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俞 悦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兰州学刊 》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40次
【摘 要】 本文简要回顾了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 从研究现行土地制度给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阻碍,来分析现行土地制度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适应性, 围绕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土地制度的要求,提出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双层产权的土地制度和反租倒包等三种土地制度模式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关键词】 土地制度;农村;产业化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遇到了发达国家在现代化早期所遇到的问题, 如农产品难卖、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为解决矛盾, 一些地区的农村开始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 是指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 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 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 把产供销、贸工农、科技紧密结合起来, 形成一条龙的经营机制。[1]农业产业化作为一种新鲜事物, 具有市场化、集约化、社会化三大特征, 对现行的各项制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仅从土地制度的发展变迁和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出发, 来分析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什么样的土地制度。
一、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
(一) 建国初的土地制度
到1952 年底, 除新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以外, 全国广大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土地改革的完成, 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结束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 土地由剥削阶级所有转为归农民所有, 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 解决了民主革命时期留下的最大问题; 同时也有力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大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使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
(二) 农村合作化运动
土改以后,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土崩瓦解。随后, 在农村又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 初级农业合作化阶段
土改将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私有制后, 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 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开始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道路。先是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 进而建立农业初级合作社, 农民通过土地入股、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方式联合生产, 其实就是把土地的农民私有制转变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2 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
从1955 年秋开始, 高级合作社开始在全国推行, 由于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的盲目热情, 只用了一年的半时间, 就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组建农业高级合作社的任务。在高级社中取消了按土地和农具入社分红制, 出现了 一大二公!,把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成了合作社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的农民私有被集体统一所有代替。1956 年12 月,全国共建高级社54 万个, 入社农民占总农户比重为87.8%。[2]到1957年, 全国共建了74 万个高级社, 1958 年又合并成26 万个人民公社。[3]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 脱离了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 加上高度集中的劳动方式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约束, 农民生活水平没有得到提高。
(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1978 年11 月24 日, 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按下了手印, 义无返顾地举起 包产到户!的改革大旗, 中国又开始了一次重要的土地制度变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帷幕。这次土地改革, 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 土地调整和分配, 从而形成了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高度集中和经营方式过分单调的弊端, 使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由单纯的劳动者变成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 从而大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较好地发挥了劳动和土地的潜力。
二、现行土地制度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制约
( 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业规模狭小, 使农业产业化经营得不到规模效应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土地分配中实行均田制, 这造成了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化、分散化, 土地使用效率低, 土地资源浪费严重。据有关资料, 我国现有耕地14. 3 亿亩, 人均不足1. 2 亩, 仅相当世界水平的14, 全国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 亩。[4]这样零散的土地, 分散的经营, 不利于土地的区域化、一体化和集约化经营, 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形成, 与产业化经营相违背。
(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约了农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
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民仅仅对土地有经营权, 而没有所有权。即使是对土地的经营权, 也会因政策、人口及规划的变动而变动。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不稳定,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热情, 土地经营短期化行为不可避免, 土地资源处于掠夺式经营中。这种缺乏投资的土地, 必然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条件无法改善, 科技含量低, 农业生产力无法提高, 农业产业化经营受阻。
(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法突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要求的市场化特征
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经营分散化难以协调农业户在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利益矛盾, 难以克服分散农户在商品生产中的盲目性, 经常会出现 跟风农业!现象。风一来, 农户盲目跟进, 生产供大于求, 价格下跌, 产品难销。力不从心的分散农户经营个体,得不到市场上供求的准确信息, 使农业生产经营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震荡之中。同时家庭经营的规模过小, 专业化程度低, 使农民也没有多少产品进入市场。即使进入市场的农产品, 交易方式也是分散成交,加大了市场交易的成本。
(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法实现社会化经营
社会化经营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它把分散的、互不联系的个别生产过程转变为相互联系的社会生产过程, 它实行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 加强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再生产诸环节的有机联系, 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要求。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均田制, 人多地少, 使分散的家庭经营不能一下就脱离 小而全!的自然经济格局, 不可能对社会化生产服务产生较大的需求。
(五)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适应农业集约化经营
集约化经营是指在一定的土地上, 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措施, 进行精耕细作, 力图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或收益。我国农村有2 亿多家庭, 形成了2 亿多个分散经营的农村家庭经营实体, 户均经营的土地8亩左右。分散的家庭经营无力装备现代化的农业机械, 采用新的、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三、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土地制度模式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自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使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加强, 传统的土地制度的正效应已经释放殆尽, 不再完全适合农业生产的发展, 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求, 农村土地制度迫切需要创新。
(一)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最早于1992 年在广东南海宝安等地由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提出并实验。它在不改变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 把股份制引入农村土地制度建设, 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 把使用权和收益权分离, 使土地资源能在整体上进行规划利用, 再通过向农民配置股权, 把土地承包权转换为收益权, 以价值形态的形式把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长期确定下来, 使土地得以流转, 劳动力能顺利转移。[5]它实际上是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均田制发展为土地招标制, 是充实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形式。这种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只有在农村非农产业和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达到70% ~ 80% 的经济发达地区才能实行。[6]其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以下作用:(1) 有利于土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化经营, 可以克服家庭分散承包给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规模不经济。(2) 大量转移的劳动力能够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其所需要的二、三产业。{#PageCon#}
(二) 双层产权的土地制度
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不仅产权残缺和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 而且还存在土地产权主体定位的错位问题。双层产权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所有制为前提、业主所有制为基础的双层产权制度。[7]这种双层产权结构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全社会所有, 业主通过一定的途径来经营。业主是依法拥有、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 对自己经营的农地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及他项权利, 其他机构均无权干预。这种双层结构的土地产权制度层次分明、界限清晰, 兼顾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能大大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1) 它具有更好的规模化效应。(2)会导致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来, 业主不再担心因所有权的变动而造成损失。(3)业主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来种植( 养殖) 市场所需要的产品,
(三) 反租倒包
所谓 反租倒包!, 就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其他经济组织) , 根据农业机构调整和连片规模经营的需要, 把原来分散承包到各家各户的部分土地, 从群众手中反租过来, 通过综合开发、整治和配套基础实施建设, 大力改善原有土地的基础条件, 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 同时规划种植或养殖的主导产品, 再将改造和规划好的土地公开向社会( 打破村组限制) 招标, 按规定程序进行竟标, 最后把土地倒包给中标的种田能手经营。[8]反租倒包是在承认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农户按经济组织的需要生产农产品, 由这些经济组织负责收购, 增强了统的功能。其对产业化的发展作用表现在: (1) 有利于提高产业化经营的效益。倒包的农户可根据自身的能力来倒包土地, 在经济组织的统一技术指导、同一管理下, 产业化经营的效益将明显提高。(2) 解决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经常出现的产品难卖问题。在反租倒包中, 农产品将由经济组织按规定的合同价格来收购。(3) 反租倒包扩大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来源。反租倒包的投入主体不再仅仅是农户自身, 它还包括了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 克服了以往一家一户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总之, 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自身带来的不可克服的农业生产规模狭小的弱点, 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全新的农业生产方式,它不仅要求规模化、集约化和市场化, 还需要较大的投入, 以提高单位产品的有机构成, 增加技术含量和物化劳动含量, 降低活劳动的含量, 所以需要新的土地制度来和它配套。我们需要在新的形势下, 以生产力的实际水平为依据, 在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前提下, 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与时俱进, 勇于创新, 选择适当的土地制度, 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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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丽馥.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80年[J] .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 2001, 2 期
[3] 王琢.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六十年[J] . 学术研究, 1999, 11
[4] [7] 印华.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发展模式的思考[J] . 财经研究, 2001, 2
[5] 蔡海生.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与创新[J] .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1, 1
[6] 房慧玲. 广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J] . 中国农村经济, 1999,3
[8] 唐丽霞. 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J] .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