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 强、刘同山、孔祥智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经济学家》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22次
【摘 要】家庭农场是一种重要的现代农业微观经济组织。随着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将会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的重要模式选择。本文对家庭农场的定义、特征及类型进行了梳理与归纳,运用制度变迁相关理论,辨析了劳动力市场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与社会化服务制度与家庭农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其产生的诱因条件、制度安排与影响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家庭农场制度是对我国家庭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既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 新型经营主体; 制度变迁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适度规模经营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党的十八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 年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随之而来,如何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注册和登记,如何在财政、税收、保险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配套,也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从制度变迁与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对家庭农场的定义、特征、生成机制及社会经济效应等进行剖析,深入思考家庭农场与农业经营模式变迁之间的关联, 对当前我国家庭经营制度完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 家庭农场的定义
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 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 1 ]。按照美国农业部《1998 年农业年鉴》的定义,一个“家庭农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 1) 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 ( 2) 有足够的收入( 包括非农收入) 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 ( 3) 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 ( 4) 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 ( 5) 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长期农工[ 2 ]。日本虽然没有关于家庭农场的明确规定,但是其关于农户与经营体的划分,尤其是关于“销售农户”和“家庭经营体”的划分,可以为我们理解家庭农场的定义提供帮助。农业经营体指直接或接受委托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并且经营面积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根据组织属性,农业经营体可分为“家庭经营体”和“组织经营体( 法人)”[ 3 ]。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本文的家庭农场比较接近。
国内的相关研究也对家庭农场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归纳。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是一个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 4 ]。也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外向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5 ]。关付新将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归纳为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而将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概括为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现代化农民[ 6 ]。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可以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职业化、专业化的法人农民,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7 ]。
( 二) 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归纳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将有助于明确家庭农场的经济学定义。如表1 所示,虽然研究者们各自的表述方式和侧重点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家庭农场应该具有企业化的法人特征,多数学者认为还应具备市场化、现代化等特征。结合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
第一,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经营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农场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家庭农场必须到达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同时,由于家庭仍旧是经营主体,受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使得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
第三,市场化经营。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风险,农户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同时从事市场性和非市场性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的不统一与不均衡正是农户的突出特点。而家庭农场则是通过提高市场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不考虑生计层次的均衡,而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四,企业化管理。根据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农场主首先是经营管理者,其次才是生产劳动者。从企业成长理论来看,家庭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在于,农场主是否具有协调与管理资源的能力。因此,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表1 有关家庭农场特征的研究(略)
表2 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普通农户的区别(略)
(三) 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家庭农户的区别
首先,从土地角度来看,农业企业经营的土地主要靠租赁。除东北地区之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家庭农场要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必须租赁土地。可见,土地能否顺利流转,是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得以生存的前提条件,而普通农户往往成为土地的供给方。其次,从资本角度来说,农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外投资本,具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与之相对,普通农户是一个生产与消费相结合的经营单位,其生产也主要以自有资本为主,以生计成本来衡量效益,而不是资本收益率。而家庭农场则需要外投资本与自有资本相结合,资本收益率更接近于农业企业。再次,从劳动角度来说,除一些农户联合经营组成的合伙企业之外,农业企业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而普通农户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自有劳动力,偶有邻里间换工。家庭农场的劳动要素则同时来源于自有劳动力与雇佣劳动力,但是以自有劳动力为主。第四,从经营者劳动性质来看,农业企业的经营者更多地表现出企业家才能,以管理性劳动为主。普通农户主要以生产性劳动为主,而家庭农场主处于一种过渡形态,以生产性劳动与管理性劳动相结合,二者之间的比例会根据经营规模与经营项目不同而变化。最后,从产品属性上看,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担负着交换盈利功能,而普通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更多地是担负着维持生计功能。
可见,无论是在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构成上,还是经营者劳动和产品属性上,家庭农场都比较接近于农业企业。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在市场化条件下,为了降低风险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更注重搜集市场供求信息和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同时,为了追逐更大的收益,家庭农场有针对市场需求,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生产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动力和能力。
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农户的根本特征,就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而区别于农业企业的根本特征,就是以自有劳动为主,依靠家庭劳动力就能够基本完善经营管理。
二、家庭农场的生成机制
家庭农场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要弄清家庭农场的生成机制,需要从制度变革的动力、制度环境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三方面进行解释。
(一) 家庭农户有向家庭农场演变的动力
无论是一般农户还是家庭农场,都始终是更大经济体系的一部分,都在市场力量的制约下,与其他经济主体一起从事生产与交换,所不同的只是参与程度。在机遇与风险双重力量的作用下,“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连续的压力区间,它从承担风险并获得参与市场的好处,延伸到为生存而保留非市场的生产基础”[ 8 ] 6。在双重作用下,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压力空间受到挤压,完全参与市场可以带来高回报,而非市场的农业生产行为不足以提供生计保障,从而使得农户保留非市场农业生产行为的基础逐步瓦解。在政府和市场等外界力量的推动下,家庭农户向家庭农场制度演变的动力将逐渐加大。这种动力来源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两个方面。
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供给在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各地的经验探索与农业经济理论发展。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需求在于,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劳动力、土地和农业企业家管理才能等稀缺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化肥、农药和农业机械等农业技术进步与现行分散家庭经营之间的不匹配性。如图1 所示,家庭经营制度是家庭农场产生的制度基础。从农户经营角度来说,在制度环境、政策支持和农业理论等制度供给推动下,技术进步和稀缺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农户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专业化分工扩大,产生组织演进与制度变迁的内生性需求。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农业技术与农业机械普及等构成制度变迁的外生性推动力量。在内外力量的相互作用下,家庭农场产生的微观条件日渐成熟,制度环境逐步形成。
尤其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政策供给在家庭农场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吉林延边州颁布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专业农场发展条例》,上海松江区制定了《松江区关于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意见》等。这些政策实施以后,家庭农场在延边州、松江区等地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政府的政策支持还必须与家庭农场生成的微观环境相结合,与家庭农场的发展进度与速度相一致。如果忽视家庭农场产生的基本条件,一味地依靠政策支持,不仅不能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而且会因权力滥用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二) 家庭农场需要特定的制度环境
如果将家庭农场看做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受制于特定的制度环境,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国内外发展经验与我国的发展实践表明,家庭农场的形成与壮大,需要的制度条件至少应该包括: 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 具有稳定明晰的产权且可规模化集中的土地制度; 以农业机械化、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制度等。
1. 劳动力市场制度
家庭内部分工出现以后,产生了劳动力兼业化和专业化两种趋势。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瓦解,农户在市场体系中的独立性逐渐丧失,农民越来越多地依靠非农收入; 另一方面,部分农民不断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演化为专业农户。在这个双向变动的过程中,劳动力流动既是必然要求,也是前提条件,而劳动力的顺畅流动需要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作保证。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职业分化,促进土地流转与集中; 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家庭农场的雇工需求,推动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经营。正如黄宗智和彭玉生指出,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非农就业,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土地流转,从而使得适度规模生产的大户或家庭农场大量产生。这些农场由此达到自家劳动力充分就业的规模,一反过去因土地稀缺而处于“劳动力过剩”或“就业不足”的状态[ 9 ]。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可以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空间,也为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例如,2011 年,吉林延边州城镇化率达到67. 04%,家庭农场发展迅速的图们市城镇化率更是高达81%。在城镇化的带动下,延边州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大大加快。为进一步解决农民的兼业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延边州开始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进城农民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同等市民待遇,积极解决进城农民住房、医疗和养老问题。经过几年的发展,农民进城定居者越来越多,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样,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产生也是建立在劳动力大量向非农转移的基础上。2009 年,松江区农民非农就业达到17. 75 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90. 28%,为家庭农场产生奠定了基础[ 10 ]。可见,家庭农场制度产生的前提在于,劳动力能否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迁徙,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
2. 土地流转制度
土地制度是所有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家庭农场区别于传统家庭经营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土地实现适度规模集中。众所周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也使得土地经营细碎化,导致土地利用效率难以提高。同时,由于现行土地制度产权不明晰,制约了土地商品属性的充分发挥,制度性排斥了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需要以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作为基础。因此,一方面,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完成确权、颁证制度,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发展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保证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有序转让, 实现土地适度规模集中。延边州在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流转土地,通过固化土地基本收益权、确保土地流转收益权和稳定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等方式,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松江区对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采用延长土地流转期限、严格资格认定和考核标准等措施,建立农场主租赁农地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武汉市在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实施了农民土地入股、合作社中介、整村流转等模式,依靠发展产业、强化服务推动土地流转机制创新。浙江慈溪市更是通过资金补助等方式,建立土地信托机构,大力扶持家庭农场流转土地。可见,能否建立明晰而稳定的土地产权体系和灵活多样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家庭农场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件。
3. 社会化服务制度
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功能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之中,不断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可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延边州针对专业农场的发展特点,一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和建设,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加强与家庭农场对接,为其提供个性化、综合性服务;另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促进民间性农业服务机构,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松江区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制定了《粮食家庭农场服务规范》,明确提出要从技术指导、农机服务、农资供应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优厚服务,并结合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家庭农场生产技术和经营水平。实践表明,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以上地区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可见,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制度环境条件。反过来,家庭农场作为组织化经营主体,具有服务需求和供给双重属性,其发展壮大也会使得我国多主体、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三) 基于我国国情的解释
以上分析表明,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家庭经营制度既面临组织变革的压力,也有产生新的制度安排的动力。与企业化经营相比,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具有独特的优势,更为适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
第一,将农户作为一个群体进行讨论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农户群体内部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差异。农户“在任何地方总是具有多方面的内部层次”[ 11 ],因此同一种性质或同一程度的外界力量,可能会带来个体农户不同的反应方式和适应形式。相对于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具有相对较低的市场化水平,也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更能有效地化解这种农户内部差异。
第二,制度化演进并不是遵循一种单向线性的轨迹,在制度条件与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家庭农场有“退守”为一般农户的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一些土地转出户也有回归农村、重新经营农业的主观诉求。因此,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弹性机制非常重要,其意义在于,农民保持不同程度从市场退出和维持基本生存的能力。具体来说就是,“失地农民”的土地能否失而复得,农民是否在契约关系中掌握一定的主动性。相对于企业化经营,家庭农场扎根于农村社区,与农民有天然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仍旧保持着互惠与交换关系,具有部分共享和再分配的功能。因此,在体制转轨的市场环境下,家庭农场更具有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是来自于社区的,而非来自于市场。
三、家庭农场的效应分析
(一) 家庭农场兼有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的优势
家庭农场不仅拥有家庭成员特有的生产积极性,还可以发挥企业的市场经营性,是一种融合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双重优势的新型生产经营形态。一方面,农业独有的产业特征决定了家庭是最佳的农业经营主体。从农业自身特点来看,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过程,农业劳动对象的生命性、生产的季节性、自然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不可控制性等因素,都要求生产者收益与生产过程直接相关。只有家庭能满足决策者和生产者的同一性,在农业生产领域具有其他经营主体无法比拟的优势[ 12 ] 97。家庭经营可以实现对农业生产全过程和最终产品负责,以及对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作出反应,符合农业作为生物再生产过程的特点。家庭经营的要素所有权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他们既是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这种要素所有权的同一性有助于将资本、土地和劳动的收益结合起来,经济组织内部不存在不同要素主体权益对立,没有外部力量控制生产决策并分配劳动成果[ 13 ]。
此外,家庭农场可以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利他性动机,减少组织运转费用和生产监督成本。家庭作为最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不会从纯经济的角度计较个人的劳动付出和收益,不需要外界监督和管理。由于继承了家庭的利他主义原则,家庭农场在维系劳动力稳定方面,可以利用血缘关系、感情和道德习俗等力量,将生产过程中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压缩到最小。因此,家庭农场特别适合“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新农业,能够使得家庭劳动力可以不计工时、借用辅助劳动力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相比企业化经营来说,它具有不可比拟的经济效率和绝对优势[ 14 ]。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农业法人化经营,可以更好地参与市场经济。家庭农场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受到工商、税务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实体,家庭农场与企业法人具有很多相似性,比如产权清晰、收益稳定,有较多的专用性资产等。因此,家庭农场比传统农户更容易进入金融、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也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与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会有更多的激励进行企业式管理,努力采用新品种、新技术与新设备,并根据市场信息变化,进行生产调节,获取最大利润。家庭农场的内聚力也有助于克服市场进入壁垒,有助于摆脱小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困境。
在经营方面,家庭农场通过生产、销售一体化,可以克服农产品契约的不完全性,掌握较为完整的供应链信息,获取更高的产品收益。另外,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具有较高的违规成本,有利于克服传统小农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家庭农场作为市场中的非匿名交易者,为了维护市场信誉,获取持续的市场交易机会,不得不注重经营过程中的生产控制,保证农产品质量。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农户的生存经济特征和高风险规避倾向,更加注重长期经营收益,更有利于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15]。
(二) 家庭农场可以弥补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不足
近几年来,我国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取得了快速发展。而家庭农场的兴起,可以在某些方面弥补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不足,进一步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 年底,全国有50 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276 万户,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8.9 万个。在粮食生产方面,种粮专业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已成为粮食生产经营的重要力量。根据农业部种植司的数据,目前全国共有种粮大户68.2 万户,经营耕地面积1.34 亿亩,粮食产量达1492 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2.7%; 全国共有粮食生产合作社5. 59万个,入社社员513 万人,经营耕地7218 万亩,粮食产量971 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8. 2% [ 16 ]。以上数据表明,专业大户和合作社在我国粮食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近80%的粮食仍然由分散的小农户生产。家庭农业仍然是我国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形式。由于受收益稳定性、市场竞争性及不完全契约性等一些条件的制约,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存在客观边界。而家庭农场因具有上面提及的多种优势,可以与专业大户、合作社功能互补,成为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一种重要选择。具体来讲,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过程中,日益面临土地流转费用高、稳定性差和盈利空间缩小等问题。调查发现,由于受恋地情结、升值预期和规避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农户倾向于短期流转,以三五年居多,有的甚至一年一租。据调查,湖南省60%以上的种粮大户土地流转期限是1—2 年,20%的流转期限为3—5 年。不少土地流转采用的是口头协议,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导致纠纷不断。过高、过快上涨的土地流转费,也让很多专业大户和合作社“望地兴叹”,有些大户和合作社因为无法接受农民的高报价而放弃租地。而且,近两年随着雇工、农资等成本的持续走高,大户和合作社的利润空间日益受到挤压,扩大经营规模的动力和能力不足。调查发现,在春耕、夏收、秋收时节,雇工的成本已经超过100 元/ 天。由于耕地面积较大,种粮大户的农事生产主要靠农机来完成,农机具购买和作业成本大幅增加,每亩费用超过90 元。
在这些方面,家庭农场具有多种优势,可以避免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面临的上述难题: 一是家庭农场主要是利用家庭劳动力,部分使用自有土地,较少受到土地流转成本与雇工成本的制约; 二是与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更贴近当地社区,可以充分依托地缘、血缘关系,减少交易谈判成本,稳定土地流转合同; 三是与专业大户和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作为法人主体,能够通过资产抵押、信用贷款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且,未来五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后,家庭农场的融资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总之,发展家庭农场,既可以改善成为专业大户的门槛较高、承受风险过大,以及日益增加的各种成本等问题,也可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贷款难、组织凝聚力弱等不足。由于我国各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程度不同,家庭农场的兴起可以弥补这种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空白地带”,有利于新型经营体系的完善。
(三) 家庭农场有利于城镇化与建设新农村
一方面,家庭农场能够降低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失地风险,促进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为城镇化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国的“三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生产,但是无法做到脱离农村。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收益不稳定与社会保障不完善,因此大多数农民不敢轻易放弃土地,也不会倾向于长期流转土地,更多地是采取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游离”的生成状态。这既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也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对家庭农场而言,由于其自身的社区扎根性、生产经营灵活性等特点,可以在土地转出农户难以在城市立足而返乡时,有条件地将土地返还给农户耕种。与之相对,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家庭农场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信任性、信息共享性等特点,可以长期流入在城市有稳定收入的农户的土地。
由此可见,家庭农场不仅可以为城镇化提供一个缓冲,给市民化失败的农民保留一份最后的生活保障,还可以为进城农民提供更多的启动资金,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增加农业投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家庭作为农村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还承担着情感交流、教育抚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功能。现阶段,我国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并没有完全实现市民化,而是出现了两栖化、兼业化特征。这也决定了中国以村庄聚居为特征的农村社会形态,在较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换句话说,中国没有依靠大规模雇佣劳动力发展公司化经营的社会基础。因此,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导向只能是土地有限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政府组织实施了以新农村建设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安排。然而,与强大的外界推动力量相比,农村内生动力严重不足,深深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与实施效果。
对于普通农户来说,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家庭农业也逐渐演化为化解外出打工风险的载体,农业投资动力逐渐丧失。家庭农场作为一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规模经营主体,有采用新技术、发展新农业的意愿和动力。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家庭农场比普通农户,更有利于进行资本积累和改进农业生产技术,也有利于自身经济力量的壮大[ 13 ]。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农场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意味着农村一个稳定的“中农”阶层的诞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依靠力量和建设力量[ 17 ]。
四、结论与思考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对我国家庭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既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但是,这种优势作用的发挥将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为了解决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与高度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在家庭经营基础之上演化为规模化生产的家庭农场并不是必然,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依托,组建经济合作组织也是一条可行的途径。近年来,全国各地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很好的证明。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农业国家虽然农业经营主体是家庭农场,但是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与销售主要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成的。这说明,农业纵向一体化各个环节之间的互补经济,要小于交易费用,从而不得不依靠合作制度来保障收益。改革开放30 多年来,广大农民在职业分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大约1 亿左右的专业农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专业大户,在适当的制度引导下,这些专业大户完全可以演化为家庭农场。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这些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体,是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当然也是承担各项农业政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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