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衡 昌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广东农业科学》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30次
【摘 要】论述了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是构成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基础,并尝试整合农村土地制度、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以及农业保险的模式,为探寻现代农业发展之路提供启迪。
【关键词】土地制度;产业化经营;农业保险;模式
旧的土地产权制度制约生产力发展构成了“三农”问题的制度根源, 农业保险构成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柱,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民增收、新农村建设以及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而,本文尝试将土地制度、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农业保险3个重大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做讨论,并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初步探索三者的整合,为寻求理想模式提供借鉴思路。
1 完善的土地制度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及保险发展的基础
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农业生产规模太小的矛盾已成为实现大规模现代农业生产的制约因素,这迫切需要将小规模不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为土地集中经营的现代化生产方式,而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制度保障。土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将束缚在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将经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后的大片农村土地集中到少数种田能手中,从而形成农业生产基地,为产业化经营做好生产准备。
完善土地制度对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目前,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支柱之一的农业保险尚处在市场萎缩、需求供给不足的状态。土地流转机制可以打破农业小规模经营的局面,促使农户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提高,当农户具有一定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之后,他们就会形成比较强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意愿和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这样,农户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会上升,进而形成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在需求拉动下,农业保险供给亦会增加。虽然经营农业保险风险高,但保险人所得保费收入可弥补亏损,降低了赔付率,形成有效供给。再加上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市场可以很好的建立起来。
这样,我们可以将土地制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保险三者的关系表述为:土地的私人产权明确后,必然会促使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必然会引发土地、劳力、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优化组合,向种田能手集中,形成农业生产基地(农场),进行专业化生产。农场(基地)的专业化生产必然提出农产品加工增值和向生产以外的销售环节延伸的要求,从而产生资本延伸、资产合作,催生各种合作社和股份公司的出现。而农户生产规模化和收入的增加,对保险需求必然增加,股份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在对农业生产形成良性预期的情况下,就会增加保险供给,最终在政府的支持下,保险市场会逐步建立和完善。
2 我国土地流转、产业化经营以及农业保险的模式回顾
我国的土地流转形式、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以及农业保险形式都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尚未形成自己理想的模式。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大体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反租倒包、“四荒”拍卖、信托经营以及土地股份合作等表现形式。只有选取适宜形式,消除行政干预,建立有效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加速流转,才可以避免土地被粗放经营、闲置、撂荒等,这也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
在产业专业化经营模式上,我国探索了“公司+基地+农户”的公司企业带动型模式、“专业市场+农户”的市场带动型模式、“农产联+企业+农户”的中介组织协调型模式、“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农户”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模式以及“开发集团+农户”的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模式等。在这些模式中,家庭经营(农户)构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石。并且,各模式的龙头企业与农产品基地或农户的联系密切程度存在差异。
从全国来看,有近九成省份开办了有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比较有代表性的是4 种模式:一是以黑龙江农垦区为代表的,以互助合作组织为经营主体的模式;二是以苏州、四川为代表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模式;三是以浙江、海南为代表的以“共保”为主的模式;四是以上海、吉林为代表的“大农险”模式。{#PageCon#}
3 土地流转、产业化经营以及农业保险的模式整合与统一
我国在土地流转、产业化经营以及农业保险的模式试点过程中,都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即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或者说利益集团的矛盾冲突导致的欺骗、博弈、交易成本问题。因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就是寻求和构建利益共同体。笔者以为,要实现产业专业化和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构建两个共同体,即农业生产、加工、销售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并且这两类共同体还可以在一个共同的框架与模式下, 实现整合与统一。下面分别讨论考虑农业保险与不考虑农业保险情况下的利益共同体的构建。
3.1 不考虑农业保险情况下的制度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不涉及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散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和零散分布的地块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农民将土地生产资料入股,就会实现生产要素的总量膨胀。将集中起来的土地作为生产基地,由农民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协会)来统一管理,实行“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再由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的方式(以股份制为主, 契约合同的方式也可以形成稳定的关系)最终建立起“农户+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的模式,实现了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体制。在这种模式下,需要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还可以设立监事、独立董事,以保护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农户)的利益。实际上,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在与龙头企业的谈判、交易中有较大的话语表决权,可以很好代表农户利益、维护农民的经济地位。另外,在股份制的约束下,农民与企业处于高度利益一致(在契约关系下, 龙头企业的一次违约同样可能会失去经济合作组织这个合作伙伴), 损害别人利益意味着损害自身利益,因而使道德风险、违约动机降低。在这个模式运行中,需要政府起到信息供给、基础设施供给的作用。
3.2 引入农业保险后的制度模式
在上面提到的“农户+经济合作组织+龙头公司”的基本运行模式中,引入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进入的位置不同,又会形成两条基本的农业保险途径。
一是形成以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社)为投保方、龙头企业为保险方的保险模式。由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缴单个农户的保费,办理集团保险,再由合作组织与公司商定具体保险条款, 公司起到再保险的作用。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提取和设立一定的风险基金, 遇到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给农民造成损失时,龙头企业可按股份或已达成共识的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金,作为农业风险的保险保障制度。这种类似于自保的形式,可以降低投保费用。又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密切合作, 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情况,在保费收取和赔偿支付方面可以有变通性。当然,一定程度上,在集团内部分散风险是一种危险自留的方式,故龙头企业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以进一步分散风险。
二是经济合作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这种做法,可以提高商业保险的参与率,因为相对于分散的单个农户的保险,它可以降低农业在空间上的分散性,满足大数法则所要求的风险损失事件数;合作社的信誉相对较高,并有效的集中农业风险信息和投保农户信息, 从而减少商业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调研成本、节省用于农户信息调查的搜寻成本; 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金交给合作经济组织,再由其在内部分配,缩短理赔程序、降低重复理赔程度;在合作社内按民主集中的原则缴纳保费,从而避免部分农民因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而搭便车现象;在这个利益联合体内,欺骗保险人就意味着损害自身利益, 故在被保险人之间会自然产生一种相互监督机制。再者,农民通过农业专业化生产提高收入,对参与农业保险的预期利益会升高,投保意识增强,故参与农业保险积极性会增加, 政府的保费补贴也是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动机之一。可以看到,这种保险模式能达到降低交易费用,促使保险市场的拓宽和发展。在这个模式运行中,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再保险业务,并以财政支持作为此模式的后盾。
在探讨土地流转、产业化经营以及农业保险的模式整合时,要注意发挥规模效益、提高组织化水平,并将政府调控力量与市场配置力量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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