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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王卫东、赵世琪、高 华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24

摘要基于当前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现状,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以理性人为前提,用成本和收益理论分析了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各种解决机制———和解、调解、诉讼与信访的运行情况。结果发现,现行农村基层矛盾解决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诉讼机制成为当事人的劣后选择;当事人过分依赖调解与和解机制;信访机制被架空等。进一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诉讼机制的各项成本均偏高;强制执行力的不足导致和解及调解机制存在收益偏低的风险;信访成本收益的失衡导致农民将其视为最差选择。最后提出了构建成本较低且收益较高的农村基层矛盾解决机制的建议:针对标的额小的婚姻、继承等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主张采用调解或者和解机制;针对“利益大”的一些案件,如土地、承包经营等问题,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再诉讼;针对农村黑恶势力的案件,以诉讼为主;万不得已才选用信访。

关键词农村基层社会;解决机制;法经济学;成本;收益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社会转型期,农村基层社会各种各样的矛盾频发,如干群关系恶化引发的矛盾,民间琐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农村基层选举引发的矛盾,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矛盾,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劳务矛盾纠纷,等等。农村社会矛盾发生率和激化率在急剧上升,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与发散性,新类型纠纷大量涌现。这些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给现行的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

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国内学界主要从法学、社会学等视角对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展开研究。从法学视角展开研究的有苏力、梁治平等;从社会学视角展开研究的有王铭铭、贺雪峰、顾培东等。另外,有的从整体角度展开研究,如朱素明等;也有的从某个特定领域角度展开研究,如周海明、李国波等。而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视角展开研究,从成本、收益的对比中去探讨我国当前常用的和解、调解、诉讼、信访等4种矛盾解决机制,揭示当事人运用各种机制化解矛盾的成本及收益,反映当前机制选择失衡的深层根源,矫正各个机制的成本和收益配置,以期激活和解、调解及诉讼等化解矛盾的制度,使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的各化解机制充分运作起来,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矛盾解决机制,实现矛盾解决的多渠道、多元化,从而维护和促进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

一、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

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相融合的产物,它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结构和法律问题的一门交叉学科。该方法将经济学的分析方式引入法学,用成本和收益的理论来分析不同法律机制的运行,从而揭示法律机制运行背后的经济学基础。当事人对农村基层矛盾解决机制的选择,受到成本收益对比的影响,因此,对不同的解决机制进行法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分析有其特殊的价值。

1.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选择的经济因素

对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进行法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前提,就是确定影响各种机制运行的成本因素和收益因素,然后基于此进行成本收益对比,从而得出当事人选择的经济学基础。基于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可以把这些因素划分为成本、收益及损失3类。

(1)矛盾解决机制的运行成本。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涉及不同的成本,但归结起来,最主要的成本可以总结为3类,即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和人和成本。时间成本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所需要的时间成本有所不同,为了建立公式模型的方便(下同),将时间成本表示为T;金钱成本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所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包括诉讼案件受理费、代理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仲裁费等,将金钱成本表示为M;人和成本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争议,可能对其人际关系造成的不利影响,这种成本较难计算,但理论上一般认为该成本可以折算为修复人际关系所必须支出的费用,由于农村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因此人和成本就显得更为重要,将人和成本表示为R。

(2)矛盾解决机制的收益。当事人通过矛盾解决机制,能够获得的收益一般是对损失的赔偿,但不同的解决机制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不一致的,而且对赔偿的执行力也有所不同。首先,收益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当事人能够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将其表示为C;其次,不同解决机制中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同,代表着赔偿的公正性存在差别,将其表示为J;最后,对赔偿结果的执行,有些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有些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因此会导致赔偿或者补偿结果的执行率不同,将其表示为E。

(3)规避矛盾所要承受的不合理损失。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后,有时候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即不选择任何解决机制进行救济,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实际上是选择了承受损失,即无法获得赔偿和补偿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在选择承受损失的同时,也规避了上述各种解决机制所要支出的各种成本,即在承受损失的同时,也避免了各种成本的支出,将这种损失表示为L。

2.当事人决定是否规避矛盾的法经济学基础

研究各种机制在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中的运行状况,有一个前提,即当事人必须选择某种机制作为解决自己与他人矛盾的方式,然而正如前文所说,并不是所有矛盾的当事人都有解决争议的诉求,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宁愿承受损失而选择息事宁人,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当事人的这种选择进行法经济学上的剖析。

(1)当事人选择规避矛盾的法经济学基础。法经济学的方法中隐含着一个基本的假设,即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他们管理自己的事务、决定自己的行为基于一个基本的经济学判断———追求收益最大化。就是说每个人做出选择时,都会选择成本尽可能小、收益尽可能大的方式来行事。基于这样的假设,当事人在出现矛盾之后,也会本着这一原则来确定自己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如果选择规避矛盾,即不去寻求解决办法,而是承受这种损失,则背后的经济学原因应为解决矛盾的成本大于或者等于损失,当事人选择息事宁人的支出反而较小。按照前文分析的各种成本和收益因素,这种情况可以用公式表述为L≤T ﹢M ﹢R。

(2)当事人寻求解决矛盾的法经济学基础。基于上述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在当事人出现矛盾后,经过理性的衡量和判断,认为选择解决矛盾所要支出的成本小于损失,则当事人往往会有解决矛盾的诉求,从而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按照上文分析的各种成本和收益因素,这种情况可以用公式表述为L>T ﹢M ﹢R。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式模型中是一种精确的定量比较,而当事人在作出判断时只是一个大概的衡量,所以只有损失和解决矛盾的成本之间的数值差别比较明显时,才会左右当事人的判断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二、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

为了便于从法经济学视角对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运行的现状进行实证考量,笔者利用全国不同省份的农村学生随机给当地的农户共发放了11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100份有效问卷。有效问卷分布情况如下:河北农村21份,黑龙江农村7份,内蒙古农村5份,山西农村6份,湖北农村11份,新疆农村9份,浙江农村11份,云南农村8份,江西农村12份,福建农村10份。

1.影响当事人选择矛盾解决机制的因素

(1)成本。从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及人和成本这3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①时间成本。在回答“如果发生纠纷,您认为哪种解决机制花费的时间最短”这一问题时,100位接受调查的对象有60位选择了和解,有34位选择了调解,只有6位选择了诉讼,没有人选择信访。从各种机制的运行程序和特点来讲,诉讼有着规范的程序和固定的审限,并且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可能要对一个纠纷进行多次审理才能产生最终的生效判决,因此在时间上是最长的;而和解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直接由矛盾双方协商妥协让步,最终解决矛盾,这样的机制灵活简便,因此耗时最短;调解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尤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有其固定的规范和程序,因此时间的花费上一般比和解要略长;信访机制的预期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花费时间往往难以把握,其长度因个案而异,不具有确定性,这也是没有人选择这一机制的主要原因。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关于时间成本,从小到大可以做出以下排序:和解、调解、诉讼、信访。

②金钱成本。在回答“如果发生纠纷,您认为哪种解决机制花费的金钱最少”这一问题时,100位接受调查的对象有64位选择了和解,有28位选择了调解,有6位选择了诉讼,只有2位选择信访。从各种机制的特点来讲,和解是直接由当事人之间商谈,不需要借助任何第三方介入,所以没有附加的金钱支出,其金钱成本应为最小;调解机制需要特定第三方的介入,该第三方可能是一般的自然人,也可能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是依法拥有行政调解权的行政机关,因此费用上会略高于和解机制;选择诉讼机制依法需要交纳诉讼费,并且诉讼的专业性较强,可能存在聘请律师代写法律文书或者代理诉讼行为的情况,就会涉及律师费的支出,而诉讼程序时间较长,又会增加差旅食宿等费用,所以在各种机制中,诉讼的金钱成本是最高的;信访机制的实现方式灵活多样,没有专业化的障碍,因此不需要支出专业代理人员的费用,金钱成本上低于诉讼,但由于其没有明确的解决期限,往往容易久拖不决,金钱成本又高于调解。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关于金钱成本,从小到大可以做出以下排序:和解、调解、信访、诉讼。

③人和成本。在回答“如果发生纠纷,您认为哪种解决机制不会破坏今后您与对方之间的人际关系”这一问题时,100位接受调查的对象有62位选择了和解,有24位选择了调解,有10位选择了诉讼,只有4位选择信访。从各种机制的特点来讲,和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矛盾的机制,解决的结果都是双方自愿同意的,因此对双方的人际关系影响最小;调解机制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从而解决矛盾,因此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诉讼机制中,双方当事人直接对峙,在法庭上当面证明自己的主张并辩驳对方的主张,有明显的对抗性,并且判决的结果并非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而是带有强制的色彩,因此对维持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最为不利;信访机制中,当事人也是以检举、控告、反映问题等方式解决矛盾,并且信访处理的结果也是带有行政强制性的结果,因此对维护当事人的人际关系也较为不利。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关于人和成本,从小到大可以做出以下排序:和解、调解、信访、诉讼。

(2)收益。下面从农村基层矛盾解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执行力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①结果的公正性。在回答“如果发生纠纷,您认为哪种解决机制能够获得最公正的结果”这一问题时,100位接受调查的对象有14位选择了和解,有12位选择了调解,有70位选择了诉讼,只有4位选择信访。与成本问题不同,谈到结果的公正性时,接受调查的对象不再倾向于和解与调解机制,而是70%的人都选择了诉讼。至于这一现象的原因,在回答“您认为和解或调解有什么缺点”这一问题时,调查对象给出了解释,关于这一问题,22人认为调解与和解不依据法律进行,公正性无法保证;16人认为缺乏权威性;26人认为程序不规范,无法保证双方平等。诚如调查对象所言,和解与调解机制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并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且其程序不完善,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矛盾解决过程中始终处于平等地位,因而其结果的公正性并不尽如人意。而诉讼机制有着比较规范的程序要求,并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克服了上述不足,因此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的公正性。而根据上文所建立的公式模型,结果越公正,则赔偿或者补偿的数额就越接近损失的数额,即C 与L 的数值将越接近。

②结果的执行力。在回答“如果发生纠纷,您认为哪种处理结果更有执行上的保障”这一问题时,100位接受调查的对象有22位选择了和解,有6位选择了调解,有68位选择了诉讼,只有4位选择信访。从不同解决机制的特征来讲,由于和解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获得的,因此双方一般都能够接受和自愿履行,所以执行力较好,但若发生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形,则缺乏强制力的保障;调解协议也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般也有较好的执行性,但若一方反悔而不履行协议,同样会欠缺强制执行力,但是经过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力;通过诉讼而获得的生效判决,因为有法院执行机构的强制执行制度保障,是最有执行保障的一种结果,即使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通过信访机制所获得的处理结果,由于其行政性,具有行政强制力的保障,因而也有较好的执行力。从当事人自愿执行的角度讲,从大到小依次排序为:和解、调解、诉讼、信访;从强制执行力的角度讲,从大到小依次排序为:诉讼、信访、调解、和解。

(3)成本收益比较。基于上述各种解决机制运行成本和收益的实证分析,可以对不同机制进行成本收益的综合考量,从而确定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①在和解及调解机制中:从成本上看,时间、金钱、人和三大成本均较小,都属于低成本启动的解决机制,这一点很契合于农村基层的经济状况和社会人际特征;从收益上看,其结果公正性和执行力不如诉讼,但由于结果属于自愿协商而获得,弥补了公正性的不足,当事人也都能接受,而强制执行力虽然不足,但其自愿执行力较好,故对执行力也有一定的矫正。因此总收益(C×J %×E %)(其中J %表示获得公正结果的机率,E %表示结果的执行率,下同)和总成本(T ﹢M ﹢R )比较,这两种机制属于较优的选择。

②在诉讼机制中:从成本上看,时间、金钱、人和三大成本均较高,属于典型的高成本启动的解决机制,这一点首先就不能适应农村基层的需要;从收益上看,其结果的公正性和执行力虽然较强,但是否确实能获得公正的判决,是否能切实执行判决,一旦具体到个案都将是个机率问题,而相应的三大诉讼成本却是无法避免的,而非概率事件,因此,用确实的高成本去博取概率性的高收益,就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诉讼机制的成本收益比。因此总收益(C×J%×E %)和总成本(T ﹢M ﹢R )比较,这种机制显然属于风险较高的选择。

③在信访机制中:从成本上看,其时间成本较高,而由于其程序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久拖不决,相应的放大金钱成本,因而金钱成本也较高,上文所述,其人和成本也偏高,因此,信访机制也是启动成本较高的解决机制;从收益上看,其结果的公正性和执行力虽然较好,但其概然性显然更要大于诉讼机制,因此其成本收益配比显然处于失衡的状态。信访机制的总收益(C×J %×E %)和总成本(T ﹢M ﹢R )比较,这种机制的风险甚至要高于诉讼。

实践中,当事人采取何种机制解决矛盾,参考成本收益分析可以做出选择,使自己的损失接近最小,利益达到最大。

2.现行农村基层矛盾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通过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和问卷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基层矛盾解决机制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诉讼机制成为当事人的劣后选择。在回答“如果发生纠纷,您更愿意选择哪种解决方式”这一问题时,100位接受调查的对象有40位选择了和解,有42位选择了调解,有16位选择了诉讼,只有2位选择信访。基于上文关于各种矛盾解决机制运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可知,诉讼属于高成本启动的解决机制,其这一特点不适合农村基层,因此导致了当事人将其排在劣后的位置。但诉讼机制作为严格依照国家制定法展开的程序,能够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贯彻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贯彻国家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政策,能够保证矛盾的公正解决和社会秩序的规范运行,使矛盾的解决和秩序的重构都按照成文法的要求进行,因此,应该作为最重要、最权威的矛盾解决机制,而不应沦为当事人的劣后选择。

(2)当事人过分依赖调解与和解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在解决矛盾纠纷时,82%的当事人首选和解或调解机制,这一现象有其合理的解释。通过前文的成本收益对比分析,和解与调解机制的成本很低,属于低成本启动的解决机制,恰恰适应了农村基层社会的需求,其成本收益的配比有明显的优势,因此成为当事人的首选。虽然和解及调解的结果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其自愿执行情况较好,但不能排除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拒绝履行的情况,由于缺乏强制执行力,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不再求助于诉讼机制,反而增加了成本;而和解及调解程序缺乏规范,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很难保证,结果的公正性也让人担忧。可以说调解及和解机制存在其固有的严重缺陷,当事人过分依赖这两种机制,很难保证其获得合理、公正、可执行的救济。

(3)信访机制被架空。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只有2%的当事人首选信访机制。根据上文的成本收益对比分析,信访机制的时间、金钱、人和成本均较高,且由于信访程序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导致这种成本有被无限放大的风险;虽然其结果公正性和执行力较强,但具体到个案中,这两个因素都是一种或然性事件,所以进一步降低了信访机制的成本收益配比,导致鲜有当事人会选择这一机制来解决矛盾。

3.农村基层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缺陷的法经济学根源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其根源,而农村基层矛盾解决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上述问题,也有其法经济学上的根源,即成本收益配比上存在的问题。

(1)诉讼机制的各项成本均偏高。当事人将诉讼机制放在劣后的位置,根源就在于诉讼的成本偏高。其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等程序耗时长、花费高、对抗性强,直接导致其时间、金钱、人和成本升高,尤其对于农村基层矛盾的当事人来说,成本是决定他们选择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我国的诉讼程序中也存在简易程序、免收诉讼费等降低成本的制度,但显然力度还有欠缺;当然,时间成本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必要前提,过度降低时间成本必然会削弱程序及其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这也是一个两难的博弈。

(2)强制执行力的不足导致和解及调解机制存在收益偏低的风险。当事人基于成本因素的考虑,将和解及调解机制作为自己的最优选择,这符合农村基层的经济状况,但是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不能仅从成本一个方面着眼,必须要综合考量成本和收益的对比,虽然和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自愿,有较好的执行力,但一旦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则由于强制执行力的欠缺,必然导致已经商定的赔偿或者补偿结果无从落实,协议成为一纸空文。这种情况下,通过和解及调解机制所获得的收益就是零,虽然这两种机制都是低成本启动,但在收益为零的情况下,仍然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并且此时当事人只能转而求助于诉讼机制,从而无法避免地走入了高成本的解决机制。

(3)信访成本收益的失衡导致农民将其视为最差选择。在实证调查过程中,极少数的调查对象选择了信访机制,原因在于信访机制不但是类似于诉讼的高成本机制,而且相对于诉讼而言,其成本的不确定性更强,许多信访案件久拖不决、杳无音信,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反复信访、长期信访,使得成本被无限放大;而收益方面,其结果的公正性和执行力又非确定性事件,只是概率更高,但具体到每个当事人、每个案件而言,这种公正性和执行力又成了或然性事件,因此个体在进行选择时,往往不会选择这类高风险的矛盾解决机制。

三、构建多渠道、多方式的农村基层矛盾解决机制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目前农村基层社会纷繁复杂的矛盾,应该构建一个基于收益最大化的以和解与调解为主、辅之以诉讼、尽量避免信访的多渠道、多方式的解决机制。

第一,针对标的额小的婚姻、继承等家庭纠纷和债务纠纷,主张采用调解或者和解机制。理由如下:

①虽然我国正在向工业化挺进,但是在中国农村还是有着浓郁的乡土气息,村庄基本上依然沿用了以往的姓氏来划分,一个村子的村民由一个或者几个姓氏的大家族组成,还有着一定的血脉关系。针对家庭问题采用调解或者和解可以维系村民之间原有的乡情,维护村庄的安定。②这些案件的标的额小,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人和成本都较高,也撕破了村民之间的脉脉温情,不利于家庭和村民的和睦。

第二,针对“利益大”的一些案件,如土地、承包经营等问题,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再诉讼。如上文分析的由于调解与和解缺乏执行力和公信力,很多人都不愿意选择。我们可以在调解人的设置上设立一定的制度予以保障。我国现在的人民调解员一般是自愿的,没有制度上的保护。笔者设想了2个途径完善人民调解机制:①在司法局设人民调解员编制。可以把人民调解员归属于司法局的编制,对他们实施岗位培训,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员下基层。②在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增设人民调解员,由法庭的人员调解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第三,针对某些农村黑恶势力的案件,以诉讼为主。这些案件在证据的收集、法律知识的运用上都需要有专门人员为村民提供帮助,如果只是运用和解及调解,成本反而会更高,而且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法律裁判可以将其公信力与强制执行力发挥得淋漓尽致,发挥法律的威慑性,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四,万不得已才选用信访。信访虽然是村民表达民意的一个很好途径,但是信访的整个成本过高。一是对村民而言信访的时间、金钱、人和成本都很高。二是对整个社会来说成本也非常高。现实中很多人是对已决事件不满而上访,这种情形会影响到法治的进程,特别是那些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再上访可能推翻原有的结果,从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给整个法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这个代价是极其昂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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