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 勇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西南金融 》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33次
【摘 要】 人口与土地资源之间的高度紧张关系, 造成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小农经济的相互加强, 制约了“三农”发展, 也阻碍了现代农村金融的孕育和生发。本文主要讨论了土地制度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 及其如何影响农村金融发展问题, 提出和实证检验了完善土地制度是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理论命题, 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制度;小农经济;金融发展
一、土地制度如何影响农村金融发展
(一)土地制度约束了农业生产的整个绩效增长空间, 导致农村金融在宏观层面失去了生存的可能
土地制度与农业生产的整个绩效是高度相关的, 而农村金融的正常运营依赖于农业生产的绩效。因为农村土地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不同的土地制度反映了各相关主体在农地占有、使用上的不同地位, 形成利益上的差别, 影响相关主体的行为以及农业生产投入的数量、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当一种土地制度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绩效持续提高时, 农村金融部门就会面临盈利的可能和机会; 反之, 农村金融会随着农业生产绩效的持续下降而丧失盈利空间, 从而失去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平均分配的土地制度与小农经济的相互强化, 导致了典型的需求型金融抑制
中国农村的土地平均分配制度, 是以牺牲土地的有效配置为代价的。这就使得生产效率较高的农户无法体现经营优势, 抑制了此类农户通过取得更多土地以进一步提高生产率的努力, 也抑制了小农经济向规模经营转换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 土地制度使不同农户的贷款需求特征高度一致, 即表现为与土地规模细碎一致的、数百到几千元的小额信贷。
另一方面, 小农农户的信贷需求产生自要素投入缺口。这一缺口必定是小农已有的且几乎可以无限供给的劳动力所无法替代的。否则, 由于土地面积狭小细碎, 生产的产品在满足农户自身消费需求之后所剩不多, 农户会选择以劳动来取代资本投入。在扩大再生产受到土地面积上限约束下, 农户向金融机构举债, 大都是迫于简单再生产压力或平滑消费目的, 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金融需求则是很有限的。因此,中国历史上一直只能以政府赈贷的方式勉力维持小农生产的延续。而在小农经济的延续中, 也从来无法由需求诱导和孕育出真正商业化的农村金融。
(三) 由土地制度导致的供给型农村金融抑制显著
金融发展对实体经济活动影响的经验性证据是非常充分和有说服力的(Goldsmith,1969; McKinnon, 1973; Fry,1988, 1993; King &Levine, 1993)。并且, 也存在许多金融先行促进经济增长的成功案例(典型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但是, 在中国农村实现Patrick(1966) 式供给导向的金融发展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一是由于缺乏规模经济效应的小农土地经营难以取得社会平均利润率,难以对外部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提供必要的激励, 商业化金融的可持续性与支持农村资本积累无法同时实现。
二是小农农户贷款额过小, 而且数量庞大又高度分散, 导致农村金融服务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
三是在土地平均分配情况下, 经营较好的农户因土地面积的限制无法进一步追加资本投入, 因此对信贷依赖程度小; 而最需要贷款的, 往往是那些生产经营能力较差的农户, 从而产生了信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信贷资源的最优配置无法保证。
四是较大的土地规模可以使农户具有更多的规避自然风险和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手段, 而在平均分配的小面积细碎土地上, 农户很难进行此类操作, 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因自然风险和农产品市场风险导致的信贷风险无限大。
正因如此, 随着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其经营更加强调资产质量和利润回报, 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不多。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 2002) 的报告,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而且, 在中央银行放松贷款利率管制后, 农村信用社普遍实行了利率一浮到顶,接近或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近一倍, 以高额利差来覆盖高风险和维护经营的可持续性, 结果形成最需要资本支持的农村, 付出的资金价格也最高这一与扶持“三农”发展政策初衷相悖的现象。
(四)土地制度中他项权利的不完备, 造成农户不能以土地经营权换取流动性, 制约了农村金融活动的价值载体, 农村金融机构也失去了与农村相适应的最重要风险管理手段
1998年,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此后颁布和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这一精神, 肯定了农户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地位, 延长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加强了农民承包经营权法律保护,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农民地权不稳定、侵害农户土地使用权问题。而且, 《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为通过土地流转打破小农生产、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PageCon#}
但是,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内的各种法律, 仍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 仅有条件地允许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立法者严格限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意图, 是为了防止农民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土地这一基本生活来源, 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用途的改变以及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 在决定土地制度方面, 政府实际上所应用的理论是建立在更近乎于维持国家权力有关的这样一些目标的基础上的(Fitzgerald, 1987)。
然而, 土地使用权是小农农户拥有的最大宗财产之一。禁止土地使用权抵押, 降低了土地的流转价值和交易收益, 使农民失去融资担保的主要手段,导致农户即便有规模化经营的诉求, 在实践中也无法有效实现。因为土地经营规模越大, 农户的生产性融资需求规模越大, 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要求也越严格。由于农户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抵押, 农村金融机构只能将对农户提供规模极为有限的信贷供给, 农户用这些有限的贷款至多也只能支持简单小农生产的延续。
二、土地制度与农村金融发展: 实证检验
(一) 数据及样本情况说明
本文检验数据来源于整个东北三省全部151个县中的149个县(仅剔除了已基本城市化的抚顺市抚顺县和以渔业为主的大连市长海县)及每个县随机选取的一个村屯。149个县共有耕地24232万亩, 农业人口总数5024万人,农户1353万户, 人均耕地面积418亩,户均耕地面积1719亩, 人均耕地面积和户均耕地面积都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 有82个县户均土地面积超过15亩, 25个县户均土地面积10~ 15亩, 42个县户均土地10亩以下。随机选取的149 个村屯涉及承包地面积12616万亩, 农户85746户, 户均承包地面积1418亩。2005年, 149个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584元, 户均纯收入13309元。
2006年6月末, 149个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73113亿元, 农户贷款户数72418万户, 户均贷款余额1万元, 贷款农户占全部农户总数的53.6%, 覆盖面刚刚超过一半。贷款余额2万元以上的贷款户142.7万户,占全部贷款农户数的19.7%。因此, 80%以上的农户贷款余额应在7700元以下, 甚至更低。
(二) 农业生产绩效的省际差异与金融深度的影响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农业生产条件接近。但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看, 辽宁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较高,经济总量大体相当于吉林、黑龙江两省之和, 2005年城市化率达到58%, 在全国位居前列。辽宁的耕地面积虽然较小, 但较高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特别是较高的农村金融深度水平, 使其农业生产绩效也相对较高。
(三) 土地经营规模与农民人均纯收入
我们假定, 土地经营的面积较大,可以通过规模效应, 降低土地经营成本, 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从而相应增加农民收入, 即土地经营规模与农民收入应该是正相关的。当然, 这还要基于土地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 农户会自动地并且也有能力利用规模经济。由于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需要的资本投入是绝对增长的, 因此能否获得必要的资本以扩大对土地的资本投入, 成为土地规模经营从而收入增长的充分条件。
对149个县户均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关关系分析表明, 无论户均耕地面积还是人均耕地面积, 与人均收入的相关关系都具有微弱的负相关关系, 相关系数分别为- 0.3173和- 0.3479。相关关系较弱,主要是由于农民收入的决定因素较为复杂。例如, 土地与中心城市的地缘位置关系、种植业结构、非农收入在整个收入中的重要性以及气候条件或偶然的自然灾害等因素, 都可能较大地干扰土地经营规模与农民人均收入之间的关系。而且, 我们仅有149个县土地经营规模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05年截面数据, 缺乏基于时间序列的动态考察, 因此有关的相关性分析意义较为有限。而相关关系为负, 很可能是由于已经在土地面积方面具有规模经营条件的农户无力追加资本投入造成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土地面积过大反而制约了/ 精耕细作0, 使土地经营边际收益迅速下降。
(四)土地收益与土地流转价值
农民拥有更多土地的欲望, 是因土地带来更多收益的可能而产生的。不同农户在土地经营能力和水平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如果存在一个完善的土地市场, 土地会以一定的价格逐渐向经营能力强、水平高的农户配置, 直到土地价格等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后收入的边际增长。如果考虑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在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土地面积持续减少的情况下,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不断提高,价格应不断上涨。
在被调查的149个村屯中, 2005 年有141个村屯以出租、转包等形式共发生土地流转面积16万亩,占149个村屯全部耕地面积的12.6%, 其中95个村屯土地流转面积超过本村屯耕地面积的5%, 62个村屯土地流转面积超过本村屯耕地面积的10%, 34个村屯土地流转面积超过本村屯耕地面积的20%, 土地流转行为可以说已经相当普遍。土地流转价格最低每亩45元, 最高600元, 其中多数集中在200元以下, 平均不足200元。对比之下, 149个村屯平均每亩纯收入为350元, 高于平均土地转让价格近1倍, 表明农村土地的流转价值与土地的产出能力相比仍然是较低的。这很可能由于土地流转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也可能是由于土地不能被抵押, 降低了其流转价值。但是, 我们缺少相关方面的经验证明手段, 只能暂且存而不论。
进一步的相关性分析显示,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价格与每亩地每年纯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二者相关系数为0.4261。这表明, 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民追逐土地收益的利益驱动而进行的, 因此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意义。{#PageCon#}
(五)农户贷款与土地经营
从前面的中观层次观察, 即按省加总、平均后的数据表明: 农户贷款与农业绩效之间相关性较强。但从149个县的微观数据检验, 每亩地贷款余额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只有微弱的正相关关系, 相关系数0.2。此外, 农户贷款余额、农户贷款户数、户均贷款余额与农户人均纯收入都仅有微弱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也均在0.2左右。这一结果主要受到农户收入结构的影响。2005年, 149个县的农户平均每亩纯收入350元, 按户均耕地17.9亩计算, 平均每户从土地经营得到的纯收入为6265元, 仅占农户当年户均收入的47%, 即农户收入的一半以上来自于种植业以外。
另据统计测算, 149个村屯农户每亩地生产费用平均为260元, 因此户均总的土地经营生产费用为4654元( 乘以户均土地面积171 9亩之后)。但是,这一数据并未包括农户自己的劳动投入。假定农户不选择土地经营, 而是进城打工, 每年收入3000 元。把这一机会成本加入土地经营生产费用, 农户的土地经营成果实际上是6265 - 3000=3265元。这样的农户如果没有其他现金收入来源, 是不可能承受平均7700多元的贷款本息的。
三、结论与政策涵义
(一) 制度对于经济运行的绩效是至关重要的。在讨论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框架里, 土地制度在各种制度集合里, 居于如果不是最重要, 也是非常突出的地位。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平均分配的土地制度在维持农村社会表面稳定的同时, 与小农经济相互加强, 既抑制了有效的金融需求, 也抑制了市场化金融供给的切入点和可持续性, 土地制度、小农经济与农村金融短浅和发展停滞之间, 实际形成了无法自我摆脱的死结。在这种情况下, 当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也注定要面临商业化可持续的理想目标、盈利空间不足的现实约束以及被赋予的社会责任之间深刻的矛盾。因此, 无论是试图触发需求导向的农村金融发展, 还是计划采用一种供给先行的农村金融战略, 土地制度的适当变革都应居于优先和核心地位。
(二) 经济增长率依赖于市场的竞争和效率。农村可能是一个例外吗?农村金融制度是需要从外部强制性嵌入, 还是应该着力在农村内部培养?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将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走向。而回答这些问题, 不能离开对土地制度的考虑。长期以来, 有关土地制度变化的政治决策, 总是倾向于通过牺牲效率换取稳定,而非致力于消除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以及消除造成贫困的因素。实际上, 工业化和现代化开辟了释放农村土地集中压力的出口, 使基于历史视野的、对土地兼并政治后果的忧虑在逻辑上不再合理。例如, 以工业反哺农业的方式, 重建不依赖于土地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努力,将有助于为土地制度的调整提供更可靠的可行性, 同时也将为金融介入农村发展, 并形成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良性循环创造可能性。
(三) 提高农村土地制度的个人化程度, 有助于土地资源配置与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相容, 也有助于建立和活化农村金融运行的微观基础。但向更为个人化的农村土地制度转变, 并不一定要改变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其实, 关键因素并非土地所有权形式本身, 而是土地所产生的经济剩余的使用: 保留经济剩余促进了农业资本主义, 剥夺经济剩余则会引起农民的反抗(Fitzgerald,1987)。应加强对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保障, 规范简化对农民利益有保证的土地流转程序, 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利, 完善相关的登记和执行制度, 从根本上破解土地的平均分配与土地资源有效配置之间的矛盾。
(四)在集体土体所有制框架下,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因土地稀缺程度的不同具有强烈的地区差异。在东北三省这样人均土地面积较多的地区, 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是有现实可能性的, 因此也有可能率先摆脱小农经济束缚, 进入现代农业阶段。对此类地区的“三农”发展问题, 增强农村金融对土地经营的资本扶持, 比继续试图依靠广泛覆盖的农户贷款来维持低水平的小农简单再生产更为重要。应考虑先行在东北三省通过完善土地制度特别是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权, 积极探索培育市场化的农村金融微观基础的有效途径, 为更大范围的土地制度调整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1] 姚耀军: 《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进展》, 《浙江社会科学》, 2005 年4期
[2] 温铁军: 《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 三联书店, 2005年7月第1版
[3] 王克强等:《土地经济学》,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年11 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