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大才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天津社会科学 》 发布时间:2015/11/22 浏览次数:15次
【摘 要】农民以家庭为行动单位,家庭是农民行动的主体单位。在经济条件、生产和劳动力的社会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农民行动单位会有所偏离。在生存受到威胁时,家庭行动会上升为集体行动;在家庭经济条件变好的情况下,个人行动可以独立于家庭行动。从总体上看,农民行动与家庭行动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农民行动从属于、服务于、独立于家庭行动,各个阶段循环往复,交替前进,农民的行动空间、选择集和自由度都在逐渐扩大。
【关键词】 农民行动单位;集体行动单位;个人行动单位;生存最大化;货币收入最大化
一、引言
农民是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农民行为与动机更是学界的热点。农民有时以个人为行动单位,有时以家庭为行动单位,有时又以集体为行动单位。农民究竟如何行动?如何选择行动单位?个人、农户、集体行动单位谁主、谁次,孰先、孰后?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以此来认识农民、再识农户。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农民行动大致可以分为个人、农户和集体行动单位。所谓农民行动单位就是农民表达愿望、动机、需求、目标及行为的单位。笔者认为,农民主要以家庭为行动单位,只有面临群体性死亡危机时,才会以集体为行动单位,另外,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个体行动与家庭行动会出现一定的分离,个人从等同于、从属于家庭行动转向服务于、独立于家庭行动。
二、农民行动单位的分析框架
农民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生产与生活融为一体;谋生与谋利融为一体;赡养与抚养融为一体;对内与对外行动融于一体。农民诸多特性决定了,其行动主要以户(或家庭)为单位展开,农民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都是对农户经济条件变化的反应。
(一)农民行动单位:家庭为绝对主体
农户是农民生产、生活、交往的基本组织单元,农户构成中国农村社会的"细胞"。 农民以户为基础进行决策、核算和交往,农民的愿望、动机、需求、目标和行为都围绕户(家庭)而展开和实施,户(家庭)是农民行动单位的主体。
农民以户为单位生产。中国几千年的农耕生产,除了20年左右的集体生产外,农业生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的,以家为单位生产有其必然性。首先家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成员组成,合伙吃饭、合伙劳动,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家,能够较有效的克服"搭便车"问题。其次农业生产无法单独完成,需要多人合作,小农生产的剩余不多,不可能雇工生产,在此条件下选择家庭成员合作完成生产是最优选择。再次小农依靠耕地难以完全解决家庭的生存问题,必须根据农闲与农忙、年龄与性别合理安排家庭成员的内部分工,提高劳动和资源配置效率,尽可能多的获取生存资源。黄宗智认为,"商品化的家庭手工业成为补充种植业收入不足、养家糊口和维持再生产的主要手段。两者的结合是那里的小农生存和再生产的关键" ,显然,手工业、零工和耕地是家庭生存的"两根拐杖"。费孝通认为,手工业、辅助企业是家庭生存必不可少的。 可见,"搭便车"问题决定了农民合作单位不能超越家的范围,农业生产的性质要求农民合作不能小到个人,即便如此,还需要内部劳动力的合理组织和分工,才能够确保家的生存和应付刚性的外部需求。农民以家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农民以户为单位生活。现代家庭生产与生活是分离的,以社会化的方式生产劳动,获取社会资源回家生活。但是农民生产和生活融为一体、谋生与谋利融为一体,就象恰亚诺夫和黄宗智所说,生产和生活很难分得清。资金中哪部分用来生产,哪部分用来生活,分不清;哪几张钞票用来生产,哪几张钞票用来生活,理不清。生产的农户性质决定了小农必须以家(户)为单位生活。如果生产以农户为单位,生活以个人为单位,则存在一个分配问题。家庭伦理、血缘成员的利他性决定了成员之间没有分配的必要。较少的生存资源,如果再次分配、摊薄将会危及成员的生存。以家(户)为单位生活具有规模性,家庭成员合伙生活能够创造"1+1〉2"的规模效应。人的一生中有许多难关,依靠个人的力量无法渡过,需要家庭成员合作完成,一个人身强力壮时可以挣钱,但年幼时需求被抚养,年老需要被赡养。特别教育、婚嫁、丧葬、建房、生病等重大的事情都非一人之力能够完成,需要家庭成员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合则勉强度日,分则危机重重"。以户为单位生活是农民的现实选择,有其内在的经济必然性。
超"户"的集体生活是否可行?1959-1961年"大食堂"企图将农民生产、生活全面社会化,但是生活方面也只有吃饭的集体化,而且不到三年就散伙,其代价是全国非正常死亡3250万人。 生产的农户性质、家庭生活的规模性质决定了农民不能以个人为生活单位,同样"大食堂"的悲剧也证明了不能超越家庭而生活,只有家(户)才是农民生活的最优单位,既有家庭伦理性,又有规模经济性。
农民以户为单位交往。小农生产环节,自然属性占主导;生活环节,家庭属性占主导;小农交往环节,社会属性占主导。交往是农民社会性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生产、生活,但也有其特殊性。因为交往并不涉及生存问题和安全问题,只要个人交往不影响家庭的生产和生活,一般不会受到太多干涉。从这个角度来看,家庭个别成员有一定的自由交往空间。但是正式交往还是以家为单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与村庄、市场和国家的交往,如税费征纳、产品交易、福利补贴等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否则不被接收和认可;二是农民与乡邻、亲属的交往以家庭为单位,这涉及面子、互惠、节约的问题,如人情往来,不可能父母送了礼,子女还送礼;别人在困难时帮助咱们,咱们也必须想方设法偿还,在偿还方面,个人行为等同于家的行为。可见,在交往中农民个人有一定的自由度和空间,但必须以节约家庭支出为条件、以赢得家庭"面子"、尊严为目标,以不影响家庭生存或者其他需求为前提,也就是说农民个人交往服务于、服从于家庭交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不管过去,还是将来,只要农民生存方式不发生较大的变化,农民以户为单位决策和核算,以户为单位确定需求和动机就不会改变,以户为单位确定收入与支出、评估生存危险与安全也不会改变,以户为行动单位的格局更不会改变。
(二)家庭、个人行动单位的背离
农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决策和核算,以户为单位确定需求并采取行动,并不表明户是"铁板一块",没有任何松动、不受任何影响。农民以户为行动单位有前提条件,它的变化势必影响农民以户为主体的行动单位。
家庭经济条件对以户为主体的行动单位产生背离作用。笔者在讨论农民的动机与行为时曾经提出一个农民动机的演进逻辑:随着家庭经济走出生存险境,将会迈进货币陷阱,跨跃货币陷阱将会进入利润困境。 经济条件的好转将会使农民逐渐摆脱生存危机,但会受到货币支付压力的困扰,货币支付压力也会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而缓解,但家庭将会面临与企业家类似的利润问题。经济条件是农民动机转换和升级的经济基础,动机决定行为,行为影响行动单位。在家庭生存危机期,农民的个人行动必须完全与家庭行为一致,个人从属于家庭追求生存资源的需要。进入货币支付危机时期,个人行为必须服务于家庭追求货币收入的需要,货币支付压力最大的危害是导致家庭社会化过程中断,但不会饿死人,此约束小于生存约束,在此约束下家庭成员特别是独立性较强的成员,只要服务于家庭对货币收入的追求,只要其目标与家庭一致,可以有一定的行动选择空间,个人行动的自由度相对于生存危险期有所扩大。进入利润困境期,个人行动可以统一于家庭行动,也可以独立于家庭行动,个人行动的自由度和空间扩大。显然,家庭经济条件的变化会逐步扩大个人行动自由和空间,从而影响农民的行动单位。
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可以影响农民的行动单位。传统农业时期,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从事生产。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具有集中性、周期性,如收割时期必须全家动员、全家行动,家庭合作生产所势所必然。生产的家庭合作性源于农民个体无法凭一已之力完成农业生产,此时农民行动必须以家为单位进行。反之,生产的合作性决定了农民行动单位的家庭化。随着农业生产环节的逐步社会化,播种、除草、治虫、收割等需要集中使用劳动力、需要强壮劳动力的环节逐步市场化,只要出钱就能够请到专业化的服务,生产按照环节和程序逐渐社会化。随着生产环节和程序的社会化、市场化,个人可以借助社会方式完成整个农业生产,生产耕作不再仰仗体力劳动力,既使妇女、小孩、老人也能够独立完成。生产的社会化削弱了家庭合作的动因,也解放了受约束的家庭劳动力,扩大了家庭成员的行动自由和空间。但这也只是为个人行动空间的扩大提供了可能,个人行动与家庭行动的关系的变化还取决于家庭经济条件所处的阶段。也就是说生产的社会性是农民个人行动背离家庭行动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劳动力的社会性也会影响个人行动和家庭行动之间的关系。传统农业时期,劳动力主要从事家庭农业生产,只有在农闲时期主要劳动力才会外出打零工,零工只是家庭生产的补充,其收入只占生存资源的很少一部分。随着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机会增多,其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提高,打工者的行动空间也因为打工地点远离家乡和打工收入的增多而扩大。如果打工者是家庭主要成员,即家庭男女户主外出打工,其行为仍然以家庭为单位,因为他们代表着家庭;如果打工者不是家庭男女户主,而是属于户主的后代,其行动要具体分析,如果家庭生存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年轻打工者必须从属于家庭行动,如果家庭陷入货币支付陷阱,打工者必须服务于家庭行动,如果家庭的货币支付压力不是特别大,打工者可以相对独立于家庭行动,即以自己动机和需求来行动,而不必顾及家庭,此时年轻打工者从一个"家庭人"变成一个"社会人"、"经济人"。
(三)个人偏好的加总与农户偏好的加总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证明,一般情况下个人偏好无法加总形成集体偏好,只有在非常严格的假定下才有可能。经济学将此结论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人是理性的,是"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有学者说,集体偏好都搞不清楚,怎么能够知道集体的需求呢?按照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说法,"人民"都搞不清楚,怎么知道"公意"是什么呢?考察行动只能以个人为单位。这个假定对于普通的、互不相识的人的确有点道理,但是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则行不通。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利他性,无法用"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解释。
家庭成员的个人偏好能够加总,家庭行动具有可能性和可靠性。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决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利他、可以为其他成员做出牺牲,家庭成员生产、生活不需要监督,大家能够比较自觉的以家庭为单位考虑问题和采取行动,由于家庭成员都是以家庭为行动单位,家庭行动的管理和监督成本较低,和谐的家庭可以忽略不计,家庭成员付出的劳动将以家庭收入的形式体现,既使个体劳动投入的利益小于家庭利益,个体行动者也不会计较,因为家是成员的共建目标,个体行动的正外部性即使存在,也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分享,"肥水不流外人田"。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性、利他性、奉献性,正外部性的无差异性,使家庭成员之间的"搭便车"的企图不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偏好、愿望、需求能够直接相加,个体偏好基本等同于家庭偏好。家庭偏好加总也可以从"上阵父子兵"、"打仗亲兄弟"俗语得到另类证实。由于家庭成员的个人偏好能够加总,以家庭为行动单位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可靠性。
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偏好可以加总,使家庭行动单位成为可能。那么农户之间的偏好怎样呢?其实农户之间的偏好就是阿罗所证实的没有血缘关系的个人之间的加总问题。农户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家庭收益最大化, 农户选择集体行动时存在"搭便车"问题,"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体的利益"。 按照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集体行动还是能够完成,只不过需要严格的假定条件,条件太苛刻,在现实世界不可能实现,因此农户偏好加总为集体偏好根本不可能实现。农户的偏好很难加总成为集体偏好,农民以集体为单位行动就比较困难,特别是这个集体并不是以企业形式出现的组织,而是如马克思所说的"(农民)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村庄就是"同名数"的马铃薯小农相加组成。按照"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我们可以推导出农户之间的个人偏好很难加总,集体行动很难形成,集体行动要发生除非有外部强制力,如裴宜理所研究的淮北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够实现,其动因是生存动机,即外部自然和社会灾害将农民推到生存边缘而采取的集体自救行动。
在此可以推导出如下一个假设性陈述:在农民经济条件变好后,农民个体行动会逐渐偏离家庭行动,在农民经济条件变得使人无法生存时,农民将采取联合家庭的集体行动进行自救。换句话说,以集体为行动单位是比较极端的情况:农民不采取集体行动就会面临死亡,集体行为是农民对群体性死亡的反应;在经济条件相当好的情况下,在家庭不存在生存和支付危机时,家庭成员有独立于家庭行动的可能,而且也有较多的个体行动;在大部分的时间、大部分的地区,农民还面临着生存危机、面临着货币支付压力,农民必须以家庭为行动单位,即使在前两种条件下,家庭行动也是集体行动、个体行动的基础和前提。显然,个体行动偏离家庭行动、集体行动超越家庭行动取决于经济条件、生产和劳动力社会化三个因素,其中经济条件起决定性作用。
三、当代中国农民行动单位的演变
农民行动单位以家庭为主体,也会有偏离家庭行动单位的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只不过其程度有时偏离较大,有时偏离较小。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农民行动单位与理论演绎的行动单位的变化大体一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个人行动从属于农户行动、个人行动服务于农户行动、个人行动独立于农户行动。
(一)个人行动从属于农户行动
改革初期以及改革初期,农民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行动,家庭行动淹没和掩盖了个人行动,只能够看到家庭需求、动机和行为。此阶段小农家庭面临着生存威胁,全家必须齐心协力最大化的争取生存资源。此阶段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行动等同于家庭行动时期。如1949年到初级合作社时期以及改革开放的头几年,农民以家庭生存资源最大化为目标,个人行动等同于家庭行动;二是个人行动从属于家庭行动,如高级合作社和集体化时期,这一阶段名义上个人有收入分配,可以独立于家庭,但是分配的资源不足以生存,需要以家庭的形式共渡难关,如壮年劳动力的粮食不足吃,需要以小孩或者老年人的口粮补充,或者采集野菜以度日,或者需要自留地的农产品维持家庭生存。此时,家庭成员具有名义的独立性,但受生存资源短缺的约束,没有实际的独立能力,必须依赖于家庭、依靠家庭,此时个人行动从属于家庭行动,追求生存最大化,即追求将家庭成员的命运从"生存边缘"推进到"生存安全区"。
(二)个人行动服务于农户行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外部就业机会的增多,农民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劳动力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为打工者提供了个人行动的机会,但是这种机会必须与家庭经济条件结合。同时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农业生产环节开始出现专业化的市场服务,收割环节有收割机、犁田环节有铁犁租赁,其他环节有专门的零工雇请,生产环节的社会化也为个人行动提供了条件。务工经商大大增加了家庭增量收入,农民以生存为目标转向以挣钱为目标,经济条件也由最低需求转向较高需求。外出打工者特别是年轻的打工者的行动有了一定的自由度,其收入在保证家庭货币支付顺利的前提下有了一定的选择空间。生产、劳动力的社会化与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扩大了务工劳动力的行动自由度和独立支配空间。但是外出务工者也必须服务于农户的行动,其自由度和支配空间,只有在确保家庭不出现支付危机的前提下才允许保留。
(三)个人行动独立于农户行动
2000年以后农民的行动单位变得更为复杂。户主为主要劳动力且外出务工的家庭,即"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不管是户主,还是老人、小孩,其行动必须从属于家庭、服务于家庭。也有一部分父母、子女都是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家庭负担不重,全家人都能够捞钱,经济条件比较宽裕,户主父母不管是在家种田,还是外出务工都能够应付家庭货币支付,不需要子女支持和分担,这类家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特别是以长期收益为目标,生产、打工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子女贮蓄结婚成本、建房成本。这类家庭外出务工经商的子女们,个人行动具相当大的独立性,其行动独立于家庭行动。中国二千多年的农民历史,只有目前这段时间,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独立于家庭的行动。至于是否真正不考虑家庭行动,还要取决于打工者及父母的态度,但是个人有独立于家庭行动的能力和机会勿容置疑。同时,也必须看到此类家庭随着子女结婚,很快会从利润最大化动机的家庭,分化为多个货币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家庭。结婚、建房、分家、生子都会使新建家庭及老家庭从利润最大化动机家庭转化为货币收入最大化家庭。当然每家每户都有一块承包地,很少有农户会退回到生存最大化为动机的家庭。农民行动单位的循环与传统大家庭分家导致后代贫穷有着同样的逻辑。这表明,从总体上看,个人独立于家庭的行动在增多,但是非常不稳定,随着分家和家庭大事的出现,又有倒退的危险,概括起来说是"阶梯型上升",即小农行为从个人从属于家庭转向服务于家庭,从服务于家庭转向独立于家庭,有向前发展的趋势,但是也有倒退的情况,在反复中前进。
四、结论
不管是从理论层面分析,还是从实践层面考察,农民都是以家庭(或农户)为单位展开,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生活、交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决策和核算,以家庭为单位确定需求、动机、目标,并以家庭为单位采取行动实现既定目标。家庭或者农户是农民行动的主要单位。经济学家追求个体理性与家庭追求收益最大化并没有冲突,对于普通的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在不考虑家庭的情况下,势必与经济学家的基本假设相同,但是如果将家庭作为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作为农民的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作为父母或子女的个人,必须以家庭为行动单位,个人行动必须等同于、从属于或者服从于家庭行动。
虽然农民以家庭为行动单位,但是,家庭行动与个人行动会有一定的偏离。家庭行动与个人行动的偏离程度由三个因素决定:经济条件、生产的社会化、劳动力的社会化。三个变量都从正向影响偏离程度,三者的提高都会促使个人行动偏离家庭行动,除非特殊情况,家庭仍然是农民的主导行动单位,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民来说更是如此。在三个变量中,经济条件是最基本的因素,属于核心变量,后两个变量是前提变量。
农民以集体或者个人为行动单位都是比较罕见的情况。在生存没有解决以前,农民必须以家庭为行动单位,依靠家庭的力量同舟共济、共度难关,个人行动等同于或者从属于家庭行动;生存问题解决以后,农民进入社会化小农时期,货币压力将是此时期的主要问题和行为动机,农民将以货币收入为最大化行动目标,由于不存在生存问题,个人行动服务于家庭行动;在农民进入以利润为行动目标以后,吃饭和用钱都不是家庭及其成员的约束,此时个人行动的空间和自由最大,个人行动可以独立于家庭行动,但是对于中国的小农而言,独立行动只有很短的时期,随着结婚、分家又会回归社会化小农时期。另外还有一个比较极端的情况,在农民及其家庭的饥饿面临着死亡危机时,家庭行动会让位于集体行动,诸多家庭会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为,追求生存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