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业苗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28次
【内容提要】作为与城市社区对接和并轨的新型农村社区,是农民实现向市民转身的重要场域。然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却忽视了它在社区城市化和居民市民化中的意义,仍把新型农村社区视为农村社会的一个部分,没有注意到农民身份将要发生的变化,更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居民的社区失范行为,致使居民的社区适应处境出现诸多问题。本文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秉持城乡一体化发展理念,从保证居民能享受到与城市社区居民等值公共服务着手,逐步改善新型农村社区的适应处境,最终促进其居民向市民转身。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 身份认同; 社区适应; 居村市民; 城乡一体化
一、问题的提出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居住在农村且从事农业劳动的人都被算做农民,他们被固定在农村土地上,过着比城市人低一等、不一样的社会生活。改革开放后,城市化大潮将农民卷进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在潮起潮落间走出农村,成为没有市民身份的“新市民”。但众所周知,我国农村人口众多,打工者群体庞大,仅靠城市发展或扩张来转移农村流动人口是不现实的,中国农民转身及其市民化除了要继续依靠城市外,重点应该放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及居村农民就地市民化上。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有关城乡发展一体化发展的论述中指出,要形成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将公共事业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农村。公共事业建设重心由城市转移到农村,意味着国家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预示着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将快于城市,居村农民一定能得到与城市居民等值的公共服务;进而也说明了,传统的城市化不再是我国农民市民化的唯一路径,居村农民可以就地实现市民化,成为居村市民。居村市民是笔者在苏南农民市民化研究中提出的新概念,指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居住在农村城镇、集中/中心社区的城镇居民和享受市民化公共服务的职业农民等,他们与城市市民同一身份,能等值地享有国民待遇。
自新农村建设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就将新型农村社区,即“村改社区”、农民中心/集中社区的建设视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且将其作为消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必经之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越来越多的农民自愿或非自愿地离开村庄社区进入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生活,与之相随的或农民、或市民身份有待澄清。由于新型农村社区与村庄社区截然不同,它的建设逻辑在于对接城市社区,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使命之一就是要促使农民向市民“华丽转身”。
农民向市民转身,首先必须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生活。相对于地理空间转换来说,农民更难以适应社会空间。这不仅因为社会空间适应涉及信任、交往、人情等社会资本再储备,以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休闲娱乐等再建构,还因为社会结构本身———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等的变革要缓慢得多,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转变过来,特别是风俗和传统。由此来看,研究城乡一体化下农民转身的意义,不只是要转变农民身份,让农民知道我将成为谁,还要消除农民对新型农村社区的不认同感、陌生感,减少失范行为的发生,以增强农民适应新型农村社区的能力。
探讨农民转身及其新社区适应问题,不能不提及适应的理论研究。当前,国内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城市适应上。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城市适应研究,都把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当做生活在农村—城市夹缝中的“边缘人”, 认为这两类人群城市适应不良问题是由城市建设准备不足带来的。代表性研究有:(1)分析适应的影响因素,认为社会记忆、社会认同与被动城市化机制等是影响农民“转型适应”的重要因素;(2)围绕市民化研究城市适应,认为农民的城市适应存在农民“非农化”意愿不强、城市社会对农民的排斥、城市政府对农民市民化政策支持不够等问题。 总的来看,我国学界对农民的城市适应研究多数以城市化为背景,探讨的是农民工或失地农民适应城市的影响因素与存在问题,要求城市政府转变农民工或失地农民的身份,并赋予他们市民待遇,但很少有学者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研究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民适应处境。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能无视农民社区适应的处境表达,那种企图让时间来磨合农民社区认同和规范农民社区行为的做法,有可能持久地伤害农民,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由于农民嵌入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并由此引发的不适应和痛苦,部分是由政府拓展城市空间造成的,因此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除了要将新型农村社区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系列外,尤其要将公共事业发展重点切实转移到新型农村社区,给予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与城市社区居民等值的公共服务,以促进居民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并向市民转身。然而,多数地方政府没有把新型农村社区与村庄社区区别开来,也没有注意到新型农村社区在城乡一体化中对农民转身的重要性,继续按照农村建设的老路子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以至于农民虽然住进了新型农村社区,却得不到与城市居民等值的公共服务,过不上与城市居民同质的生活。鉴于此,笔者将新型农村社区视为绝大多数农民步入城市文明的入口处,冀望通过新型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建设来促进农民向居村市民转身。
二、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身份纠结:农民抑或市民
查尔斯·泰勒指出,“我是谁”涉及人安身立命的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意味着一种对我们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东西的理解,知道我是谁就是了解我立于何处。” 生活在村庄社区的农民们,因祖祖辈辈都居住在农村,加上所从事的职业是种植业或养殖业,他们对“我是农民”没有疑义。然而,生活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对自己是不是农民就存在分歧。在实地调研中,我们遇到了三种不同的回答:第一种,对自己的农民身份坚信不疑,访谈中有人反问我们,“换个住的地方,难不成我就不是我(农民)了吗”;第二种,否定自己的农民身份,说我都不种田了,并且我现在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不比城里人差,没道理还说我是农民;第三种,对自己的身份持模棱两可的态度,认为自己两不像,既不像农民,也不像市民。同一社区居住,拥有着相似生活经历的居民,为什么对“我是谁”会如此迥异呢?
如果说居住在新型农村社区里的居民是农民,那他们的生活就应该是农民式生活。农民式生活的最大特点是乡土气息浓厚,且散漫、自在,而新型农村社区的生活却是:大家住在高层楼房或独栋别墅里,每家每户都装有防盗门,串门聊天没有村庄社区方便;社区人口集中,宅前屋后没有大片空地,不能种植蔬菜,更妄言饲养家禽;不仅如此,新型农村社区生活还让多数家庭开支增大,除往日的电费、电话费外,水费、物业费、燃气费、垃圾处理费等都是新增的费用,家庭货币支出压力大。就此而言,居住在新型农村社区里的居民正在“去农民式生活”,说他们仍是农民,多少有些牵强。
“去农民式生活”是否意味着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就是市民呢?从实际情况看,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与市民有较大的差别,说他们是城市人也不准确。这不是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不把自己当做城市人,更重要的是,这些社区还没有被纳入到城市管理体系中,居民还没有形成新型人格。首先,新型农村社区的社会治理方式没有城市化。虽然这类社区的自治组织也为居委会,但居委会履行的还是村委会职能,重经济发展而轻社会建设、重生产管理而轻生活服务、重对上级负责而轻对居民履责,日常工作仍习惯听从社区党组织安排,不善于与物业、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合作共事。其次,居民的社会保障没有与城市居民并轨。尽管有些经济发达地区为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建立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基本与城市对接,但更多的新型农村社区社会保障水平不高,有的还与散居农民一样,居民的生存压力大。再次,居民缺乏市民人格。新型农村社区不仅仅是一群人共同居住的地域,其居民还要拥有“城市性”的心理状态、生活方式和各种“新型人格”。 然而,虽然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方式、劳动方式、价值观念与社会心理等正在发生变化,但总的来说,他们还在重复着村庄社区的生活,不具有“全新的思想方法和全新的习俗姿态”。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把自己喻为“两不像”,是有一定道理的。“两不像”人不是学界称谓的“边缘人”、“边际人”。“边缘人”、“边际人”是指生活在城乡间的“双边人”,即:一边生活、工作在城市,却因受到城市歧视和排斥,难以融入城市社区并获得与城市居民等值待遇;另一边,户口在农村,父母、子女也在农村,有承包地,每年还像候鸟一样在农村待上一段日子。而新型农村社区中的“两不像”人,没有与乡村完全断绝,不仅社区位于农村或城郊结合部,比邻的是城镇而非城市,而且居民日常生活主要与“农”打交道,如来往的亲戚朋友多数为农村人,生活所需的农产品一般直接来自农村市场。
“两不像”人的处境比“边缘人”、“边际人”好:他们的生活空间是他们用“自家”的田地、宅基地换来的,不需要像“边缘人”、“边际人”那样,卑微地生活在城市“篱下”;他们中不少人带有“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霸气,既敢肆无忌惮地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也敢在小区附近摆摊设点做生意,不像城市里的农民商贩,要时刻提防着工商和城管人员。
从表面看,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在与城市人差不多的楼房里,拥有了过去梦寐以求的非农业户口,俨然就是城市人,但他们的制度身份与实际身份是错位的。国家制度承认他们为市民,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他们与市民同等权益,然而,客观地说,他们中的多数人缺乏城市人的特质,不具有城市人的性格。换言之,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制度身份是市民,而他们心理身份仍为农民。正如李培林说的,“由血缘和地缘关系联结的村落灵魂,在它农民和农业的载体消失之后,仍然会长期地‘活着’。” 制度身份可以通过户口非农化、居住社区化在短期内发生改变,而要消解心理上固化的身份认同则需要涉及更深层次,如生活方式、处事习惯等的“涵化”(acculturation)是个长期的过程。
三、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状况:乡土离合与空间转换
严格地说,农民由村庄社区进入新型农村社区不是“脱域”过程。按照吉登斯的解释,脱域是个复合过程,不仅要穿越原有的地理边界,还要突破旧有的社会关系, 即原有社区文化和社会资本将无力规制或约束新型社区居民的社会生活。
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不同于城市社区的农民工,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生活是个去地域化过程,必须离开农村到城市社区生活,并且还要主动适应城市社区的文化规范,而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既没有完全穿越农村的地理边界,更没有突破农村的社会关系。
就当前新型农村社区生成形态看,一种是采取拆小并大的方式把多个自然村、行政村合并为中心/集中社区,如山东诸城市改制和建设的农村社区多归此类;另一种是政府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把农民集中到城镇居住或新建的农民集中社区居住,苏州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多属此类。无论是合并而成还是新建社区,无论这个社区位于城郊结合部还是在农村城镇周边,也无论这个社区城市化程度有多高,新型农村社区及其居民生活都没有完全超脱农村场域,但比村庄社区生活更复杂。
1.离土不易,离乡更难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没有完全离土。由合并而成的中心社区,虽然居住区的生活条件好于村庄社区,居民能在新型农村社区享受到比较高的购物、看病、乘公交等公共服务,但这类社区居民没有离土:他们家的田地仍要自己耕种,所不同的是他们种田要走更远的路,花费更多的时间。新建的农民集中/中心社区,除了少数地方的田地被城镇建设和工程建设征用外,多数居民家里的田地还保留着,只是他们不再自己耕种。有些地方直接把土地转租给种田大户或企业经营,有些地方组建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居民成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依靠土地分红获取承包地利润。但这类社区居民的土地已转化为他们的固定资产,土地的天然保障功能没有丧失。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也没有完全离乡。我国城乡基层管理机构设置不同,城市为市(区)—街道—社区,农村为县(区)—镇(乡)—行政村。一个社区是不是城市社区主要看它上面的管理机构,如果是街道,该社区即为城市社区,如果为乡镇,该社区一般为农村社区。就现在情形看:乡镇辖下的新型农村社区,由于地处乡下,与“农”联系紧密,其居民基本上没有“脱乡”;街道下的社区情况要复杂些,由乡镇改制为街道的辖下社区或老街道管辖范围向农村延伸的社区,虽然城市政府将其纳入城市管理系列,但仍有相当多的社区保留着乡土气息。这类社区由于被城市包围或被城市覆盖,其居民受到城市化深刻改造,市民身份在逐步离土过程中慢慢地得到认同,但是,如果说他们离土必然导致离乡,就有点过于简单。离土容易判别,只要农民离开土地,不再从事农业劳动,就意味着他们离土、“脱农”,而离乡需要他们在新型农村社区获得“有别于乡村的一整套社会与文化特质”。 即农民离乡需要有个城市“文化嵌入性”(cultural embeddedness)的洗礼过程,⑩ 这个过程有长有短,长的需要几代人在城市文化的“舞台”、“战场”上摸爬滚打。??11所以说,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离乡更难。
2.不仅要落脚,还要扎根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仅是城乡社会结构调整和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要求,还是解决农村社会因人口外流、产业升级、土地整合等带来的诸如“空心村”、“空心户”等问题的必然选择。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村庄濒临空心。掏空村庄的因素主要有:一是人员加速外流。1990年代的村庄多为半空心,因为那时的村庄还有老人、妇女、儿童留守着,进入新世纪后,“80后”、“90后”的孩子陆续离开村庄,他们的母亲或因“陪读”、或随夫打工正在加速离开村庄,一些村庄变成只有老人看守的村庄。二是农村公共服务缺乏。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投入,但大部分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仍比较低,生活好起来的农民自然要向医疗、购物、教育、交通条件好的城镇、城市聚集。三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改变了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农民可以通过土地转包、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形式把土地转租给种田大户或企业经营,由此,不再种田的农民自然可以离开农村另谋职业。从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看,被掏空的村庄肯定没有修复或再建的必要,但问题是离开村庄的农民一定要有一个落脚地。
中国目前有近3亿的农民在城镇务工,他们在城镇有临时性工作,有暂住场所,有落脚地方。但近几十年的农民工市民化很不理想,绝大多数农民工始终处于易流动、难转移的状态中,他们没有在城镇落户,更没有在城镇扎根。尽管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关怀政策已经将他们视为“新市民”,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正在向市民转化,但如果让所有的农民都成为城市人,那是不可能的。正因如此,我们要加大农村城镇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要想方设法地让农民在城镇或新型农村社区“落户—扎根”。
这就是说,新型农村社区不仅要成为农民谋职、谋生的重要场域,更要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将其打造为农民获取市民身份的主阵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农民落脚。不同的人对落脚有不同的标准,一般来说,有个住的地方和有份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就可以落脚;落户的要求相对要高些,表现为:落脚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家人,而落户就不仅是一个人的事情,一家人都在某地落脚方能落户;落脚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而落户必须要长久居住在某地;落脚对工作和生活的要求比较低,能生存下去就可以了,而落户却高得多,起码要有个相对固定的工作、基本稳定的生活,还要享有居民的权利并履行一定责任。就此而论,落脚的前行方向是落户,唯有落户,方能扎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是为农民提供一个落脚地,而是要为农民落户提供的一个永久扎根的家园。
3.既要暂时过渡,更要对接城市社区
空间形态上,新型农村社区拥有全新的自然空间、文化空间和社会空间,它不同于城市社区,也与村庄社区有天壤之别。准确地说,它在城乡连续体中糅合了农村与城市特质———“亦乡亦城”、“非乡非城”。新型农村社区是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兴建起来的,是整合和提升分散、凌乱、破旧村庄的结果,无论是建设规模还是内部公共设施,它们不能被算做村庄社区,毋宁说城镇社区,就是说它们为城市社区也不为过。因为每一个新型农村社区都不是村庄社区的翻版,也不是村庄社区的再造,这类社区的实物内容更多体现了城市社区的品性,绿化、供排水、照明、服务设施等都仿照城市社区的样式,其中一些与城市新建的社区没有两样。如果不看社区所在地的周边环境,仅从其内部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看,它们就是纯粹的城市社区。
再者说,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不再是老实巴交、土里土气的农民,他们是城乡二元化向城乡一体化转型的“新人”,具有乡土性与城市性、传统性与现代性双重人格。不难看出,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乡土性正让位于城市性,传统性正让位于现代性,譬如:年轻人的形体发型、穿着打扮、说话做事的方式已接近或类似于城市青年人;中年人的就业观、时间观、社交观、利益观、责任观、安全观、生活观与市民差不多,他们对公司、物业、保安、保姆、工资、社会保障等城市话语已不再陌生;老年人也非昔日皮肤黝黑、满身灰尘、长着厚厚手茧的“老农”,他们的日常活动和喜好正在向城市老人靠拢,清洁家庭卫生、溜公园、跳健身舞、逛超市已成为他们的主要事务。由此来看,新型农村社区与村庄社区渐趋渐远,而与城市社区愈来愈近,正在对接中。
但新型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的全面对接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其一,新型农村社区是农村地方政府根据农村发展需要做出的制度化安排。这种安排虽然减少了农民转型适应的煎熬与痛苦,但是把乡土性的生活经验与社会记忆搬到新居住地,使“农民彼此经常性地交换和仰赖着的仍是‘手边的’、熟悉的乡土生活经验”,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互动,延缓了农民对新社区的认同,最终将影响农民的社区适应。其二,新型农村社区仍与传统农村社区保持亲缘、地缘联系,存在着“多元生活风格的选择”的可能。尽管多元选择有助于发挥居民的自主性,对维护居民利益也有一定的意义,但多元选择具有不确定性,变数大,需要正确引导和科学调适,不能任由居民自由选择,否则,极可能因居民留恋村庄社区生活而人为地提高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成本或拒绝进入新型农村社区。
四、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行为失范与文化面相
新型农村社区对农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场域,居民行为理当符合新规范的要求。但这不是说村庄社区的规范已经过时或没有价值,主要鉴于“社会情景构成社会行动者的社会存在”,新型农村社区的社会情景与村庄社区不同,居民应该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规范表达行为和履行责任。当然,新型农村社区规范不能因为城市社区是它的参照对象,就照搬照套城市社区规范,也不能因为新型农村社区与村庄社区的特质不同,就否定村庄规范的传统价值。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先前的身份为农民,因此新型农村社区规范更应该吸纳村庄社区规范的传统精华。这是因为传统“不是障碍或不可避免的状况”,它是有价值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抛弃传统应该看成是新事业的一种代价;保留传统则应算作是新事业的一种收益”。再者,按照城乡一体化视角,如果说城市社区与村庄社区不是对立的两极,而是一个连续体的话,那么新型农村社区就是这个连续体的“城乡融合区”,它需要一段时期来糅合城市社区和村庄社区的规范。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来说,由于这个新规范承继了村庄社区规范的精华,居民不会感到陌生,但它却又被注入城市社区规范“高标准”,居民行为出现偶尔失范纯属正常的磨合反应。正是由此,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失范行为多数表现为对社区规范的“偏离”、“偏差”,很少有对抗社区规范的“反常行为”和“异常行为”。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行为失范部分源于社区规范的不规范或规范的价值理念失范。社会规范是人社会行动的指南,如果规范本身价值理念失范,即规范建设的价值理念混乱或社会成员不认同规范的价值理念,人们的行为难免出现失范。换言之,新型农村社区规范建设的价值理念非常重要,因为价值理念是指导人行动的核心因素,如果它出现偏差,“会对人的行为产生重大的作用,会对社会环境判断产生影响,导致情境定义的偏差,并在一系列的索引性解释中形成狭窄的思维模式,最终导致了行动方向选择的偏差。”一些新型农村社区规范的价值理念含糊,如有些社区在管理上制订了类似于“村规民约”社区管理规范,内容局限于社会治安、消防安全、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方面,没有体现规范的“新”,也没有重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现代理念,致使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仍把自己视为农民,没有意识到要与小农的自私性、保守性、狭隘性决裂。为使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行为走向规范,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让社区居民明确并接受新型农村社区规范的价值理念,如若不然,居民失范行为不仅不会减少,严重的可能会威胁社区稳定、瓦解社区结构。新型农村社区规范不规范或价值理念失范不是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行为失范的痼疾所在,造成居民行为失范关键因素是“文化脱序”。当农民从村庄社区进入到新型农村社区,村庄社区的深层文化系统与新型农村社区的表层文化约束就会发生断层或不和谐,由此造成“若干并存而同样有效的生活模式”,致使陷入文化混沌中的居民出现行为失范。玛丽·道格拉斯说的好,文化“将一个群体的价值观标准化,它在个人经验间起仲裁和调和的作用”。调研发现,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失范行为更多受到乡土文化影响,折射出乡土文化面相。
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一般来自若干个村庄或多个行政村,虽然同属于熟人圈或亚熟人圈,但并非每个人都认识、都熟悉,有些人彼此间没有交往经历。如何与不认识或不熟悉的对门或上下楼层的陌生人交往呢?选择串门、聊天的方式肯定不行:村庄社区居民家的大门白天敞开着,可以随便进出,逮到谁都可以与他聊几句,而新型农村社区每家每户都装有防盗门,想串门、聊天先要突破防盗门这道关;村庄社区居民职业相同或相似,所从事的社会活动也差不多,居民间交往频繁,而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职业不同,作息时间不一样,你闲着时,说不定别人正在工作。如此一来,新型农村社区居民间交往机会自然比村庄社区少。居民彼此陌生,这不仅容易为小事产生邻里纠纷,而且也难以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新型农村社区由于居民间“生分”,加上他们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很容易转变为纠纷。韦政通的话对新型农村社区邻里纠纷的产生颇有解释力:“人际疏离造成现代人生活的孤立与冷漠,孤立与冷漠又使生活感到单调、枯燥,形成心理压力,如此可能引发对暴力和战争的渴望。”
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不少失范行为表现出乡土特性,诸如:(1)居民没有跳出村庄社区的关系网络,具有亲缘、姻缘等“强关系”的人大多还住在一起,并且成为主要互动、交往对象,这不仅限制了他们与弱关系人群或组织互动的能力,妨碍了他们广泛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而且也使新型农村社区的群体性事件多于一般的城市社区和村庄社区。(2)居民乡土社会经验根深蒂固,一旦遇到管理上空隙,就马上滋生出来,如小区花坛本是种植花草的,但一些住户借口花草长得不好或乘着花草换季空挡,索性将其改为菜园。(3)居民留恋乡土仪式,并在新型农村社区以新方式表达出来,比如在村庄社区,清明、冬至、春节这些日子都要到坟前烧纸钱,但新型农村社区没有此类仪式的活动场地,于是他们便在社区道路旁、花坛边烧纸祭祀。
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它与乡土有着难以割舍的天然联系,很难在其城市化建设中彻底摧毁传统的乡土文化,或将农民从乡土社会连根拔走。乡土文化不会因居住空间的转换全部消失,它会按照自身逻辑持续它的影响,并有可能被居民转化为新文化。居民在新型农村社区内烧纸钱祭奠死者的仪式,印证了萨林斯的文化惯性说:“文化在我们探询如何去理解它时随之消失,接着又会以我们从未想像过的方式重新出来。”
综上,新型农村社区既拥有异于村庄社区的日常生活习俗、习惯等,又包含着国家制度、规划等结构方面的内容,并以此来培养居民的现代人格,促进其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的现代化,以及向新型市民、非农职业者转化。但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多元价值观和理性利益原则已渗透进新型农村社区,传统乡村社会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道德、伦理、舆论的规范能力不断削弱,乡土文化正在解构,但新型农村社区的道德、伦理等规范尚在习得、建构中,居民将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彻底过上“去农民方式”生活。因为乡土生活经验的记忆早已刻入他们的头脑中,为避免引发居民对社区整合的不满,也为减少居民融入新型农村社区的痛苦,我们不能通过外力强制阻断其惯性影响。但是,我们也不必为此紧张。其一,居民失范行为有的是对落后、保守体制和规范的否定,不一定对新型农村社区管理与发展不利,有的失范是伦理进步的结果,是个人获得解放、个体伸张自由的标志。其二,失范只是“一种什么应该被提升,什么应该被杜绝的取向工具”,只要农民适应了新型农村社区的生活,村庄记忆迟早会被淡忘掉,由此带来失范行为也会慢慢地消失。其三,“对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言,失范现象实际上是一种可以治愈的反常现象或病态现象”,在新型农村社区适应中,因农民村庄记忆导致的失范行为只是农民向居村市民转身过程中暂时、过渡现象,随着新型农村社区适应的紧张状态消除,居民就会自觉放弃用“传统的、熟悉的地方性习惯”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旨趣:等值化公共服务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面临双重使命,既要在传统农村社会结构解组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一个符合城乡一体化形态的基层社会单元,又要在城乡多元素的互渗、博弈、交织状态下组建一个与新型农村社区情景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和规范系统。这是个复杂的的系统工程,其切入点在于新型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建设。因为社区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不仅反映了社区的现代化、城市化程度,而且也会对居民的质性、心理与行为等产生影响,居民市民化一定要有社区公共服务城市化的支持。我国村庄社区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形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劳动力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文体娱乐等无形公共服务都低于城市社区,这直接导致了“市民九天”与“农民九地”的差别。??26为扭转城乡居民在地位和权益上的不平等、不公平状况,为使作为村庄社区升级或转型替代的新型农村社区能与城市社区并轨,也为使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在“去农民化”过程中对新型农村社区形成认同感和归属感,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数量与水平必须与城市社区保持一致或略高于城市社区。
新型农村社区要为其居民提供与城市社区等值的公共服务。尽管有的社区居民还把自己视为农民,但从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和新型农村社区发展走向上看,新型农村社区不再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乡村社区,其居民也不再是传统的农民。之所以如此说,那是因为: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消弭和城乡一体化的全面推进,农村与城市不再泾渭分明,生活在农村与城市两个场域中的人们都是市民社会的“市民”,他们只能有职业区别,不能有身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上的不同,更不能允许公共服务的差别。也就是说,虽然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小农”特质还会延续一段时间,认同障碍和行为失范也将继续存在,但这种乱象只是暂时的、过渡的,经过社区公共服务城市化建设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将与城市社区居民一样,能享有平等、公正的国民待遇。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让从事非农产业和从事农业劳动的居民适应社区生活,并最终成为名副其实的市民。“适应问题,不是枝枝节节的改变,而是从器用层次到制度层次,到文化层次的全面改变”,就个人而言,只有改变了“思想、感情、态度、行为模式的全人格”,“才算是成功的适应”。为此,除了国家制度要将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视为市民,并给予他们与城市市民同等的社会地位、公民权利和福利待遇外,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培育居民的市民人格,以适应新型农村社区。
就社区建设实践看,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市民人格的养成需要克服三个障碍。一是既往国家政治制度对他们身份价值的确定强化了他们不是市民的心理效应。二元制度下特殊身份安排早已将农民内化为他们的“先赋”身份,如陈映芳所说的,在一些农民心目中,“出身是农民,一辈子都是农民”成为他们市民化一道难以逾越的裂痕。??28二是新型农村社区表层特征异于村庄社区,但维系新型农村社区社会空间的“深层的结构方式”并没有多大变化。村庄社区的“社会关系及其残余,不管是物质的、意识形态的或其他,都会对现今的社会关系产生约束”,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者和管理者们并没有对这种影响的威力保持警觉,更没有意识到要超越村庄“文化”,反而在新型农村社区的一些问题处理上还依赖村庄文化,如家族势力等。三是新型农村社区的文化物件更加复杂,既要扬弃村庄文化,又要不断接纳城市或国外文化。正如沃尔夫指出的,文化物件以及文化物件的组合始终处于建构、解构和重构之中,并且,“始终处于广阔的社会和文化关联的场域中展开的多重过程的影响之下。”这些将有可能干扰农民的市民转化预期,有的甚至会阻碍市民化进度,使农民市民化出现反复。
新型农村社区对农民有无吸引力,农民进入后能否形成一致的认同感、归属感,这些都取决于新型农村社区有形公共服务和无形公共服务的建设。如果新型农村社区的道路交通、水电设施、活动场所、购物商店,以及垃圾处理和通信宽带等硬件服务都超过村庄社区,如果新型农村社区的孩子上学、看病就医、卫生防疫、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软件服务也与城市社区接近或同水平,那么,农民就会自愿向新型农村社区聚集并主动接受市民化改造。如果说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引领农民迈向城乡一体化的帆船,那新型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就是驱使这艘帆船破浪前行的动力。新型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堪比“化龙池”的水,能洗去堆积在农民身上各种“污名”,帮助其恢复“国民身份”。新型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建设让居民得到了与城市社区相媲美的安居环境,拥有了与城市居民相当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享受到了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市民权利。正是由于居民对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积极认可,居民才愿意到社区居住并准备转身为市民。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仅要让众多的农民集中居住并为其提供城市化环境,还要秉承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理念,通过社区的公共服务建设来改善居民的社区适应处境,以促进居民向市民身份转化。如此来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旨趣不是要在农村画地为牢,建设更高水平的新农村,而是要让新型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对接城市社区,并使其居民成为居村市民。遗憾的是,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仍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当做新农村建设的一部分,重复着农村“往日的故事”,建了拆,拆了再建,村庄社区始终“涛声依旧”,看不到脱胎换骨的变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诚然是新农村建设,但它更是高层次的、城乡一体化的、与城市社区并轨的新农村建设。
六、小结与余论:告别“乡土黄昏”
本研究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意义所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进行的,针对“乡土黄昏”做出的调整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举措,它对农民命运的影响非同一般———农民进入新型农村社区后,没有了回头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只能助推农民转身,不能再让他们成为小农;二是问题指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面临的困境集中体现在居民的社区适应上,而新型农村社区在这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居民对自己身份认识模糊,对社区缺乏归属感,并且,居民的日常行为仍带有浓厚的乡土习性,这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很不利。
本文在内容上多次将新型农村社区与村庄社区作对比分析,这不是笔者对村庄社区有成见,也并非主张新型农村社区一定要取代村庄社区。这样处理,笔者只想强调一个事实,即无论我们多么地留念村庄文化,无论我们对村庄发展还抱有多么大信心,也无论我们如何加大新农村建设力度,但我们必须准备与“乡土黄昏”告别。笼统地说我国村庄社区步入黄昏,或许有些不真实、不客观,或许在有些地方下这个结论还为时过早,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村庄社区出现了令人担忧的可怕空心,如江苏南通市村庄社区空心程度接近1/3,苏北部分农村的空心程度超过1/2,更有甚者,笔者在安徽中部农村调研时发现,过去两三百人居住的村庄,现在只有十几个人看守着,多的也不过二三十人。乡土走在黄昏路上:虽然村庄地界依然清晰,但越来越多的房子大门终日被锁着;虽然村庄的上空仍有袅袅炊烟,但昔日小桥流水、鸟语花香、鸡鸣狗吠的热闹村庄已渐趋寂静。
李培林在羊城村终结的研究中指出,羊城村没有以耕作、养殖、采撷为职业的农民,没有耕地,没有农业,已经成为“无农的村落”。羊城村是个城中村,城市化社区建设导致其“无地”、“无农”,但人口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成倍增加,而多数村庄社区是因空心引发终结的:首先是村民离开农村,村庄建设陷入停滞;继后是种田的人越来越少,村庄愈发萧条、破落,直至荒无人烟。鉴于对村庄社区空心的担忧,一些地方政府在加大合村、并村力度的同时,大力开展中心社区建设,如山东诸城市把1249个村庄合并为208个大农村社区,江苏将在未来20年至25年内,将全省目前约25万个自然村逐步撒并为4万多个“规划居住点”———中心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整治空心村庄,带领农民走出“乡土黄昏”的新举措。
如是,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关的社区认同感、行为失范、社区适应等问题便成为显问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社区处境问题,以增强居民的社区适应性。遗憾的是,学界和政界对新型农村社区的这些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在指导理念上,没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承的是城市化而不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理念;在实践探索上,缺乏创新路径,仍然把建设重点放在村庄本身改造和小城镇建设上,没有看到城乡一体化后的城乡经济社会融合的新态势,以至于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上重蹈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分治的错误。新型农村社区是在城乡二元社会连续体的“结构洞”中产生的,它汲取并凝聚了城乡双方优势资源和管理策略,因此,政府不能把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视同为村庄建设。鉴于此,本研究对社区处境中的居民身份认同、行为规范等适应处境的分析既没有沿袭传统的农村范式,也没有套用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路径,而是以城乡一体化新理念来审视农民转身及其市民化问题。
诚然,作为与城市社区对接与并轨的新型农村社区,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仅仅是新型农村社区内部的居民适应处境问题,还需要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城乡社会整体格局的宏观调整中协调如下关系。
第一,社区规模和社区群关系。村庄社区的规模大小不一,大的有上千人,小的仅有几十人,而城市社区不仅单个规模都大,而且社区与社区毗邻接壤,形成了社区群。新型农村社区不同于村庄社区,它一般是合并附近若干个村庄或集中安置多个拆迁村庄而来的,自身需要一定的规模。新型农村社区的规模对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有重要意义,只有社区达到一定规模,社区的公共设施才会有集聚效应,居民才能低成本地获得与城市市民等值的公共服务。但是,新型农村社区的规模并非可以无限度地扩大,规模要以方便居民生活为准则,要谨慎对待一乡/镇一社区的经验,也不宜千篇一律地在城镇化和一体化中搞社区群建设。昆山市千灯镇把全镇农民都集中到街镇社区居住、生活,这只是个案,多数农村乡镇不必模仿这一样式:社区群建设的必要条件是多数居民不再从事农业劳动,并且有足够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如果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每天要走十几里或几十里种地,那这样的建设就得不偿失,农民会因代价太大而坚决抵制。
第二,新型农村社区与农业关系。新型农村社区要逐渐“去农化”,这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逻辑皈依。不过,新型农村社区的“去农化”不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首先,不少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仍没有稳定的、有一定收入的非农职业;其次,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他们提供了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但保障水平仍旧比较低;再次,居民的素质提高也需要一个过程。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农业“脐带”不能立即剪断。受此影响,不少新型农村社区在建设过程中,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给农民种植蔬菜、瓜果,饲养少量家禽,以补贴家用;还有些社区,如太仓市电站社区成立了“粮食银行”,为居民提供粮食保管和分发服务。这些创造性的举措照顾到农村社区的特殊性,既能减轻居民生活压力,又能保证农业生产不会因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而受到破坏。
第三,居村市民与职业农民关系。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暂时辨不清“我是谁”,并由此造成了行为失范和社区不适应。但从学理上分析,经过社区建设和规范习得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行进的方向和目标应该是市民,他们不应该对“我将要成为市民”有异议。不能因为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所从事的职业是农业或非农业,就在一个社区内部再把他们对应地划分为农民和市民,并给予他们不同的社会待遇。新型农村社区居民都属于居村市民,其中一些人是农业市民,另些人是非农业市民,他们都应该享有国家同等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拥有同等的公民权利。或许在未来的新型农村社区里,仍有相当多的居民从事农业劳动,但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这仅仅是居民的职业选择,与他们的市民身份没有联系。国家政策除了为新型农村社区提供与城市社区等值公共服务外,还必须引导农民向居村市民转身,否则,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意义就会因此而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