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 锟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平原大学学报》 发布时间:2015/11/22 浏览次数:23次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显示出不少弊端, 特别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 以及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界线的不清, 导致大量的弃耕抛荒、农民利益受损。应当通过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划清集体土地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 确立农民社员权, 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适当限制下的土地处分权等方式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 自罗马法以来迄于现今, 为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 是各国土地制度中的根本制度。它涉及到历史、经济、法律、社会学等诸方面的一个复杂话题, 受到各国的极大关注。在我国, 一般财产所有权以民法为直接法律渊源, 以宪法中的公民财产权条款和各种经济组织权利条款为间接法律渊源,但土地所有权不仅以民法为直接渊源, 而且以宪法中的土地条款为直接渊源。鉴于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 本文探讨的是如何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稳健、逐步的改革, 防止引起社会动荡。
一、我国集体土地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 一是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历史形成的, 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派生物, 也不是隶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下, 在法律上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处于平等地位。2007 年3 月通过的《物权法》将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并列规定, 充分体现了这一点。集体土地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以后, 所有权没有改变, 仍属于集体, 但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 过去的集体经营变成了现在的农户私人经营, 这一变化导致了在广大农村地区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是, 现在的绝大多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已不再是经济核算单位, 不再具有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功能。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供农民维持其生存的, 只有集体成员才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具有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性质。