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红梅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64次
【摘 要】 雅典城邦的土地制度是公有和私有的辩证统一体, 它是城邦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系到城邦的存亡; 它促进了古典时代奴隶制的发展。雅典城邦历史上的重大改革都离不开土地制度等农业问题,土地制度成为雅典城邦的一块基石, 农业性是希腊古典文化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 希腊;古典文化; 土地制度;农业性;特征
一
众所周知, 古典希腊文化的代表是雅典城邦文化, 所以探究希腊古典文化的特征, 必先探讨古典时期(公元前5、4 世纪) 雅典城邦文化的特征。“在雅典城邦,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古典城邦制度确立的一部分, 二者不可分割。”[1](P158) 可见,土地制度是雅典城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雅典城邦的土地制度与其政治、军事制度都有直接关系, 城邦的土地所有者集体与公民集体相互重合,土地制度关系到雅典奴隶制城邦的存亡。
梭伦改革是雅典古典城邦制度确立的标志[1](P156), 梭伦对雅典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仅奠定了城邦制度的基础, 而且为城邦政治、军事等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承认私有财产和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是梭伦改革的中心点[2] (p184) 。梭伦对雅典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颁布解负令, 即废除所有的债务和六一税, 并废除债务奴隶制,禁止以人身作为债务的抵押; 还清除了土地上的界标, 废止了依附在土地上的赋税。通过这些措施, 梭伦剥夺了地方宗教崇拜中心对土地的控制权, 使土地成为其占有者的私有财产, 这意味着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1] ( p153) 。梭伦制定的遗嘱法用意也在于确认土地的私有制, 允许没有儿女的人可以把财产给与自己属意的人, 使一个人占有的东西成了个人的财产。[3] ( p189) 通过这条法律, 梭伦使得个人获得了对他自己财产的所有权。遗嘱法让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田产, 从而剥夺了任何组织或机构对土地的绝对控制权。也就是说,个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土地的转让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也是私有制的一个重要因素[1] (p129-130) 。
雅典城邦的一些制度和法律也反映了雅典的土地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雅典的捐助制度即是一例。雅典的捐助制度是指城邦每年都要指定一部分富有公民来承担城邦的公共支出[1](p126)。成为捐助者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捐助者必须是土地所有者[1] (p127-128)。雅典的检举制度则更为明确地反映了土地的私有制。雅典城邦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官, 违反城邦利益的案件一般由公民向法庭举报。任何公民都可充任检察官, 这就是雅典的检举制度。因为没收的财产常常包括土地, 这就牵涉到土地的转让[1] (p124-125)。雅典民主政治中的陶片放逐法也反映了土地的私有制。根据这一法律,当雅典公民遭陶片放逐时, 他必须离开雅典及其盟邦, 到他邦居住十年。但在这个时期, 他仍然是自己土地的所有者, 并拥有其收获[1](p126)。
梭伦制定财产等级制度: “依照以前人民的分等, 按财产估价把雅典人民划分成四个等级, 五百斗者、骑士、双牛者和日佣, 各种官职。他分配给五百斗者、骑士和双牛者三级, 按各级的财产估价比率,指定以相应的官职”[4] ( 3) 。划分各等级的依据主要是个人土地上的收入, 即干的和湿的总和, 例如年收成五百斗是指麦斗、酒斗和油斗的收获共计为五百斗[5]。这个等级制度说明: 在梭伦时代, 土地是个人最为重要的私有财产[1] ( p130) 。雅典财产等级制度的施行标志着份地成了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
梭伦在确立土地私有制的同时, 也限制了富人土地财产的增长。正如他自己所说:“我所给予人民的适可而止, 他们的荣誉既不减损, 也不加多: 我拿着一只大盾, 保护两方, 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4]这可从改革的结果中得到证实: “很多贵族因为他取消债务而和他不睦,而两派亦都因调处结果, 大失所望, 改变对他的态度。因为人民期待他制定法律, 重新分配一切财产, 贵族则希望他或则恢复以前的制度, 或则只是略加变更”[4]。
实际上, 梭伦改革之后雅典的土地所有制具有私有和公有的双重形态, 是两者的辩证统一体[6] (p481)。城邦在确立土地私有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同时, 也拟订并执行一系列措施阻止、限制大地产的发展, 保护财产等级制度中第三、四等级即中小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维持城邦各等级间的平衡关系,使城邦即公民集体得以存续。
同时, 解负令还有限制大地产, 保护城邦的主体阶层——中小土地所有者的目的。“梭伦的‘解负令’的锋芒, 是针对贵族后裔、大奴隶主,而保障中产阶级和自由佃农的。这解负令的实际的结果, 是扩大了中等土地所有者的数目, 自从那时起, 这个阶层便成为雅典城邦的社会支柱。”[3] (p184){#PageCon#}
梭伦颁布“土地最大限度法”, 目的是为了防止将来土地有倾向集中的可能, 恩格斯曾提到梭伦限制土地的集中兼并, “对于梭伦前一时代盛行的高利贷的土地经营, 以及对于土地所有的无限制的集中,都设立了限制”[6](p133) 。类似的记载也见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 “梭伦所订的法制以及其它城邦所传的律例, 都曾经禁止个人不得任意收购过多的土地。”[7] (1266b15-21)
限制土地过度集中的法令在古典时期得以延续, 中小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得到保护。雅典每年执政官上任时宣布: “每个人占有的财产, 他应是其所有者和绝对的主人。”[8] (p153) 雅典的“三十人”统治被推翻以后, 雅典民主政治的建立者在民众法庭法官的誓言中加入一条: “我既不赞成取消私人债务, 也不赞成分配属于雅典人的土地和房屋”[8] (p153)。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时, 重新分配土地的口号开始在希腊各地流行。雅典人在公元前401 年赫利亚法庭审判官的誓言中列入一条, 禁止将这类争端付诸表决[9](p16) 。
除了上述的土地限令法之外, 雅典城邦还制定一些与土地财产相关的制度, 客观上限制了富有阶层对土地等财产的过多占有。雅典的捐助制度规定富有公民有义务上缴部分私有财产, 所以其经济实力相对削弱, 兼并土地的能力在客观上受到了限制。雅典有关没收财产的法律是对富有者财产的一种监督和限制, 检举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在希波战争以后的民主政治中, 雅典的检举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10] (p7) 。古典时期,雅典采用征收战争税的办法加重富有公民的负担,进一步削弱他们兼并土地的能力。“战争税称为‘eisphora’, 是为战争而设置的税种, 征收对象是比较富有的雅典居民。”[11] (p99)
以上所述是雅典城邦阻止和限制土地私有制过度发展的措施, 与之对应, 城邦也对所有贫穷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 甚至包括土地财产。雅典城邦向其依附城邦派住公民的制度即是一例。这一制度是指雅典城邦将在其它城邦所获得的土地分配给它的公民, 而一旦公民分得这些土地, 它就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移居他邦或在外邦分得土地的公民往往是贫穷的雅典人, 他们中的许多人在阿提卡没有土地[1] (P123-124) 。显然, 这一制度使小土地所有者或无土地的公民得益。即使在雅典盛期, 这种制度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了第四等级的人数, 第四等级的绝大多数因此生计有了保障, 或保有一块份地[12] (p169) 。雅典处于盛世时, 国家设法救济贫苦的自由公民, 使贫者得到补助, 但要求富者负担社会义务, 交纳额外租税, 承受强迫公债等等, 通过这些措施稍微缓和了财产的不平等[2] ( p366) 。
二
雅典城邦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与城邦的命运、城邦的奴隶制度有何关系? 城邦的本质就是公民集体, “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 “城邦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7]( ( 1278b10-11, 1279a25-27) ,它是一个以公民权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政治集体。雅典城邦的公民权包括三个因素,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土地所有权和政治权利。公民权构成了城邦最根本的基础。只有公民才拥有政治权利和土地所有权, 也只有他们的人身自由才受到城邦的保护[1] (p157-158) 。城邦的本质决定了其最基本特点是土地所有者集体和政治集体相重合, 土地所有权和公民地位相互制约。这可从梭伦制定的财
产等级制度中得到体现。
雅典城邦的财产等级制度按财产估价把公民分作四个等级, 前三个等级按各级的财产估价比率, 指定以相应的官职; 列在第四等级的人, 只允许充当民众法庭的成员[4]。克利斯提尼改革时也有类似的规定: 有资格成为议事会成员的,限于公民中富农和骑士两级, 在它以下的中农和贫民两级仍不得选任为议事会成员[13] (p131)。由此可知, 雅典公民中第一、二等级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利, 第四等级是最低等级, 其政治权利也最少。等级制度把公民的政治权利同个人所占有的土地的多少联系起来, 个人的社会与政治地位取决于他的田产[1] ( p130) 。可想而知, 公民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土地。正如戴维斯所说, 梭伦的财产等级制度“实际上禁止了土地的买卖: 如果一个公民出卖他的土地, 他就会在社会等级的阶梯中下降,从而失去担任官职的机会”[14] (p40)。正因此, 公民誓死保护自己的土地财产。“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作就是土地, 同时又看作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 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 也正等于保持公社的存在, 反过来也一样”[6] (P476) 。所以, 只有维护城邦的土地制度, 维护城邦全体公民的土地所有权, 才能保住其公民权, 集土地所有者集体和政治集体于一身的公民集体才能得到保全,城邦从而得以保存。相反, 一旦土地制度不存, 全权公民走向沦落破产, 城邦就不能继续存在[15]。{#PageCon#}
城邦军事组织的形成也是以土地制度为根据的。前面已提到财产等级制度依据土地私有制制定, 它也一直是确定公民军事义务的根据。每个等级的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须自己出资配备武装, 亲身并且携同其奴隶及下属去参加作战。第一、二等级构成了骑兵(hippes, 骑士阶级) ,乘马作战; 第三等级即中农构成了重装步队(hoplites) ; 第四等级即贫民构成了轻装步队, 在军中负担杂役[2] (p186) 。可以看出, 雅典的公民集体和军事组织是一致的, 城邦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相重合, 这是城邦的另一个特点。这种合二为一的军事组织的重要使命是: 保障城邦财产和自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6] (p117)。
在了解城邦土地制度与城邦的命运休戚相关之后, 我们有必要简单了解一下当时雅典公民的人口结构。梭伦改革之后, 雅典约五分之四的公民或多或少拥有一些土地, 但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小土地所有者, 所拥有的土地只能维持生计。公元前五世纪和四世纪, 雅典城邦公民的人数变化不大[1] (p156)。整个古典时期, 第三、四等级中有地者多时能占到公民总数的70% , 雅典城邦公民的主体是自由的小农阶层[17] 。也就是说, 雅典较富有的第一、二等级公民人数较少, 而第三、四等级即中、小土地所有者占公民人口的绝大多数。正因此, 要想保持公民集体内部的稳定, 必须要限制大地产, 维护小农阶层的利益, 维护公私兼具的城邦土地制度。
雅典城邦的土地制度与城邦奴隶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古典城邦时代是奴隶制经济繁荣的时代。在雅典城邦生产事业中具有领导作用的, 是奴隶的劳动, 而不是自由民的劳动[2] (p225-226) 。城邦土地制度与奴隶制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城邦一方面通过土地立法等措施保护本邦公民不致沦为奴隶; 另一方面通过对外扩张, 不断壮大整个公民集体的力量, 并以此保护所有公民的利益, 促进奴隶占有制在城邦内外的发展。雅典的“武装移民”[13] (p167) 制度即是奴隶制向外扩张的一种手段, 掠夺外邦的土地财产, 分给城邦内无地或少地的公民, 保全他们的公民身份。在雅典, 丰富的战利品和从外邦得到的大量耕地, 既使富有的奴隶主拥有更多的财产, 又扩大了梭伦财产等级制度中第三、四等级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而这一切又促进了雅典公民集体的内部团结, 增强了该集体的凝聚力, 促进了奴隶制的发展。
数量众多的奴隶由于没有土地和公民权, 他们被排除在公民集体之外。所以, 在每个公社里面, 奴隶和外邦人便自成一个世界, 而与全权公民的特权公社一起并存[2] (p274-275) 。两个世界并存的局面是奴隶制社会的一个隐患, 当公民集体的力量削弱, 奴隶就可能起而攻之。城邦发展后期,越来越多的土地财产集中到少数富有公民手中,无地、少地的贫穷公民日渐增多, 阶级分化严重,全权公民逐渐沦落破产, 古典土地制度遭遇危机,再加上战争的创伤, 雇佣兵制盛行, 奴隶的反抗,奴隶制城邦随之面临着灭亡的危机。
雅典的土地制度与奴隶制城邦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 所以雅典历史上的重大改革都以农业为中心问题, 也就不足为奇了。上面已提到梭伦改革剥夺了贵族阶层对土地的垄断权, 使普通民众获得了土地。庇西特拉图当政时, 继续没收氏族贵族的土地, 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 保护小农经济, 进一步促进了雅典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克里斯提尼在改革过程中, 废除了旧的血缘部落制度, 使许多曾经是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了各部族间[ 7] ( 1275b35-36) 。扩大中小土地所有者的数量, 增强公民集体的力量。公元前5 世纪中叶伯里克利执政时, 继续巩固城邦土地所有制。正是这些改革者对土地问题的重视加上措施得当,雅典城邦才有产生、发展和兴旺发达的历史。古典时期雅典城邦出现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全面繁荣的盛世, 正得益于古典土地制度的稳定。所以,农业性是古典希腊文化的基本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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