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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发生的中国情境

作者:李 放、崔香芬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15

[摘 要]文章在对土地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共时关联性分析以及城市化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历时关联性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发生的中国情境做出回应在土地承担保障功能且土地保障与养老结合最为紧密的宏观背景下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的混淆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长期存在的显著特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因政府通过土地重新分配或非农就业安置间接承担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责任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的混淆并没有实质性地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利益; 但在市场化转型时期特定的政策内外环境系统中由政府主导进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分担结构内部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责任的后撤同时意味着非正式的和制度性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责任的强化”。被征地农民在没有得到公平补偿的现实情况下只能主要通过自我积累与市场竞争来实现养老需求并最终导致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发生且因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而更加严重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 政策问题; 情境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土地非农化支撑了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但同时也不断地把一批又一批的农民从土地上剥离出来形成被征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被征地农民群体的产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以私人占有为主的土地制度产权关系清晰土地征用和买卖是一个常规的市场化过程; 加之整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并未成为一个专门的政策问题与此相反我国农村土地长期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养老等保障功能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与土地农转非速度越来越快被征地农民群体越来越多相伴随的是低水平不公正的补偿和起步晚发展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问题成为近十年来社会关注学界探讨的焦点现有大量研究从宏观论述层面或微观技术层面提出了多种解决问题的对策但缺乏学理层面的政策问题发生情境的解构性分析无法有效回答为何在我国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以及为何过去不存在该问题而近年来则日益凸显本文在对土地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共时关联性分析以及城市化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历时关联性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性地回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发生的中国情境从而对上述问题做出积极回应

土地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共时关联性分析

共时关联指同一时间不同事物之间的关联它反映的是事物静态的结构特征共时关联分析为研究土地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间的横切面关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一)土地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的共时关联分析

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是农民的命根土地在充当农村家庭经营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同时也成为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依托。“所谓土地保障就是在特定的土地产权分配形式下劳动者通过与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方式在家庭单位内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实现就业养老医疗等需要的自我供给’。”1国家对农村各项保障制度安排也是建立在农村居民直接依附于土地这一前提条件下只实行救济和社区互助为主的剩余保障制度致使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长期未能建立起来然而农村社会这种以土地为中心的土地与家庭经营相结合生产系统与保障系统相互嵌入的土地保障是一种非正规的保障是一种不健全的保障是一种落后的保障是农民在社会保障缺位状态下而被迫进行自我保障的一个理性反映2

具体到养老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老年保障形式是家庭养老而家庭养老的主要经济基础则是土地保障或者说土地是农村家庭养老或社区集体养老的物质基础对于为数众多的农村老人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体现在如果自己有耕种能力则可通过耕种土地获得养老收入; 如果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则可以依靠自己年轻时耕作收入的积蓄为个体养老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 或将土地转移给家庭的其他成员耕种成为其从家庭获取生活资料的来源之一; 或者将土地转包出去以获得部分生存保障这固然是家庭伦理关系使然也是土地作为家庭共同生产资料从而承担养老保障功能的必然逻辑在我国农村土地养老保障由于历史上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而不断自我增强并呈现锁定状态”。而事实上个体都会因为年老而丧失劳动必须通过一种国家正式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障非正式的土地养老保障向现代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转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的深入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

(二)社会养老保障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共时关联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正式制度安排和其他非正式制度安排其中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就我国被征地农民而言在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制背景下一方面土地被征用附着在土地上的养老保障功能随之消失——失去土地不仅意味着失去了通过以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方式实现养老的自我供给从社会交换角度来看还意味着失去了换取子女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的物质来源虽然能获得征地补偿但因为数额十分有限不足以构成被征地农民未来养老保障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有研究表明失去土地后家庭生活压力的增加以及养老费用的加大加之家庭成员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导致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家庭在养老中的能力也越来越有限以上两方面都导致被征地农民抵御养老风险的能力大幅度下降此时政府作为具有强制性权力控制着以行政系统为主体的最庞大的组织资源和掌握着以财政为主体的丰富经济资源的行政主体其有责任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优化配置组织资源和经济资源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代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而帮助被征地农民化解养老风险共享城市化发展成果进一步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不仅关系到维护该群体养老保障权益保障其应有的公平待遇; 还关系到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性整合是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城市化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历时关联性分析

与共时关联相平行历时关联是事物的历史路径反映的是不同时间相同事物之间的纵切面关系是事物动态的结构特征从历时性视角出发对我国城市化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发展演变进行考察有助于科学总结三者演进过程的内在逻辑从而发现问题的本质

(一)中国城市化发展进程

中国城市化实际上指的是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的城市化3总体而言中国城市化进程可以大致划分为: 城市化起步阶段( 19491977 ) 城市化恢复和缓慢增长阶段( 19781995 )以及城市化快速增长阶段( 1996 年至今) 三个阶段4]:19491977 年是中国城市化起步阶段城市化率由10% 左右提高到20% 左右这期间19491957 年处于战后经济恢复和一五计划顺利实现时期初步形成了以工业化为基本内容和动力的城市化; 1958 年到1960 大跃进的推进曾经使得中国的城市化率骤然攀升; 1966 年开始的十年动乱使得中国城市化进程基本停滞不前19781995 年是中国城市化恢复和缓慢增长阶段城市化率由20% 左右提高到30% 左右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及高考制度恢复城市人口增长迅速城市化水平有所恢复在此基础上80 年代中期改革开放的加快为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1985 1995 城市化率由23. 7%提高到29. 4%但仍然增长比较缓慢年均增长为0. 53%1996 年以后为改变我国工业国家农业社会城市化与工业化非协调发展的社会格局城市化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化率从1996 年的30. 48% 提高到2009 年的46. 59%年均提高1. 39%在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英国城市化水平年均增长0. 30 个百分点法国增长0. 35 个百分点美国增长0. 52 个百分点因此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速度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

(二)城市化起步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历时分析

城市化起步阶段主要包括19491957 年以及19581965 年这两个时期这一阶段政府采取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融为一体的基本思路即在低水平补偿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妥善解决劳动就业保障进而相应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具体而言:

19491957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私有私营到私有合作经营的变迁农民的养老保障总体上是家庭+ 土地的保障形式1953 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3 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如果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或者另行择地征用”。《办法8 条规定在征用农村私有土地时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3 ~ 5 在没有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老年生活保障问题办法13 条规定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不得使其流离失所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

19581965 伴随着大跃进的开始我国农村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国家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行使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将农村经济纳入计划经济体制中集体取代家庭或个人成为土地所有者家庭也不再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传统家庭+ 土地的养老保障模式逐渐被集体+ 土地的保障模式所取代这一时期征地补偿安置和养老保障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1958 年修改颁布的国家建设征地办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偿同时降低了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以最近2 年至4 年的年产量总值为标准并且强调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农业上安置不要过多地要求转业从而适应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规模工业建设的需要

(三)城市化恢复和缓慢增长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历时分析

19781995 年是我国城市化恢复和缓慢增长阶段这一时期政府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有所提高但仍未实现公平补偿; 同时沿用了以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融为一体的基本思路具体而言:

19781985 年是我国城市化水平恢复时期这期间我国逐步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家庭+ 土地再度成为农民的主要养老保障方式1982 5 14 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废除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对补偿安置作了部分修正明确指出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有人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一种象征性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为前3年平均产值的3 ~ 6 ; 安置补助费用从无到有为每人每亩( 或每公顷) 年产值的2 ~ 3 倍且最高不超过10 其功能是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就业机会该费用不能直接支付给被安置农民而是拨付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19861995 年是我国城市化缓慢增长时期这期间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基础上继续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并在农村推行现代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但试行的结果是在短暂的红火后以政策失败而告终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方面1987年施行土地管理法同时废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但采纳了土地条例中的大部分规定基本精神与征地条例基本一致

(四)城市化快速发展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历时分析

1996 年以后是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家庭+ 土地仍然是我国农村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19982002 年的整顿期2003 年后逐渐恢复2009 年开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我国政府一度抛弃了沿用已久的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融为一体的基本思路简单采用生活指向性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之后又重新回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融为一体的基本思路在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前提下既强调妥善安置又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1998 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是提高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为3 年平均年产值的6 ~ 10 安置补助费按3 年平均年产值的4 ~ 6 倍估计最高不超过每公顷土地年产值的15 ; 二是倡导通过提高货币补偿额度来代替政府和用地单位承担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在提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的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生活指向性的货币补偿政策的实施在补偿费用低于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被征地农民没有劳动就业保障的情形下长远养老保障问题初显在此背景下为了解决1998 年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于2004 10 21 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补偿和安置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回到1988 年土地管理法的思路既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又强调妥善安置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实践中由于缺乏国家层面规范统一的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综上城市化进程中对被征地农民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征地补偿安置与社会保障融为一体的政策思路没有区分其土地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20 世纪90 年代以前虽然忽视了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之间的区别却并没有实质性地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当国家为了进行各种建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可继续耕种重新分配的土地并依靠土地获取养老保障或可被安排从事非农业生产并相应获取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因此计划经济时期并不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是在我国市场化转型的特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发生情境分析

政策问题是通过问题情境表现出来的所谓政策问题情境是某些以可观察的符号系统表现出来的体现政策问题的客观状态与事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是在我国市场化转型的环境系统中以可观察的政策主客体表现出来的体现养老保障政策问题的客观状态与事实而反映出来的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发生的环境系统

市场化转型背景下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发生的环境系统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土地呈现双重属性且土地财产性日益凸显的农村经济制度环境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核心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作为农业生产和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土地呈现双重特征:一方面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仍然属于公有所有权不能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通过征收的方式转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财产可以私有和买卖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买卖土地的使用权而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土地的财产属性得到承认并日益凸显不少地方政府还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上市流转进一步强化了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土地财产属性的日益增强要求取消征地行政补偿推行由市场决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充分发挥其财产性作用

二是国家理性阴影下农民有限自主性的政治环境国家制度实施其实就是国家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理性是这样一种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的延续无论它要求个人做什么对此有责任的个人都必须去做即手段必须适用于目的这个原则经常在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旗帜下传播5伴随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至上的原则有所淡化彰显个人利益的个体自主性有所增强但是一旦个体自主性与国家制度实施遭遇所谓的农民的自由和自主性就在我国延续至今国强民弱的政治格局下显得微不足道由此反映到公共政策领域就表现为有关三农政策农民所处的政策谈判地位往往非常不利

三是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社会保障建设宏观政策环境新自由主义思想源自20 世纪70 年代是在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自由主义思想鼓励高效与竞争主张保障市场自由实行非管制化压缩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里的公共开支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制度也正在加速走向自由化社会中产生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受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许多经济学家主张进一步市场化忽视社会问题反对政策倾斜与福利制度这也对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宏观政策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

四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社会动员能力日益下降的现实政策主体环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以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指令性计划垄断着绝大部分的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的社会活动空间这使得国家在实施社会动员时能够依靠强大的没有竞争对手的自上而下的各级政权组织基础有效地实现对稀缺资源的调配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各种市场经济组织和各级政府组织分享着对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社会活动空间的支配国家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性控制越来越不可能对社会的动员能力也日益下降6

五是农民个人主义意识增强和内部分层的农民理性的客观政策客体环境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物质文化变迁也同时带来了农民观念文化变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农民个人主义意识的增强个人主义成为主导农民行动的一个重要思想观念并由此凸显出个人利益的独立性个人主义意识后面隐含的是对效率的关注它是社会现代化的自然过程而非有意识建构的结果二是内部分层的农民理性日益凸显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盛行客观上促使了农民在经济社会交往中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农民开始分化为不同的群体农民价值观念日益呈多元化趋势价值观的差异则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行为选择产生影响

(二)环境系统中政策主体视角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情境

在我国市场化转型的环境系统中政府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及相应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在改革的口号下逐渐被弱化了: 在某种程度上在没有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的前提下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行动预期从改革前政府承担全部责任转变到主要依靠个人通过自我积累与市场竞争实现养老需求

具体而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一方面土地财产性属性日益增强土地财产属性的增强在强化了推行由市场决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取消征地行政补偿的社会愿望的同时也使得属于财产权范畴的征地补偿权与以人身权为主的社会保障权的区别日益明显另一方面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很容易受到同一时期兴起的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反对政策倾斜与福利制度在此背景下一段时期内政府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但仍未实现公平补偿) 弱化乃至取消了征地补偿安置仅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初显; 尽管后来又重新回到1988 年土地管理法的思路既进行补偿又强调安置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这时国家已无法像计划经济时期那凭借强有力的统一的资源调配能力通过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进而相应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进一步在没有实现由市场决定的公平的征地补偿标准前提下政府提出让农民用其所拥有的长期使用权的土地换得社会养老保障用征地补偿所得的一部分资金作为进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后顾之忧即通常所说的土地换保障”。因此严格来说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社会诉求虽然有所反映但受政策参与度以及话语权的限制社会对决策的影响并不直接政策选择更多的是政府内部经验总结与学习的产物

实践中各地政府主要以两种方式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换社会养老保险( 具体模式各异) 一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换基本生活保障无论哪种模式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是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金并且存在着政府集体补贴等相关部门资金不到位甚至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等问题用本来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来支付其养老保障金与我国城乡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思路不协调; 在保障水平方面普遍存在保障水平偏低现象仅相当于或者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最低生活保障金则是一国公民可以无偿获取的; 在保障参与方面绝大多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支配并没有完全顾及被征地农民的个人意愿而是直接统一按照土地换保障政策纳入专用账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等综上在我国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 土地换取社会养老保障实践模式的弊病日益呈现因而从政府社会保障风险管理视角而言如何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关系到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和采取积极的政策行动

(三)环境系统中政策客体视角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情境

在我国市场化转型的环境系统中作为征地行为的被动承受者被征地农民被迫作为养老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的责任日益被强化无论个体是否愿意或适应客观现实是: 一方面被征地农民养老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并积极主动应对风险; 另一方面面对政府主导实施的没有实现养老风险合理分配的养老保障安排在自愿情况下参保积极性不高

具体而言在市场经济主导地位日益强化的背景下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农村经济制度也发生着渐进式的变迁土地的财产性属性逐步得到国家承认且在农民生活中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与此同时农民个人主义意识的增强凸显了个人利益的独立性并形成了多元化的价值观从而带来政策需要导向的高度复杂性进一步与农民个体理性日益增强伴随而来的是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上述背景下被征地农民逐渐意识到: 由于征地行为的发生他们失去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物质资本而且这种资本会带来增值收益而作为土地的过去拥有人他们却未能分享到原本应该稳定长久地分享的因土地使用权增值带来的收益不仅如此在限定了较低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还限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资金要先扣除个人缴费余下的归集体支配被征地农民实际上只能直接获得其中较少部分的征地补偿金上述做法一方面忽略了其养老保障行为选择上的差异性意愿; 另一方面也从源头上导致了他们养老保障参保能力不高的客观现实此外就被征地农民视角而言政府主导实施的所谓的养老保障实际上大部分是用本来属于他们的征地补偿费来支付所谓的保障金政府的责任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而这样的养老风险分配是不公平的然而在强大的国家理性面前被征地农民有限的自主性无法深入相关政策的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中并最终导致在自愿情况下参保积极性不高并产生大量社会不满情绪

基于政策问题情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发展路径选择

上文中笔者采用共时关联性分析与历时关联性分析的基本视角尝试性地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发生的中国情境做出回应正如美国学者邓恩所言问题找准了问题也就解决一半了接下来文章将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问题发生的中国情境为基础进一步从政策环境政策主体政策客体三方面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发展的路径选择进行宏观阐释以期推进积极有效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行动

(一)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一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完善和发展营造宽松的经济环境根据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相区别的理论将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分开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参与能力具体而言: 土地征收只是意味着征收人可以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制性地获得被征收人的土地并不意味着征收人可以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征收中的补偿行为自然应当受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基本原则支配2004 年以来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虽然与按照年产值补偿标准相比较在遵循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基本原则方面是一个进步但同时也忽视了同一地区的不同地块之间的价值差异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基本原则的要求7],尚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二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完善和发展营造民主的政治环境为此一方面在不断提高农民和农村在共享城市化发展成果中的分配

比例的基础上赋予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开发商平等的谈判地位并不断增强被征地农民真正的平等谈判能力; 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治问题重要的不仅仅是政策本身是否完善科学还要考虑到它在政治上是不是可行的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精英决策过程重视公民对政策制定的真正参与

(二)明确政策主体——政府的养老责任,积极实践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责任

由政府来承担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领域的养老风险为转入城市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应有责任是农民的应有权利8具体而言由政府承担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领域的养老风险既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经济与技术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下公共组织以一种合理化的制度形式有效应对被征地农民个体化养老困境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成员个人意识中对公正希冀实现的自然要求以及社会成员理应享有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因而是合乎逻辑的应然选择进一步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表现出来: 一是社会救助计划政府首先应该担负起土地被征收后因种种原因而处于城镇低保线以下的被征地农民( 特别是老年农民) 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以及相关专项救助的责任个人则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二是公共养老金计划对于老年被征地农民群体而言政府应通过一个覆盖全体居民的非缴费福利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养老责任主体; 三是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政府的责任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性质覆盖人群各利益主体缴费比率受益比率等以明确的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是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能力的提高和养老责任的增强提供条件和环境一个人再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参与劳动力市场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劳动力市场没有相应的雇佣者个人的努力也无法付诸实际因此政府应积极采取如扩大就业渠道提供就业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措施千方百计促进其重新就业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能力的提高和养老责任的增强提供条件和环境

(三)尊重政策客体——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需求,有效激发被征地农民个体养老责任

从某种角度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是对被征地农民养老需要的制度性回应是对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由此确定在特定范围内哪些人面临何种养老需求这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决策者进行政策规划以及提供政策执行方案的基础因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决策必须首先建立在尊重政策客体——被征地农民养老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被征地农民正式养老制度安排中个人并不能因为政府等责任主体的形成而不再承担养老责任这既是因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不能也负不了无限责任而只能负有限责任和基本责任; 也是因为在承认被征地农民既有劳动贡献基础上个人也必须承担国家公共养老保险中相应的制度性的养老责任;还是因为政府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只能满足个体老年基本养老需求个体有责任通过自我积累与市场交换和竞争满足对养老的多样化需求因而须采取有效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个体养老责任在体现公平基础上的满足被征地农民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的重要作用

结论

由于我国历史上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长期缺失土地养老保障应然而生不断自我增强并呈现锁定状态; 与此同时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的混淆是我国征地补偿安置长期存在的显著特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尽管理论上混淆了补偿权与社会保障权但政府承担了通过土地重新分配或非农就业安置进而相应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责任因而并没有实质性地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利益; 但在我国市场化转型时期特定的政策内外环境系统中由政府主导进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责任分担结构内部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责任的后撤同时意味着非正式的和制度性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责任的强化”。被征地农民在没有得到公平补偿的现实情况下只能主要通过自我积累与市场竞争来实现养老需求并最终导致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发且因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而更加严重进一步在营造良好的政策经济政治环境的基础上应该重点关注如何配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中的政府与个人养老责任特别是政府责任与制度性个人责任从而明确以何种方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何种水平的养老保障以最终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领域以至整个社会总福利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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