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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

作者:彭长生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1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5/11/22  浏览次数:20

【内容提要】产权认知是农民对宅基地经济价值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安徽省6个县1413户农户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受访者中,约84%的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近70%的农民认为自己的宅基地归自己所有,近3/4的农民认为自己的宅基地可以自由处置,约86%的农民认为宅基地可以继承,约2/3的农民认为宅基地可以抵押。通过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在反映农民产权认知状况的变量中,农民的宅基地继承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农民的宅基地抵押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认知状况和处置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不显著。此外,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家庭常住人口数、是否有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和房产是否确权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显著:宅基地处于远郊农村、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房产没有确权的农民,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更强;家庭常住人口越多,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越弱。 

【关键词】宅基地  产权认知  退出意愿  Logistic回归模型  安徽省

 

一、引言

为了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给紧张和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2005年底,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基本原则的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试图通过采取“合理规划”、“拆村并点”、“集中居住”和“进城上楼”等措施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率先开展了宅基地退出的试点工作,并形成了独特的宅基地退出模式,例如天津市的“宅基地换房”模式、重庆市的“宅基地换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模式、上海市松江区的“宅基地置换”模式、浙江省嘉兴市的“两分两换”模式。这些模式的实施虽然有利于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为城镇建设腾出更多的用地空间,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出现了诸如农民的退出意愿和情感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宅基地退出问题。农村宅基地退出是一种政府引导行为,是农户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放弃其所拥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或采用另行安置的办法,引导农户退出其所使用的宅基地。

近些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关注了农地制度改革进程中农民土地产权认知状况的重要性,对农民土地产权认知状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例如徐旭等(2002),洪名勇、施国庆(2007),周美银、钱忠好(2009),晋洪涛、史清华(2011),王凯等(2010)。这些研究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农民土地产权认知状况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存在较大差异,且他们土地产权私有的观念较强。还有一些学者重点研究了农民土地产权认知状况与其土地征用意愿的关系。例如,钱忠好等(2007)基于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土地所有权、增值收益权、土地征用谈判权是影响农民土地征用意愿的关键因素,当农民认为这些权利归自己所有时,他们就不愿意土地被征用;肖屹等(2009)对江西省和江苏省农民的调查分析发现,农民关于土地产权的认知差异是影响其征地意愿的重要因素。从现有文献来看,绝大部分实证研究针对的是农村土地产权,少数文献关注的是农民土地产权认知状况与其土地流转或征用意愿的关系,而分析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的研究较少。在中国农村,房屋私有、“地随房走”的观念较为普遍。行为经济学中有关产权的禀赋效应理论认为,产权的拥有方倾向于把产权的价值看得较重,在放弃产权时要求获得的补偿会较高(赵伟华等,2010)。从理论上讲,农民的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会影响其宅基地退出意愿。而现实中,农民的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如何?他们的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是否确实影响了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现有相关实证研究尚不能回答这一问题。

鉴于上述不足,本文尝试在描述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农民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处置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的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以期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禀赋效应、产权认知状况与宅基地退出意愿:一个分析框架

(一)理论模型

禀赋效应是指人们对拥有之物的评价远远高于他们对不曾拥有之物的评价(刘腾飞等,2010)。禀赋效应最早由Thaler1980年提出,其存在性随后得到了心理学家丹尼尔·卡尼曼(Kahneman)及其合作者证明。大量的实验经济学研究表明,受试者会表现出彻底的禀赋效应。例如,Thaler1992)的研究表明,杯子的拥有者对杯子的估价是杯子的非拥有者估价的两倍;Camerer2003)的研究指出,为了诱使个体接受失败代价为10美元的赌局(赢的概率为1/2),就必须在他赢的时候支付给他20美元。关于禀赋效应,不同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解释。例如,Thaler1980)将“损失规避”引入无风险领域来解释禀赋效应,他认为,卖者把失去物品看作损失,把得到金钱看作受益,而买者把失去金钱看作损失,把获得物品看作受益。由于损失比等量受益使人们的心理感受更加强烈,所以,为避免损失带来痛苦,卖者倾向于提高卖价,而买者倾向于降低买价,因而导致个体表现出禀赋效应。而Kahneman et al.1990)则认为,禀赋效应是“偏爱的结果,一旦个人拥有了某个物品,那么他们赋予物品的价值就会急剧上升”。

作为并不能带来现金流的存量资产,宅基地经济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产权属性,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流动(例如退出或流转)。宅基地退出可以理解为农民将自家的宅基地产权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的一种交易。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民是否愿意退出宅基地,主要取决于这一可能的交易中其所能获得的收益和宅基地的居住等功能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之间的比较。但是,由于宅基地退出并没有实际发生,农民对宅基地退出形成的损失和收益并不能直接感知到。因此,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主要取决于他们对宅基地作为一项资产在其交易中获得的回报(例如预期补偿)与付出的成本(例如失去宅基地产权)的经济评价之间的比较。由于产权交易中禀赋效应的存在,农民对宅基地产权的私有认知会“放大”其对宅基地经济价值的评价。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作为产权拥有方的农民认识到宅基地的产权内容越多,宅基地归自己私人所有的观念越明确,那么,他们对自家宅基地经济价值的评价就会越高。结合现有研究文献,可以认为,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是影响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决定性因素。

从宅基地产权的内容看,宅基地产权包括所有权、处置权、继承权和抵押权,因此,农民对上述四项权利的认知状况共同构成其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是在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形成的,与农民及其家庭的人口特征和社会经济特征密切相关。现有研究也提供了相关证据。例如,陈胜祥(2009)通过对19952008年国内农业经济领域重要期刊上有关农民土地产权意识的文献进行Meta分析发现,农民土地所有权认知状况与其年龄、学历、职业及社会地位等有关;周美银、钱忠好(2009)研究发现,户主的年龄、性别、学历、收入以及村庄地理位置等人口和家庭社会经济特征是影响农民土地产权认知状况的重要因素。基于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可以认为,作为影响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的重要因素,农民及其家庭的人口特征和社会经济特征也是影响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重要因素。

结合以上分析,本文建立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与其宅基地退出意愿之间关系的理论模型(见图1)。

    1  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的理论模型(略)

(二)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以上理论模型,借鉴现有相关研究,本文将影响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变量分为以下三类:

1.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变量。由于农民对上述四种宅基地产权的经济价值的评价不同,那么,需要具体分析农民对这四种产权的认知状况与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关系。对农民来说,如果没有发生宅基地退出行为,宅基地所有权、处置权和继承权等权利并不能或难以变现,那么,这些权利的经济价值就不能得以实现。反之,在可能发生的宅基地退出行为中,对这些权利“归自己所有”的认知成为农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即农民越是意识到宅基地的这些产权归自己所有,就越可能在宅基地退出行动中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对这些权利“归自己所有”的认知会激励农民形成宅基地退出意愿。虽然宅基地抵押可以给农民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但其经济价值的实现是建立在农民拥有宅基地的基础上的,一旦农民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抵押权的收益就会消失,因而,宅基地抵押权的潜在收益构成了宅基地退出的机会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宅基地抵押权“归自己所有”的认知是阻碍农民形成宅基地退出意愿。

2.农民及其家庭的人口特征。依据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和上述理论分析,农民及其家庭的人口特征例如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数、子女是否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等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农民退出宅基地后重新获得的安置住房会远离原来世代居住的村庄,这就意味着,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工作环境会发生根本改变。因此,相比于年龄较小的农民,由于乡土情结更重、风险偏好更低,年龄较大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会更弱;农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所拥有的技能和社会资本就可能相对越多,对宅基地退出后生活和工作环境改变可能带来的风险具有更强的抵御能力,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就会越强。从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来看[以安徽省为例,2011年,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每月可以领到55元基础养老金。现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尚不足以让农民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安度晚年,多数农民还持有“养儿防老”这一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为换得未来的养老保障,父母必须在子女成家立业时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经济支持。对于那些子女数量较多或子女不能进城落户的农民来说,宅基地是这些农民未来为子女提供住房的基本条件,因此,他们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就相对较弱。

3.农民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特征变量。基于相关文献,本文引入房产是否确权、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是否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的工作地点作为反映农民及其家庭社会经济特征的变量[调查中发现,农民对家庭年收入这一问题的回答率偏低,这可能是因为农民对这一问题本身较为敏感。因此,本文没有将家庭年收入这一重要变量引入分析。从理论上而言,不动产产权的确认为其合法交易创造了条件,增加了其未来交易时的经济价值。宅基地退出意味着农民将失去宅基地及其房屋,而相关的补偿政策大多以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或以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数量为依据。而那些已经获得房产确权的农民在退出宅基地后,房产确权增加的经济价值难以在宅基地退出时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相对于那些房产没有确权的农民来说,房产确权的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反而会更弱。另外,从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的影响来看,一方面,宅基地距离城镇越近,其经济价值越大,宅基地退出获得的经济补偿可能越高,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可能会越强烈;但另一方面,远郊农村的宅基地由于距离城镇较远,同一面积的宅基地的经济价值相比近郊农村更小,因此,相对于近郊农村的农民而言,远郊农村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可能更为强烈。所以,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方向不确定。农民退出宅基地意味着其在农村生活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可能性降低,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农民退出宅基地后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农民目前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是影响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重要因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对宅基地退出后各种风险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各种顾虑相对较少,因而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相对较强。在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的中部地区农村,大部分在本地就业的农民都是一些年龄较大、技能较少的农民。相对于在本地就业的农民来说,常年在外地工作的农民拥有较丰富的工作经历、较高的见识和收入水平,他们对宅基地退出有两种对立的考虑:一方面,他们对宅基地和农村土地的依赖性相对较弱,宅基地退出意愿可能更强;但另一方面,宅基地退出的净收益在其收入中所占比重可能相对较小,加上他们常年在外地工作而可能形成更强烈的故土情结,这也可能减弱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因此,农民工作地点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是否存在显著影响,有待作进一步的检验。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假说1.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处置权和继承权“归自己所有”的认知正向影响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对宅基地抵押权“归自己所有”的认知负向影响其宅基地退出意愿。

假说2.农民及其家庭的人口特征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有一定的影响:年龄越小、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常住人口越少,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越强;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更强。

假说3.农民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特征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有一定的影响,宅基地上的房产是否确权有负向影响,是否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正向影响,而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和农民的工作地点的影响方向则不确定。 

    三、计量模型、数据来源和变量描述

(一)计量模型

国内相关研究一般利用二元选择问题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或退出意愿进行调查,并采用二元选择模型进行参数估计(例如赵国玲、杨钢桥,2009;望佳琪、刘卫东,2009;曾庆芬,2010)。借鉴这一点,本文假定被解释变量——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选项只有“愿意”和“不愿意”两种情况,为二分类变量,将“愿意”赋值为1,将“不愿意”赋值为0。对于此类二元选择问题,本文通过建立二元Logistic模型对其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模型的函数形式为:

1)(略)

1)式中,表示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概率,为常数项,表示影响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第个解释变量,表示解释变量的个数,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概率与不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概率的比值为事件发生比,简称为“odds”。对odds进行对数变换,得到Logistic回归模型的线性表达式为:

2)(略)

为单独检验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本文设立两个模型:一个是仅引入农民及其家庭人口特征变量和社会经济特征变量的简化模型Ⅰ,另一个是在模型Ⅰ的基础上再引入反映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的4个变量的模型Ⅱ。模型Ⅰ和模型Ⅱ构成嵌套模型。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特征

本文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2年春节前后对安徽省6个县1413个农户的问卷调查。在调查区域的选择上,课题组根据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程度在皖北、皖中和皖南三个地区分别选取两个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具体而言,在皖北地区选取了霍邱县和肥西县,在皖中地区选取了枞阳县和铜陵县,在皖南地区选取了广德县和宣城市宣州区(样本农户的地区分布情况见表1)。在样本村的选择上,课题组从安庆师范学院某个院系同一年级且生源地为所选取的6个县的学生中选取12名大学生作为调查员,以这些学生家乡所在的12个自然村为调查地点。然后,按照简单随机原则,选取这些自然村中一半的农户作为样本农户。在实地调查中,受访者均为样本农户的户主。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受访者及其家庭的人口特征和社会经济特征、宅基地及房屋特征和使用状况、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和退出意愿等。利用寒假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机会,课题组老师带领这些学生,对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1720份,收回问卷1450份,经整理获得有效问卷1413份,问卷有效率为97.45%

(略)                              

样本农户中,居住在远郊的农户占57%,居住在近郊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户占43%45%的农户有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31%的农户的房产办理了产权证;样本农户家庭常住人口数平均为2.25人。从受访者的特征来看(见表2),近80%的农民的年龄在40岁以上;大部分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农民所占比例接近90%;近一半农民常年在本村以外工作;绝大多数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仅1/4的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总体上看,样本农民的特征符合目前农村中户主的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现实,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略)  

3(略)                         

(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研究所涉及变量的测量及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4。在计量分析中,为便于对参数估计结果进行解释,本文将4个反映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的三分类变量(具体分类情况见表5中关于产权认知问题的选项)整理为二分类变量,即将表5中问题1~问题4答案选项中“归自己所有”、“可以自由处置”、“可以继承”和“可以抵押”选项赋值为1,其他选项均赋值为0

(略)   

 四、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及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的Logistic回归分析

(一)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及其宅基地退出意愿

为了深入了解农民的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课题组在问卷中设计了4个调查农民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处置权、继承权和抵押权认知状况的问题,并将答案选项设定为三项,有关结果见表5。调查结果显示,近70%的农民认为自己的宅基地归自己所有,近3/4的农民认为自己的宅基地可以自由处置,约86%的农民认为宅基地可以继承,约2/3的农民认为宅基地可以抵押。整体上看,农民对宅基地产权各项权利私人所有的观念很强。

为调查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问卷中设计了“如果给您的补偿使您感到不吃亏,您愿意退出宅基地吗?”这一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者中,有1191个农民回答“愿意”,占84.29%,而回答“不愿意”的农民仅占15.71%。这一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农民具有宅基地退出意愿。

5  (略)                         

(二)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考虑到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变量、农民及其家庭人口特征变量与社会经济特征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共线性问题,本文采用容忍度这一指标对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容忍度小于20%是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的标志。容忍度小于10%时,可以认为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Menard1995)。容忍度的倒数是方差膨胀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简称“VIF”),因此,可以通过计算VIF来对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共线性问题进行检验。采用Stata11.0统计分析软件对变量之间的共线性问题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见表6。结果显示,所有变量的容忍度均大于20%,因此,可以认为模型中各个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略)                  

本文采用SPSS16.0统计分析软件对模型Ⅰ和模型Ⅱ进行参数估计,估计结果见表7。模型的卡方检验结果表明,模型Ⅰ和模型Ⅱ均通过了方程的显著性检验。用于检验模型拟合情况的Hosmer-Lemeshow检验结果显示,其显著性水平分别是0.440.8,不能拒绝模型拟合较好的原假设,表明模型Ⅰ和模型Ⅱ拟合良好。

1.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分析。本文首先利用似然比统计量来检验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变量系数的显著性[这一检验的零假设为:。如果似然比检验结果具有显著性,则新增加的4个反映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的变量中,至少有1个通过显著性检验。查分布表,自由度为4、显著性水平为0.05的临界值为14.86。该似然比统计量为17.33,这说明,在4个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变量的系数中,至少有一个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不为零。这表明,农民的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

1)宅基地继承权认知状况对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宅基地继承权认知状况变量在模型Ⅱ中通过了1%统计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对农民是否愿意退出宅基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中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通过分析中国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的使用具有人身依附性。基于农村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允许其继承,将会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而宅基地使用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农民必须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取得宅基地,如果农民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其宅基地取得资格也会相应地丧失,不会有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继承)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上,相关诉讼案件中的宅基地继承诉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但是,依据“地随人走”的原则,农民对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形成对宅基地事实上的继承。调查中,有86%的受访者认为,只要房屋存在,则宅基地就可以继承。这表明,宅基地连同房屋被大部分农民视为“祖业”,在宅基地退出中,这成为农民与政府谈判时最为有力的“筹码”,“不可以被继承”的法律规定并不影响农民对宅基地经济价值的评价。调查结果显示,在认为宅基地可以继承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农民占85%;而在认为宅基地不可以继承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农民仅占55%。这表明,认为宅基地可以继承的农民具有更强的宅基地退出意愿。

2)宅基地抵押权认知状况对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宅基地抵押权认知状况变量在模型Ⅱ中通过了5%统计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对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调查中,有66%的受访者认为宅基地可以抵押。也就是说,大部分农民对宅基地抵押权的认知状况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这说明,大部分农民非常看重农村宅基地的融资功能,他们对这一功能的看重甚至影响了他们的宅基地退出意愿。调查结果显示,在认为宅基地可以抵押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农民占80%;而在认为宅基地不可以抵押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农民占92%

3)宅基地所有权认知状况和宅基地处置权认知状况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其原因可能是,与可以带来直接的利益和成本感知的对宅基地继承权和抵押权的私有认知相比,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和处置权的主体虚置,在可能的宅基地退出行动中,对于宅基地被自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农民来说,宅基地归谁所有其实并不重要,他们并不关心这一问题,而由宅基地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其他权利能否带来直接的利益,才是影响他们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

2.农民及其家庭人口特征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1)家庭常住人口数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家庭常住人口数变量在模型Ⅱ中通过了10%统计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家庭常住人口越多,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越弱。其原因可能是,当前城镇房价飙涨,对于家庭常住人口越多的农民来说,其进城居住的成本越高,宅基地和房屋的居住功能越能凸显出来,因而,其宅基地退出意愿越弱。调查结果显示,在家庭常住人口为3人以下、35人和5人以上的样本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农民分别占88%77%69%。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家庭常住人口数的增加,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农民所占比例逐渐下降。

2)是否有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一变量在模型Ⅱ中通过了10%统计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具有更强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其原因可能是,对于有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的农民来说,他们退出宅基地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补偿,这可以为其子女在城镇安家落户提供一定的条件,因此,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更强。调查结果显示,有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的样本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农民占89 %;而没有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的样本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农民仅占68 %,低了21个百分点。

3)农民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均不显著。这一结果可能与样本选择有关。样本农民的平均年龄约为50岁,约55%的样本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其平均受教育年限还不到6年。这表明,大部分样本农民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偏低,其同质性较强,这导致他们在思想观念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因此,农民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不显著。

3.农民及其家庭社会经济特征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1)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变量在模型Ⅱ中通过了1%统计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越远,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越强。其原因在于,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和城市化高速推进的进程中,如果没有发生宅基地退出行动,那么,宅基地越远离城镇,意味着其交易范围越小,流转难度越大,经济价值相对越小,因而宅基地退出的成本也就相对越小[在访谈中发现,不少居住在远郊的农民对传闻中的居住在城市近郊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多套安置房补偿的状况表示“艳羡”。调查结果显示,在地处近郊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人占75%;而在地处远郊农村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人占91%,比前者高出16个百分点。

2)房产是否确权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房产是否确权变量在模型Ⅱ中通过了5%统计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房产没有确权的农民相比,为宅基地上房产办理了产权证的农民具有更弱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对此的解释是,宅基地上房产的确权,使得宅基地和房屋的交易变成可能,增加了农户对宅基地经济价值的预期,也提高了宅基地退出的成本,因而这类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较弱。调查结果显示,在没有为宅基地上房产办理产权证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人占86%;而在为宅基地上房产办理了产权证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人仅占72%,比前者低14个百分点。

3)是否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的工作地点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均不显著。调查中,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所占比例高达97%,从统计角度看,样本的同质性明显,不能提供足够的变异来解释被解释变量,因此,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变量的影响不显著。受访者中,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21%,这一较低的参加率可能尚不足以影响到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的工作地点对其收入水平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在所在市(地)外工作的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其宅基地退出意愿会较强。但是,从模型Ⅱ的回归结果来看,农民的工作地点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并没有显著影响。对此的解释是,在现有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下,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便可能获得较高的收入,也还是难以融入工作所在地的社会,难以产生对工作所在地的社会认同感,回老家安度晚年是他们的必然选择。因此,与在所在市(地)内工作的农民相比,在所在市(地)外工作的农民对宅基地及其房屋居住功能的诉求没有明显差异。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在所在市(地)内工作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人占84%;而在所在市(地)外工作的农民中,有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人占87%,两者之间没有明显差异。

7  (略)               

五、结论和政策启示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构成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也是其家庭的一项重要资产。是否退出宅基地是农民对宅基地退出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的结果,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大决策。宅基地产权认知是农民对宅基地经济价值评价的依据,农民的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对其宅基地退出意愿有重要影响。对安徽省6个县1413户农户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者中,84.%的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近70%的农民认为自己的宅基地归自己所有,近3/4的农民认为自己的宅基地可以自由处置,约86%的农民认为宅基地可以继承,约2/3的农民认为宅基地可以抵押。整体上看,农民对宅基地产权各项权利私人所有的观念很强,绝大多数农民具有宅基地退出意愿。通过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计量分析发现,在反映农民宅基地产权认知状况的变量中,宅基地所有权认知状况和宅基地处置权认知状况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不显著,而宅基地继承权认知状况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宅基地抵押权认知状况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此外,宅基地与最近城镇的距离、家庭常住人口数、是否有子女在上大学或在城镇工作和房产是否确权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显著。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政府在主导推进农民宅基地退出的进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通过法律形式对宅基地产权的各项权利予以确认,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这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稳定农民对宅基地退出的补偿预期,增强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且对减少宅基地流转和退出进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应该将宅基地退出后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看待,在补偿安置时更多地考虑农民的家庭常住人口数,优先保障和改善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的居住条件,为农民进城提供有利的政策条件,避免宅基地退出过程中或退出以后发生大规模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第三,扩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真正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在让农民分享到经济改革和城市化的经济成果的同时,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实现整个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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