大的时期(如1996—2000 年),非正规就业对城镇新增就业贡献比率为190%,有90 个百分点是传统正规部门摧毁就业岗位的比率。[11]甚至地方政府有意识地、积极主动地利用这种非正规就业形成“比较优势”来争取外来投资。[12]潘毅认为,地方政府和资本合谋造成了非正规就业现象在我国的普遍存在。2008年正规就业人员为 11510 万人,而非正规就业人员为18695 万人,占城镇总就业人数的61.9%。而在 1978 年这一比例为 0.16%,1995 年为21.7%,在 1995-2008 年期间,平均每年提高 3.1 个百分点。[13]
T 及其家庭经营的餐馆具有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性质,处于法律体系覆盖之外、规模小、家庭经营、传统行业、劳动力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等。那么是什么因素促使他们从制度之内走到制度之外呢?下面将通过两个事件进行分析。
三、对城市文化的认同:被迫认同还是自主认同?
(一)营业执照事件
在T 讲完“所以现在我们干什么东西,无论选料也好,我们都要多次地跑、多次地问,然后找到最低的来源”这句话后,在没有任何引导的前提下,思路很自然地转到了下面的事件:
我们在城里开饭馆的时候,法人是我媳妇,因为她就是本地(平谷)的,我把她弄为法人,要什么证明他爸从那边传。当时我开饭馆的时候,要的是什么暂住证,户口本,乱七八糟的,还有老家的一些证明,那时候我跑了半个月都没发下来。在北京的卫生证上它有一个平面图,平面图所规定的厨房的面积是营业面积的37%,最低不能低于37%,因为我们饭馆的面积是220 平米,按这样算的话,将近有70 多平米给我搁为了一个厨房。70 多平米的话就相当于从那到我们这一个厨房,而且我要剩一半的空间浪费了,然后我就不想浪费。不想浪费的话他就不给我签字、不给我盖章,他就不批准营业执照。这样的话实在把人逼得没办法,(已装修好的)木地板我全都给拆了,把它给隔断。因为装修的时候对这个不懂,拆了之后人家才批。后来还就因为(消毒柜的)一个灯管不亮,他就不给我盖章。然后我就辛辛苦苦跑到四道口买了一个给安上,让他看看,好,灯亮了,然后我就拿着这个去取执照。然后后来,我又把这个70 平米重新改,又浪费一部分钱,因为我弄这个面积就是想多赚点钱,结果全给我弄到厨房就浪费了。我又把那个面积改回了,又一部分钱,来回花了两三万块钱。
上述事实表明,国家制度保护的行业规范是他认为在市区经营成本增高的一部分原因。但是当访谈者对他遭遇的不幸表示同情时,他又表现出了对行业规范的认可。因为国家就这么要求的,像大宾馆应该都这样。我去过一些大宾馆,但我没在那干过活。数码大厦你们了解吗?就在双安旁边,它有日本料理,韩国料理还有一些西餐,他们一排大的灶有八个,八个厨师,我去给它送过一次包子,后来我才明白为什么厨房这么大。简直就是一个厂房似的,规规整整的,中间空的空的,角的角的,这就是国家要求这么做。安全是一方面,厨房放着煤气罐,这个挺危险的,要是爆个炸着个火的门这么小,人员一挤的话都出不去造成危险。如果打个比方,这边是切菜的,这边是炒菜的,两个人一碰,这个是个危险,炒菜的不危险,但是切菜的危险,像专业切菜的刀都跳的非常快,你要不小心的话就切掉一块。所以,虽然办理营业执照时因为规范问题,他多付出了二三万元成本,但当事人的主要归因是个人原因“因为装修的时候对这个不懂”,所以现在他努力通过手机报等形式学习,以更多地了解来自城市文明的相关信息。
(二)棕子加工事件
走到了城市边缘、法律夹缝,并不意味着他们与监管没有了任何关系。2007 年端午节,和T 同住京郊L 村的三叔就遇到了记者和官司。
我三叔在这边搞食品加工,四大节气,元宵,粽子,月饼。在去年的时候,前年了吧,我们加工粽子,让人家给举报了,然后我们不还坐了十个月(牢)嘛。因为北京它有严格的要求,我们违反了卫生法,就是没有照。记者来了,还拍了好多照呢。你看哦,因为我煮粽子嘛,粽子难免有开的,一锅粽子大概要煮好几百个,上面有的就开了,粽子里面包的是豆沙的嘛,它就漂上来了,因为那一锅没熟嘛,你没法捞啊,那么多粽子如果你想捞到碎的话,有些粽子可能就被翻散了,然后记者去了,把照片照下来了,说我们煮的烂粽子,不合格。因为那粽子煮出来的水影响了竹叶,肯定是红红的颜色。然后来了两个人把我们给弄过去了。
因为我们当时不了解,开始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事不像想的那么简单,感觉到在零几年的时候法律就出来卫生法嘛,然后我就觉得要不找个律师吧,结果找个律师花了两千块钱,没管上事。那律师特别贵。他们说定了个罪,叫什么罪名我都给忘了,当时开庭的时候我没去。罚了八千块钱。……相当于一个人的大半年吧,两个人的半年(收入)。问:那你三叔出来后对他的生意有没有影响呢?
答:他啊,现在找个正规的厂子(打工),自己不做了,现在收入相对少一点。
关于粽子事件,T 一方面强调自己及其家族是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并且非常理解国家政策,另一方面认为粽子事件的起因是个人行为——有人想得到举报奖励。这是有人举报的,每年到粽子节的时候国家有指标的,比如做月饼的时候,粽子节的时候,他们就会说举报私人加工点奖励多少钱。
其实我们加工的话你说造成什么危害啊,我们都是农民,土生土长的,而且他来的时候我们正在吃(煮好的粽子)呢。不过怎么说呢,要站在咱们的角度上讲的话,对咱们是有损失,但是从国家规定的话,咱们要是家家户户都搞,都不办执照,都不办那种大厂去加工的话,那些大的企业就无法生存。……如果你没有照,卫生没人监督;税呢,它就跑了;国家也要受损失吧。
通过两个事件分析可知,国家法律保护下的行业规范对T 及其苦心经营的家族企业造成了一次次不同程度的打击。但是这些打击并未消解他定居北京的决心,相反地,T 表现出了对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认同。而这种认同到底是基于国家强权、文化霸权做出的被迫认同,还是基于对城市生活的向往做出的主动认同,或者是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相互作用得出的自主认同,这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不过,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是一种基于制度文化压力和城市吸引力的自主认同。
四、结论与讨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大众文化三重压力下的农民工创业之路
以T 为代表的农民工渴望城市化,因为城市化不仅是一种改善社会经济地位的机会,而且也是一种生活追求。即使遭遇苦难,尽管挫折连连,他们还是积极主动地伸出双手接近城市。但是,问题在于他们的积极行动只是一厢情愿的,因为要实现城市化,离不开城市化主体的接纳,也要受到他们是否具备让城市化主体接纳的能力的影响。[14]从农民工T 在京创业的个案分析得知:创业农民工至少承受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大众文化三重压力。
(一)市场经济
李丁认为,现在很多年轻农民工都有一个做生意、创业或成就一番事业的梦想。表面上看,在资本剥削如此残酷的环境下,谁能够获得自己的进而别人的剩余劳动的控制权——也就是说成为小资产阶级或者小资本家——谁就获救了。但实际上,即使你获得了个人的剩余劳动控制权,拼命进行“自我剥削”,你也难以获得超越性的收入。因为商品的定价不是由你自己决定的,市场的波动不由你主宰。[15]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创业资本积累相对不足、自身人力资本投资相对不足的农民工往往进入低投入的传统行业。非正规部门相对低廉的成本有助于学历相对较低的农民工低成本创业,但正如庇奥尔(M.J.Piore)所说,农民工进入的是非技能劳动者市场,工资较低、工作条件较差、生产或服务单位规模很小且无结构、工作具有不稳定和暂时性。因此,一些高年龄、低收入的农民工创业本身是劳动力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在创业的过程中低资本又使他们在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法律制度
缺乏物质资本的农民工,同时也缺乏在城市生活的文化资本。对于原本脆弱的农民工初创企业,任何一项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的行业规范都有可能带来致命的摧毁。办川菜馆营业执照时的重复装修成为T 关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而粽子加工事件直接将T 三叔从农民工老板变回了打工仔。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变成了农民工城市化的障碍。2001 年前后,曾有学者讨论非正规就业合法化的问题,即给农民工创办的小企业以政策上的优惠,规范其行为,但降低其制度成本。这一讨论在后来不了了之,究其原因,法律制度和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任何形式的规范化管理都或多或少地增加农民工非正式就业的成本。所以,笔者以为,对于很多低成本投入、低水平运营、以城市谋生为主要目的的农民工初创企业,法律制度是他们不能承受之重。
(三)大众文化
但是法律制度成为了城市文化的一部分,除国家机器外,大众传媒也扮演着捍卫者的角色。虽然农民工T 对自己受到伤害的城市大众文化表示了认可,但大众并不认可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非正式就业。习惯了法律、制度、契约模式的城市人,对处于法律之外、制度边缘的农民工的创业形式怀有深深的怀疑。以T 为代表的农民工认为做食品加工无毒、不害人就是行业底线,而以记者为代表的城市人认为没有合法的证据(营业执照)就不应该有存在的可能。当事实合法性遭遇程序合法性,经验证明代表城市文明的程序合法性获得了完全的胜利。在这种文化压力下,T 们只能不断学习“先进”的城市文化,努力使自己免于遭受大众文化的侵袭。虽然农民工将此视为进入城市生活的条件,但城市文化能否给农民工留有一定的空间呢?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大众文化是农民工创业的三重压力,在任何时候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原本脆弱的农民工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这三重压力的存在使得大多数想留在城市的农民工只能处于城市边缘。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带来的压力通过农民工的个人不利因素表现出来,市场经济方面可以解释为资本积累不足,法律制度方面可以解释为违反国家法律,大众文化方面也可以解释为不规范经营。只是合法合规是否就能保证公平正义,这是留待我们进一步深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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