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海薇、高青莲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浙江学刊》201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28次
【提 要】长期分治的城乡社会的断裂,对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均提出了历史性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是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对接融合的关键,也是必然。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将极大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多元主体在基层公共与私人空间的合作,旨在共同建设自由的微观幸福与宏观和谐,这需要市县基层行政体制的改革作为制度保障。基层治理重构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拟合,将是促使城乡统筹发展的“阿基米德支点”。
【关键词】基层治理;社会管理;城乡统筹发展;基层行政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城乡差异与社会分化的断裂效应经过多年积累,已经形成了“问题与问题纠结、问题与原因纠结、原因与原因纠结”的复杂困境,社会风险指数显著提高,正如吉登斯(A.Giddens)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但导入了一些以前所知甚少或全然无知的新的风险参量,在现代化过程中滋生着动乱”①,使得综治维稳成为我国当前城乡基层管理的重要任务。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战略,中央的各项宏观政策与各地方的积极实践多管齐下,政策效用开始逐渐显现,但面临的困境也更加清晰,主要是市县下的基层政府治理与微观公民社会管理的对接出现断裂,使得城乡基层微观管理质量不高②:一方面是城乡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组织结构、社会产品结构、社会心理结构严重失衡,产生信仰危机、信任危机、心理危机与价值危机,形成“社会舆论噪音化”与“基层结构碎片化”;另一方面,市县行政体制改革却未能及时响应社会整合的时代要求,以行政控制为核心的基层政府遭遇了职能混乱、任务超载、能力有限、方法单一、理念落后、角色尴尬、反应迟钝的困境。
所以城乡社会整合需要国家与社会①、政府与民众的相互合作,要建立一个运行良好、参与广泛、沟通顺畅的社会管理网络,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本、管理资源与利益关系,从下往上,协调城乡民众在基层社会自治中的集体行动,巩固社会自治的民主基础;更要建立一个深入民众、响应灵敏、科学高效的基层治理体制,以有效改善治理格局、行政能力与执行绩效,从上往下,保障城乡民众在微观国家管理中的合作参与,从而实现国家管理控制与社会民主自治的良性互动;双向合力,就可以将传统统治模式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竞争模式转轨为服务与自服务的合作模式,因为政府治理模式变革可以有效促进社会自治能力成长,而社会自治成长也将积极促进政府管理质量提升,形成良性循环,以达全面善治。
一、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中的国家与社会
城乡统筹发展就是要打破我国原有的二元社会割裂,以“经济增长+社会变革”的方式实现城乡融合统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与亚洲部分国家的经验,可以发现虽然各自国情不同、具体路径不同②,但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是促进城乡融合的关键,政府在城乡统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重视城乡基层治理、加强城乡社会管理③,因为基层治理质量、社会生活管理的改善,往往比经济收入的增长更直接、更有效地影响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发展空间与幸福感判断。而且国家现代化的关键是公民的现代化、公民生活的现代化,如果缺乏现代、科学、民主、自由、安全的生活环境与制度体系,仅仅拥有物质财富,反而可能导致国家的危机、民族的危机与个人的危机。
城乡统筹战略执行10年,实践证明:市县是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空间④,而市县之下的区、乡、镇、街直至城乡社区,是多样化的落实执行空间,在基层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对接层面上,基层政府代表的是国家的宏观行政管理,要求合理、合法地控制社会,城乡社会代表的是民众的微观自主管理,要求自主、自由地管理自我,这两者之间似乎有着天然的敌对与抗争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控制与反控制(略)
必须承认的是,国家管理控制与基层社会自治之间存在着权利博弈,而且控制与自治可能是此消彼长,但是如图2所示,国家与社会在城乡统筹发展中的作用应该落在国家与社会互动模式集合的中心区,即控制适度与自治适度,因为国家控制不足与社会自治不足的模式是原始社会形态,当今时代不会重现,而国家控制过度与社会自治过度的模式是极不稳定模式,二者对抗之下,就会两败俱伤或转为“一强一弱”模式,在现实中不可能维持;国家控制不足而社会自治过度,在目前的全球政治背景下,如果市民社会的微观性更强,宏观层面的国家过于软弱,有可能导致国家解体与社会混乱,过于弱小的国家也难以摆脱超级大国的强势挟制与政治殖民;第四种模式,国家控制过度而社会自治不足,则是典型的传统统治模式,也是不稳定的,在当代市民社会日益成熟的趋势下,只能向控制适度与自治适度的模式转变,形成新的稳态。
图2 国家管理控制与基层社会自治的博弈图解(略)
(一)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对接融合的可能与必然
福山(F.Fukuyama)看到了政府能力对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的重要性,认为政府应在新型的公共服务中良好地使用制度、政策等工具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与国家的重新建构①。罗茨(R.A.W.Rhodes)认为:“治理标志着政府统治(government)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政府管理过程,或者是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方式”②。详细剖析城乡基层政府的职能责任:(1)延伸国家政权,确保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效动员,实现政治统治与社会整合;(2)实现对基层社会高效有序管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3)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满足民众多样化生产生活需求,实现组织存在价值。可见,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下,政府基层治理的“应然”已自然而然地与社会管理的“自主”链接在一起。
基层是城乡居民生存的行动空间,其复杂性在于多种力量、多种行为、多种目标与多种价值的共同作用,如果从“公-私”维度,可将其分解为社会公共空间与公民私人空间,那么基层治理其实就是政府与市民社会对城乡基层空间的合作治理,政府主要在管理社会公共空间的领域中积极行动,而市民社会自治主要在管理公民私人空间的领域中积极行动,所以,公民在法律道德的约束下自由行为,政府在不干涉私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有权对私人空间行为予以观察监督,而政府依据社会授权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市民社会在促进政府提供更好服务的目标下,有权对政府治理行为予以观察监督。由于城乡基层中,社会公共空间与公民私人空间是始终紧密交织在一起的,所以,基层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治理就成为“必然”与“必须”,作为全体公民的委托代理人——政府,应当在基层治理中积极作为,践履行政管理职责,同时根据民众利益的变迁,适时改革自我,以治理机制创新获得市民社会的持续支持与真诚合作,以取得最终的互利与双赢。
图3 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拟合示意图(略)
如果进一步区分国家与社会在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安排,则基层治理中政府应是主角,因为政府的优势是拥有统筹职责、规划权力、财政资源与执行体系,更适合在基层社会公共空间管理中发挥主导;而社会管理中市民社会应是主角,市民社会的优势是直接微观需求、个别发展、私人空间与生活实体,更能够在基层社会私人空间自治中担当主力,如图3所示。在城乡基层空间里,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可以找到黄金对接面,实现了完美拟合。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基层治理重构的融合与一致
社会管理“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减少社会发展代价,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和福利”①,社会管理创新就要抓住当前社会管理中最急迫的问题进行创新。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社会断裂、流动加剧,已成为最大的社会管理问题,同时媒体、网络等传播媒介的广泛应用,更容易使城乡局部冲突被超量放大,就要求改变先前的静态、粗放的社会管理方式,转变为动态管理、精细执行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方式,以及时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
学界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大致有三类观点:(1)认为政府是主体,即国家中心主义范式,更多强调国家介入、政府行动的合理性,是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②;(2)认为市民社会是主体,即社会中心主义范式,更多强调国家权力介入和政府行动可能对社会自主管理的不利影响,认为社会管理不带有政治性质,是自下而上的社会自主、自发的自治管理①;(3)主张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的有机衔接,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治理②,即“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的路径,亦即国家与社会双方主动寻求建立公私伙伴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③。
细析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在社会管理中只强调政府作用,则过度夸大了政府能力与理性,忽视了政府也只是理性与能力有限的组织;只呼吁公民社会的自主,很可能走向无政府主义的极端,因为如果社会可以不需要政府管理而完全“理性自治”,那么国家与政府早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黑格尔一直持有对市民社会的理性批判立场,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④。所以在基层空间,社会管理的主体应是政府、各类社会组织与公民的总集合,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与共同管理是最可能、最现实、最理性的路径,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与自下而上的社会管理应是自然融合的⑤。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所有社会管理主体共同运作,这其中既有基层市民社会的成熟与发展,也必然涉及政府组织架构与治理职能的重构与执行,两者的完美融合才能实现市县基层空间善治,如图4所示。
图4 社会管理创新与基层治理重构在基层空间的融合(略)
社会管理创新与基层治理重构在基层空间的融合,符合“国家”与“社会”是天然连体共生的本质属性,强化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和谐共存、合作互补关系。尽管两者之间存在博弈,但合作可以促成“成熟社会+高效国家”的双赢成长。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尊重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为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给予必要的干预、调节和支持,以免微观社会过度自治而危害中观、宏观公共利益,同时社会支持国家管理控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广泛参与基层治理,对政府行为予以有效的监督、调控与促进,以免国家过度干预而损害公民应有利益。这时,国家与社会之间不再是对立、冲突的零和博弈,互动合作,既可以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又使国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均能得到保证,表现为:政府服务功能强大且管理行为自制(Government Behavior Self-limiting),社会参与治理活跃且理性规范自治(Society Rational Self-Management),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形成了新的良性关系,如图5所示。
图5 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关系:合作共赢(略)
二、我国城乡二元社会模式中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困境与反思
我国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自建国以来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伊始,百废待兴,为维护秩序、尽快稳定,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由国家推动,城市基层实行单位制为主、街居制①为辅的治理,农村实行人民公社-生产队“政社合一”,城乡不同的制度设计保证了国家政权对社会资源和社会成员的全面控制,实现了公共权威在基层社会中的全空间与全事务管理,但形成了城乡分治的格局。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模式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追求效率公平,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由国家与市场合力推动,在城市,单位制作用日渐式微,原先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生活事务逐渐溢出,转移到基层政府与街居来管理。社会成员与就职单位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街道与社区②成为维系城市共同体的重要空间。在农村,人民公社解体,乡镇政权取代了公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取代了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
在这个阶段中,城乡基层自治在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逐步推进,进步显著,市场对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参与程度加深,但变化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后,一方面,农村基层自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得到强化,农民与村委会对无条件执行基层政府政策的意识有所减弱,有些地方的农民群体基于微观利益或者利益短视,甚至出现抵制行为,政府的体制性权力收缩至乡镇;另一方面,乡镇村基层组织内卷化与谋利化倾向明显,有些地方的乡镇扭曲执行国家政策,致使中央制定的良好政策在基层执行中偏离了预期目标,大量消耗了基层治理中的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特别是社会信任资源;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导致政府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二者之间的冲突被放大,农村社会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显著增加,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管理控制出现断点,治理的有效性降低。
在城市,社区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的社会控制问题而建构的治理单元,一方面,社区不占有经济政治资源、没有刚性制度化管理体系,对市民的控制能力远弱于单位;另一方面,城乡户籍制度的松弛、人员流动的加剧、网络媒体的参与大大增强了城市基层治理的难度;这两方面共同作用,导致当前职能虚弱的“社区”要比过去强大的“单位”承担更加复杂化的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任务,但社区及街道办对公共服务的协调能力都很不足,促使部分社区行政化趋势明显,被认为偏离了自治的轨道,另外比较多数量的社区,市民社会基础薄弱,运行经费困难,自治能力低下。
总体而言,目前城乡基层的病症虽然具体形式不同,但可概括为基层政府“行政观念落后、组织结构僵化、管理方式滞后、响应速度缓慢”与公众参与“制度缺失、渠道不畅、意识不足、方式粗暴、秩序混乱”并存,是由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不成熟且政府职能碎片化而导致的基层行政生态恶化。基层政府治理与市民社会自治出现背离,在基层治理体制和社会管理结构上同时出现断裂,导致政府与社会之间难以实现机制上的有效对接与资源上的科学整合,城乡基层空间“失序”、“失范”、“失效”情况严重。
所以,现在应该进入到追求“公平正义”的新阶段,通过城乡基层治理结构的重构与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促使国家-市场-社会都深入参与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并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前瞻标准,同步促进城乡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无摩擦拟合,实现全社会的顺利整合。
三、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下基层治理重构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拟合
国家-市场-社会三元主体参与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驱力与目标并不相同,如图6所示,但在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促使社会整合与良性发展的终极目标会引导三元主体的理性行为与持续互动,形成联合行动与合作共赢。
图6 三元主体的行动驱力与目标(将三元主体分解为政府、第三部门、企业与市民)(略)
(一)城乡基层治理重构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三元主体
1.整体同一的政府
目前城乡基层依然是分治型的行政管理体制,城市是区下设街道办,街道办管理城市社区,县下设乡镇(乡与镇的分设就是鲜明的城乡分割),管理农村社区,市与县也未一视同仁,城乡公共服务显著的不均衡、不同质,呈现为“功能裂解型治理”(functionally fragmentedgovernance)。破解这个困境,就需要整合基层政府,一是市县基层行政组织机构设计的同一化,二是城乡公共服务流程上的政务协同,三是政府与企业或社区之间的公私合作,即通过打破市县分治的行政职能安排、消除城乡基层政府的名称与职能差别、理顺城乡网络化公共服务供给、联合企业、社区、第三部门集体行动,打造全新的整体性政府,促进城乡融合。
所以基于省直管县的改革,市县下基层政府应实现“内、外、上、下”四个方面的变革,一是“内”,市县统一下设置“区”与“街道办”,取消“乡、镇”的称谓,所有的街道办直接面对城乡社区进行服务;二是“外”,市县辖域下的各个区、区下的各个街道办要加强组织间的合作,通过共同的公共服务预算、联合性行政机构与工作团队等实现跨域的合作;三是“上”,基层行政组织要具有完成中央、省级宏观政策与战略的执行能力,保证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动员能力;四是“下”,基层政府要培养市民社会的自治能力与第三部门的成熟,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与市民社会在基层空间完成良好的合作。
2.自由经济的市场
亚当·斯密认为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会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在私利的引导下做出符合社会公利的行为,虽然亚当·私密的观点具有理想化倾向,但是能够让消费者充分知情与快速知情的市场机制,确实能够减少企业经营者的违法驱力,增加其违法成本,促使企业关心消费群体、所在社区与全体民众的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区发展,更好地提供商业服务与部分公共服务,而不是只知道追逐牟利。
3.成熟理性的社会
理性成熟的市民社会应该有三个方面:
(1)理性自制的市民个体
基层良好治理与社会管理发展需要理性自制的市民为基础,市民应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理性地追逐个人利益,遵守社会规范,并能够关心他人利益、关心社会公益,思想健康,情感积极,行为适度,这样的市民集合而成的市民社会才能正确地发出政治呼吁、主张合理权利与推动国家进步。而目前中国城乡社会分化情况严峻,各层、各地的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受教育程度、精神追求层次差异显著,尚有较大数量的人群处于温饱线下,生存需要尚未满足,对现代政治与行政文明知之甚少,缺乏对高层次精神生活的追求,是最需要关注与扶助的人群。
(2)有效自治的社区管理
城乡社区组织应真正成为社区公众参与治理的中心,能够最敏锐地关注辖区内公众的日常服务需求并及时提供公共服务,随时收集公众的意见并将公共议题上升为政策议案向基层政府汇报,使得市民能够广泛参与社会发展、政府能够及时响应公众需求。城乡社区的自治应该得到基层政府、辖区企业与社区居民的全力支持,拥有充足的经济资源与调动能力。且城乡社区的管理组织应该逐渐同一,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差异应逐步淡化,以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最佳的新生替代体。
(3)功能强健的第三部门
正规的第三部门是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并在政府机关依法正式登记的组织,具备“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与公益性”,例如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宗教团体、工会、合作协会等,服务于公共目的,为某个层次、行业、地域的人群服务。第三部门以非政府、非营利机构为主,支持、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事件与权益主张,涉及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负责弥补市民社会需求的多样动态与政府公共供给的单一静滞之间的落差与时差,弥补市场
失灵与政府失灵。
(二)基层治理重构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对接——城乡基层行政体制改革
上述三类主体需要基于一定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保障才能在城乡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中实现合作,这个制度设计正是基层治理重构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也是国家管理控制与基层社会自治之间的对接机制。因为代表“国家”的基层政府是高度组织化的公共权威,而代表市民的“社会”是高度分散化的个体集合,两者的政治价值、行为方向、组织机制完全不同,它们之间需要有一个对接组织作为互动界面,实现力量整合、资源分享与信息沟通。这个对接组织,作为国家管理控制与基层社会自治两个“行政运动机械体系”的联结部,其“天职”就意味着它必然是半行政化与半社会化的组织,既是国家管理控制的“末梢神经”,又是基层社会自治的“真实表皮”,是支撑整个国家宏微观治理与社会管理机制现代化的“阿基米德支点”。目前我国的基层治理重构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创造这个阿基米德支点,找寻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有机对接、互动良好的新制度安排,并能够让市场组织参与进来,共同完成善治任务。
1.城乡基层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对接组织的层级选择
我国基层治理现实中,城乡社区组织是法定的基层自治组织,国家赋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自治的各项权利,负责直接组织民众生产生活、表达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益,区、乡、镇政府被视为基层政府,如图6所示,在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中,街道办事处的身份就非常适合承担对接组织的功能,但是乡村就出现了缺乏对接组织的制度供给困境。所以,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城乡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主体互动机制首先要健全、要同一,目前逐步推进省直管县的改革为创立乡村治理的对接组织提供的可能。
图7 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参与力量的互动机制(略)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的行政体制变革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须打破原有市县分治的行政体制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行政体制。推进省直管县与找寻乡村治理的对接组织,就是现今可以采取的、很好的上下并举的行政体制变革,因为孤立或单项的城市基层或乡村基层体制改革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效,必须进行市、县、乡、镇、村委会与居委会设置的连动性的结构性改革,才能产生积极的改革实效。
目前多个省份已经开始试点省直管县,未来撤销地级市、合并县域将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县域合并后,实力增加,并具备了与市同级的行政层级与管理权限,改变了现在县为处级、市为局级的状况。这将引发四个层面的体制变革,第一层,各省除省会城市外,其余市县均设为同级(可选择改变县的称谓为市,也可继续保留县的称谓),这时县级官员“升县为市”追逐政绩的动机将减少,能够更加关注本县民生;第二层,县域下,通过“撤镇设区、乡乡合并”扩展现在的乡镇辖域,为乡镇全面改建为“区”创造条件,以尽快淡化城乡行政体制上的差异,同时加快县级、乡镇级干部中公务员公开招考的入职比例,尽快实现基层干部的素质提升与治理理念更新;第三层,在县下的区(原先的乡镇)下设街道办事处,处理与村民自治的互动管理,这样城乡基层的对接机制均健全了,实现了城乡行政体制上的同一。第四层,居委会与村委会的尽快并轨,统一职能与权限,统一组织名称与机构,加快从下往上地推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层治理结构重组与社会管理实现创新,促进基层政府形成新型的服务型与整体性政府,平衡发展城乡社会。
3.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层制度创新设计
在城乡基层空间里,参与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四类主体都是以具体化的组织或微观个体,如图6所示,国家力量由基层政府代言,市场力量是一家家企业,第三部门包含各种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社会力量是基层自治组织或团体以及个人。这些主体在基层空间中的互动都将以街道办事处为连接点,任何一个主体的行为都会引发其他主体的行为应答,街道办事处则要应答所以其他主体的行为,所以街道办是联合市场、社会与政府的关键,也就是我们要找寻的“阿基米德支点”。通过完善街道办的职能与结构,可以理顺城乡基层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形成“政府协调为核心、市场调节为辅助、市民参与为基础”治理模式,保证了市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对公共发展的参与要求。
但是现有的街道办职能有限、经费不足、制度陈旧,难以担当这个重任,必须创新制度设计,以保证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机制是良性运作的,互动行为的纳什均衡策略是合作,就是要建立正式的制度以降低不合作策略的预期收益而激励各类主体进行有效合作,形成一种稳定、紧密的行为互动关联,使多元主体的行动之间摩擦减少,形成合力,协调地对公共需求做出及时反应,而这个新制度的创制,需要通过街道办事处的引领所有主体在实践中共同创造。
综上所述,稳定、民生、发展是城乡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也是基层治理的三大基本领域,城乡割裂的现状导致这三个目标都受到了威胁,全面“社会人”的社会组成要求基层治理中以民众的广泛参为坚实基础,但是现在体制内治理资源与民间治理资源没能形成合力,甚至相互摩擦,影响了基层治理的效果。对于国家而言,真正有效的基层治理是在民众热诚的配合与支持下对生产生活的有序组织、政治行动的有效动员、公共服务的高效供给;对于公民而言,真正有效的社会自治是在国家营造的基层治理环境中充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组织。基层治理与社会管理的融合,促进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合作,共同建设自由幸福的微观生活,而基层治理重构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拟合,将促使未来的城乡在地域概念上、生产安排上、生活方式、行政管理上的边界越来越模糊, 城乡社会逐渐走向融合,全面实现基层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